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等修正草案二審: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徵地

法律 憲法 農村 農民 中國新聞網 2019-06-27

中新社北京6月25日電 (記者 蔣濤 樑曉輝)25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完善徵地情形及補償標準,增加規定,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徵地。

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有關方面建議,與憲法、物權法等規定相一致,明確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徵地,有關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進一步限定徵地範圍。

據此,草案二審稿修改指出:一是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實施徵地;二是增加規定,確需徵地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有關方面建議,進一步完善徵地補償標準的規定,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對草案作出修改:一是增加區片綜合地價“至少每五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二是增加對因徵收農村村民住宅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的內容。

有關方面建議,進一步完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入市程序,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推進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對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作出修改:一是根據有關改革要求,增加“城鄉規劃”作為確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依據;二是健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民主決策程序,增加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三是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具體辦法修改為由“國務院制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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