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獨”行為違反國家憲法和基本法必將受到嚴懲'

""“港獨”行為違反國家憲法和基本法必將受到嚴懲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汪閩燕

最近這一兩個月發生在香港的系列暴力遊行示威中,有黑衣人高舉“港獨”旗、美國國旗,公然打出所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號。這些惡劣行徑表明,香港近來發生的系列暴力事件,已不是簡單的內部事件,而是有外部勢力干預的有預謀、有計劃、有組織的違法活動。

多位香港問題法學專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香港作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維護祖國安全不可推卸的責任。“港獨”行為違反國家憲法和基本法以及香港本地法律,必將受到嚴懲。

外部勢力干預違反國際法

7月25日,“愛港行動”一行30多人到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門外抗議,有人手持“滾”字牌,高呼“外部勢力滾出香港”等口號,譴責美國干預香港內政、搞亂香港。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祕書長傅健慈對記者說,發生在香港的系列暴力事件,是一場有預謀、有計劃、有組織的違法活動。在暴力現場可看到有外國人指揮年輕人上街示威及進行激烈暴力的嚴重違法行為,這表明實際上是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勾結外國勢力,以“反修例”為藉口,進行“港獨”違法活動,顛倒是非黑白,把年輕人當作炮灰,破壞香港的社會安寧、公共秩序和福祉,損毀香港前途,應予以嚴厲譴責。

全國政協主席董建華7月31日在團結香港基金午餐會上指出,“這次政治風暴提升之快速、規模之龐大,組織似是鬆散而實際精密隱蔽”,有理由相信,“這次風暴有幕後推手,也可能與外來勢力介入有關,種種跡象指向臺灣以及美國”。

對此,外交部新聞發言人華春瑩8月2日說,美國等一些西方國家政府顛倒黑白,混淆是非,就香港局勢煽風點火,妄加評論,是對中國內部事務的粗暴干涉。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政府絕不允許任何外部勢力插手香港事務,更不會允許任何外國勢力企圖搞亂香港。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楊潔篪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明確指出,美國等一些西方國家政府在香港的修例風波中的行徑是對中國內部事務的粗暴干涉,是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的公然踐踏,也嚴重損害中國與這些國家關係的健康發展。中方對此表示強烈憤慨和堅決反對。我們嚴正要求美國等一些西方國家政府遵守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恪守自身作出的不插手香港事務的承諾,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事務。

香港有維護國家安全責任

2015年,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國家安全法。該法涵蓋範圍十分廣泛,包括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個領域,並對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與職責,國家安全制度,國家安全保障,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等多方面進行了規定。

國家安全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第40條第3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前副院長顧敏康告訴記者,雖然該法暫時不會在香港實施,但對香港政府和市民提出了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尤其敦促香港政府早日對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

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這表明對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是香港特區政府的憲制性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2018年在施政報告中強調,對“港獨”絕不容忍,對違反憲法和基本法,試圖分裂國家、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能視若無睹。

曾任香港特區政府發展局局長政治助理、香港“一國兩制”青年論壇創辦人兼主席何建宗認為,香港作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這是香港特區應有的責任,也是無條件的。

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4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顧敏康說,一旦“港獨”事件嚴重並失控,中央有權依法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因此,廣大市民有必要敦促“港獨”者及時回頭、敦促政府積極執法和推行基本法第23條立法,這才是上策。

運用法律手段制裁“港獨”

8月5日,林鄭月娥舉行新聞發佈會稱:“目前的示威行為已經超越原有的政治訴求,有部分極端分子令‘反修例’行動變質,甚至揚言要搞革命、光復香港。一連串極端暴力事件,正將香港推向十分危險的境地。”

“港獨”組織以“言論自由”為掩護,不斷宣揚“港獨”,甚至稱要採取武力手段。顧敏康說,如何運用法律手段制裁“港獨”,已經成為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

他說,“港獨”已經超出言論自由或人權保護的底線,不應受法律保護,這是全世界的共識。《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3款明確指出:“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併為下列條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換句話說,為了保障國家安全,限制和制裁“港獨”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顧敏康分析指出,即便香港還沒有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香港現有的法律照樣可以發揮應有的威懾和制裁功效。原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曾指出,香港可以從4個方面處理“港獨”問題:一是《公司條例》;二是《社團條例》;三是《刑事罪行條例》;四是其他方面的刑事罪行。

例如,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第1條的規定,任何人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或激起對其離叛,便涉嫌煽動意圖罪。煽動意圖不一定要有具體行為才算犯罪,只要煽動“引起憎恨或藐視”或“激起離叛”,便是犯罪結果。從現有“港獨”組織的成立並宣揚“港獨”看,可以被視為已經出現互相煽動,並引起憎恨、藐視或離叛之結果。

《刑事罪行條例》第10(1)條規定,任何人(a)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b)發表煽動文字;或(c)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d)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即屬犯罪。

