最高法核准劉大蔚案判決,此前從無期再審改判七年三個月

法律 刑法 福建 武器 澎湃新聞 2019-05-26
最高法核准劉大蔚案判決,此前從無期再審改判七年三個月

2019年5月25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劉大蔚代理律師徐昕處獲悉,日前已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核準裁定書,最高法核准通過福建高院對劉大蔚案的再審判決。

5個月前,福建高院經再審後認定劉大蔚構成走私武器罪,但由於涉案槍支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較小等原因,認定原判定罪過重,決定將無期徒刑改判為七年三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萬二千元。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4年7月,剛滿18歲的四川小夥劉大蔚通過互聯網向臺灣賣家購買24支槍形物被石獅海關緝私分局查獲。案後,經福建泉州中院、福建高院一、二審,劉大蔚被以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此案經媒體報道後,引起廣泛關注,也引發關於仿真槍鑑定標準問題的討論。

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認為原審量刑明顯不當,決定再審。

2018年12月25日,福建高院宣判此案,仍認定劉大蔚犯走私武器罪,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從原無期徒刑判決改判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

福建高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劉大蔚沒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但再審中考慮到“劉大蔚沒有實際取得所購的24支仿真槍,槍支沒有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被查獲的槍支槍口比動能較低,致傷力小,也不容易通過改造提升致傷力;沒有證據表明,劉大蔚網購仿真槍的目的是為了營利和非法活動;其作案時剛滿18歲,也是初犯;再審開庭認罪態度較好,能夠真誠悔罪”等因素,經過反覆斟酌、慎重考慮,決定對劉大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報請最高法核准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該條文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最高法在核準裁定書表示,劉大蔚雖然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但鑑於其未實際取得所購槍支,涉案槍支亦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較小;涉案槍支槍口比動能較低,致傷力較小,且無證據其購槍目的是為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亦無充分證據證明其是以牟利為目的;其作案時間剛滿18週歲,系初犯等特殊情況,對其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最高法認為,福建高院再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故核准其再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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