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良分局武屯所」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違法必將受到嚴懲'

法律 刑法 陝西法制網 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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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很多人來說在微信朋友圈上隨手上傳一段文字、幾張照片、幾個小視頻、發表觀點相互評論是最正常不過的事,但是在自己微信圈裡真的就能“口無遮攔”嗎?

近日,閻良警方查處兩起微信朋友圈發佈圖文辱罵他人案件。

案例一:

2019年6月15日下午,閻良區武屯的王某準備在路邊停車吃飯,為圖方便在路上逆行至飯店門口,被正在執勤的交警發現,當場告知其在路上逆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並做出罰款200元扣3分的處罰。王某當場表示對交警的處罰無異議。但晚上回家後,王某拍下交通違法告知單發到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裡,並且附上辱罵詛咒的惡毒言論。該狀態在微信朋友圈中被多次轉發,造成了惡劣影響。

為消除影響,以正視聽。公安閻良分局武屯派出所經過多日調查,很快鎖定了辱警嫌疑人王某,並對其依法傳喚調查詢問,王某承認自己違法停車並在微信朋友圈辱罵交警的違法事實。2019年7月15日,武屯派出所辦案民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王某這種不理智的違法行為做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經公安機關批評教育,王某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並說道:

【“我就是想發發牢騷,想著發個朋友圈沒啥,經過公安機關的批評教育,我認識到網絡並不是法外之地,在網上發佈辱罵他人的圖文一樣會受到法律制裁。我現在非常後悔,今後再也不會再網上發佈不當的言論了!”】

案例二:

武屯鎮群眾楊某與劉某有矛盾,為了洩憤,劉某從端午節到6月12日期間先後六次在楊某家大門上張貼字條,擾亂楊某的正常生活。

經民警調查詢問,劉某交代自己通過微信多次辱罵楊某,並在楊某家大門上貼字條的違法事實。2019年6月15日,武屯派出所民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對劉某的違法行為做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公然侮辱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在網絡上發佈侮辱或誹謗他人信息,瀏覽量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民警提示:網絡並非法外之地,任何人任何時候都必須緊守法律的底線。

那麼,到底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有以下3種合法途徑可選:

一、如果對行政部門處罰有異議,可以向監督部門反映或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二、如果認為執法人員執法中存在違法違紀情況,可以向做出處罰的部門、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或督察部門舉報。

三、如果認為執法本身存在問題,或是適用法律條款有問題,可以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級單位或其所在縣市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編輯:鄭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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