顧敏康說,在現有的情況下,即使“港獨”組織只是“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就可以構成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韓玉婷 張博 嶽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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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獨”行為違反國家憲法和基本法必將受到嚴懲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汪閩燕

最近這一兩個月發生在香港的系列暴力遊行示威中,有黑衣人高舉“港獨”旗、美國國旗,公然打出所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號。這些惡劣行徑表明,香港近來發生的系列暴力事件,已不是簡單的內部事件,而是有外部勢力干預的有預謀、有計劃、有組織的違法活動。

多位香港問題法學專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香港作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維護祖國安全不可推卸的責任。“港獨”行為違反國家憲法和基本法以及香港本地法律,必將受到嚴懲。

外部勢力干預違反國際法

7月25日,“愛港行動”一行30多人到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門外抗議,有人手持“滾”字牌,高呼“外部勢力滾出香港”等口號,譴責美國干預香港內政、搞亂香港。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祕書長傅健慈對記者說,發生在香港的系列暴力事件,是一場有預謀、有計劃、有組織的違法活動。在暴力現場可看到有外國人指揮年輕人上街示威及進行激烈暴力的嚴重違法行為,這表明實際上是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勾結外國勢力,以“反修例”為藉口,進行“港獨”違法活動,顛倒是非黑白,把年輕人當作炮灰,破壞香港的社會安寧、公共秩序和福祉,損毀香港前途,應予以嚴厲譴責。

全國政協主席董建華7月31日在團結香港基金午餐會上指出,“這次政治風暴提升之快速、規模之龐大,組織似是鬆散而實際精密隱蔽”,有理由相信,“這次風暴有幕後推手,也可能與外來勢力介入有關,種種跡象指向臺灣以及美國”。

對此,外交部新聞發言人華春瑩8月2日說,美國等一些西方國家政府顛倒黑白,混淆是非,就香港局勢煽風點火,妄加評論,是對中國內部事務的粗暴干涉。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政府絕不允許任何外部勢力插手香港事務,更不會允許任何外國勢力企圖搞亂香港。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楊潔篪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明確指出,美國等一些西方國家政府在香港的修例風波中的行徑是對中國內部事務的粗暴干涉,是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的公然踐踏,也嚴重損害中國與這些國家關係的健康發展。中方對此表示強烈憤慨和堅決反對。我們嚴正要求美國等一些西方國家政府遵守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恪守自身作出的不插手香港事務的承諾,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事務。

香港有維護國家安全責任

2015年,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國家安全法。該法涵蓋範圍十分廣泛,包括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個領域,並對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與職責,國家安全制度,國家安全保障,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等多方面進行了規定。

國家安全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第40條第3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前副院長顧敏康告訴記者,雖然該法暫時不會在香港實施,但對香港政府和市民提出了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尤其敦促香港政府早日對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

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這表明對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是香港特區政府的憲制性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2018年在施政報告中強調,對“港獨”絕不容忍,對違反憲法和基本法,試圖分裂國家、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能視若無睹。

曾任香港特區政府發展局局長政治助理、香港“一國兩制”青年論壇創辦人兼主席何建宗認為,香港作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這是香港特區應有的責任,也是無條件的。

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4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顧敏康說,一旦“港獨”事件嚴重並失控,中央有權依法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因此,廣大市民有必要敦促“港獨”者及時回頭、敦促政府積極執法和推行基本法第23條立法,這才是上策。

運用法律手段制裁“港獨”

8月5日,林鄭月娥舉行新聞發佈會稱:“目前的示威行為已經超越原有的政治訴求,有部分極端分子令‘反修例’行動變質,甚至揚言要搞革命、光復香港。一連串極端暴力事件,正將香港推向十分危險的境地。”

“港獨”組織以“言論自由”為掩護,不斷宣揚“港獨”,甚至稱要採取武力手段。顧敏康說,如何運用法律手段制裁“港獨”,已經成為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

他說,“港獨”已經超出言論自由或人權保護的底線,不應受法律保護,這是全世界的共識。《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3款明確指出:“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併為下列條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換句話說,為了保障國家安全,限制和制裁“港獨”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顧敏康分析指出,即便香港還沒有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香港現有的法律照樣可以發揮應有的威懾和制裁功效。原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曾指出,香港可以從4個方面處理“港獨”問題:一是《公司條例》;二是《社團條例》;三是《刑事罪行條例》;四是其他方面的刑事罪行。

例如,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第1條的規定,任何人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或激起對其離叛,便涉嫌煽動意圖罪。煽動意圖不一定要有具體行為才算犯罪,只要煽動“引起憎恨或藐視”或“激起離叛”,便是犯罪結果。從現有“港獨”組織的成立並宣揚“港獨”看,可以被視為已經出現互相煽動,並引起憎恨、藐視或離叛之結果。

《刑事罪行條例》第10(1)條規定,任何人(a)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b)發表煽動文字;或(c)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d)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即屬犯罪。

顧敏康說,在現有的情況下,即使“港獨”組織只是“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就可以構成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韓玉婷 張博 嶽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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