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個人債務追討的手段有哪些?債務追討中應提供的證據有哪些?

法律 家牛 民法 刑法 靈壽普法 2019-06-13

來源: 大律師網

導讀: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遇到有人欠錢不還的現象,在欠錢不還等情況下就會涉及到債務追討的問題。那麼,個人債務追討的手段有哪些?債務追討中應提供的證據有哪些?個人債務追討訴訟應注意哪些問題?

個人債務追討的手段有哪些?

2019年個人債務追討的手段有哪些?債務追討中應提供的證據有哪些?

一、法律救濟手段

我國《民事訴訟法》在第216條是這樣規定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此款即是申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所在。

人民法院判決後,欠債人仍不償還借款,你即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法院可以依法採取以下強制措施進行執行,甚至可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對其處罰:

1、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3、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4、 強制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5、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也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7、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所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二、私力求濟手段

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

1、按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並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還,債權人便可以扣押該耕牛以敦促甲還債,也可以依法變賣該牛使自己的權利實現,也可使耕牛折扣歸己,餘款可退還。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權。

債務追討中應提供的證據有哪些?

2019年個人債務追討的手段有哪些?債務追討中應提供的證據有哪些?

(一)原告(債權人)應提供包括: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通過什麼方式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係的證明人;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取消的證據材料。若提供的是帶有偽造、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個人債務追討訴訟應注意哪些問題?

2019年個人債務追討的手段有哪些?債務追討中應提供的證據有哪些?

1、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已權益時起兩年內向法院起訴。

2、起訴的法院:應向被告(欠款人)所在地(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3、證據的收集:就手上目前的證據來看證明力還不夠.單憑匯款單不能獨立證明他欠款的事實,短信中也沒具體講明數額.因此證據方面有待更全面的收集。

4、如果勝訴,法院會依法執行,如果他沒有現金還款,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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