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不加刑會有例外情況嗎,有哪些例外情況?'

刑法 法律 法妞問答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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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加刑主要用於被告,它是我國審判中一項重要的原則。當被告認為自己的定罪量刑有問題的時候,可以提起上訴,這樣的情況下,法官是不能加重被告的刑罰的。那麼,上訴不加刑會有例外情況嗎,有哪些例外情況?

網友諮詢:上訴不加刑有哪些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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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加刑主要用於被告,它是我國審判中一項重要的原則。當被告認為自己的定罪量刑有問題的時候,可以提起上訴,這樣的情況下,法官是不能加重被告的刑罰的。那麼,上訴不加刑會有例外情況嗎,有哪些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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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加刑會有例外情況嗎,有哪些例外情況?

上海市華夏律師事務所包昊律師解答:

上訴不加刑的例外情況: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0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限制。即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管被告人一方是否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既可以依法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也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刑罰。

2、除被告方上訴權人外的其他上訴權人的上訴或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裡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有兩個來源:一是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確實有錯誤,處刑極輕提出的上訴;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後提起抗訴的案件。

3、對於一些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如果明顯的與上訴不加刑原則相違背,也應加以限制。

包昊律師解析:

上訴不加刑原則原則,就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審判原則,是二審法院必須遵守的原則之一。

上訴不加刑的範圍規定: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2、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同樣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罰。

5、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6、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7、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8、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 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

上訴不加刑,有利於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核心,不僅在一審以前可以行使,而且在二審中仍然可以行使。

有利於維護上訴制度,保障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被告人等提出上訴,是第二審程序得以開始的主要依據。

有利於促使一審法院的審判人員加強責任心,努力提高審判工作質量;同時也可促使檢察院認真履行職責,提高檢察機關的公訴和抗訴水平。

包昊為上海市華夏律所事務所合夥人律師,擅長民商法、刑事辯護與非訴業務。擔任多家國、私營企業和私人法律顧問,妥善解決多起疑難複雜案件,擅以企業高管、金融、經濟和律師的多重觀察視角和立體化思維方式剖析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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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加刑主要用於被告,它是我國審判中一項重要的原則。當被告認為自己的定罪量刑有問題的時候,可以提起上訴,這樣的情況下,法官是不能加重被告的刑罰的。那麼,上訴不加刑會有例外情況嗎,有哪些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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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華夏律師事務所包昊律師解答:

上訴不加刑的例外情況: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0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限制。即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管被告人一方是否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既可以依法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也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刑罰。

2、除被告方上訴權人外的其他上訴權人的上訴或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裡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有兩個來源:一是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確實有錯誤,處刑極輕提出的上訴;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後提起抗訴的案件。

3、對於一些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如果明顯的與上訴不加刑原則相違背,也應加以限制。

包昊律師解析:

上訴不加刑原則原則,就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審判原則,是二審法院必須遵守的原則之一。

上訴不加刑的範圍規定: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2、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同樣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罰。

5、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6、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7、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8、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 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

上訴不加刑,有利於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核心,不僅在一審以前可以行使,而且在二審中仍然可以行使。

有利於維護上訴制度,保障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被告人等提出上訴,是第二審程序得以開始的主要依據。

有利於促使一審法院的審判人員加強責任心,努力提高審判工作質量;同時也可促使檢察院認真履行職責,提高檢察機關的公訴和抗訴水平。

包昊為上海市華夏律所事務所合夥人律師,擅長民商法、刑事辯護與非訴業務。擔任多家國、私營企業和私人法律顧問,妥善解決多起疑難複雜案件,擅以企業高管、金融、經濟和律師的多重觀察視角和立體化思維方式剖析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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