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後的債務應當由誰承擔?'

法律 中顧法律網 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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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後的債務應當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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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後的債務應當由誰承擔?

債務人死亡後的債務應當由誰承擔?

很多人因為工作或者生活的需要可能會尋求他人資金上的幫助從而產生債務,但天有不測風雲有的債務人在還沒有還清債務的時候就死亡了,那這種情況下是不是債務就隨著債務人的死亡而消失了呢?債務人死亡後的債務應當由誰承擔呢?律師對話第409期邀請到李佔財律師為大家解答,接下來讓我們一起看一下李佔財律師的對話內容。


一、債務人死亡後債務是否隨之消滅?

李佔財律師答:

債務人的死亡,既不必然導致債務的消滅,也不是債務消滅的法定原因。雖然債權債務關係具有相對性,僅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即便在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合法的債權依然受到法律的保護,可以在債務人生前財產範圍內合法受償。

二、借款人死亡後的借條效力如何?

李佔財律師答:

借款人死亡,不影響借條的效力。如借款人有遺產,可主張由他的繼承人用遺產來還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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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後的債務應當由誰承擔?

債務人死亡後的債務應當由誰承擔?

很多人因為工作或者生活的需要可能會尋求他人資金上的幫助從而產生債務,但天有不測風雲有的債務人在還沒有還清債務的時候就死亡了,那這種情況下是不是債務就隨著債務人的死亡而消失了呢?債務人死亡後的債務應當由誰承擔呢?律師對話第409期邀請到李佔財律師為大家解答,接下來讓我們一起看一下李佔財律師的對話內容。


一、債務人死亡後債務是否隨之消滅?

李佔財律師答:

債務人的死亡,既不必然導致債務的消滅,也不是債務消滅的法定原因。雖然債權債務關係具有相對性,僅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即便在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合法的債權依然受到法律的保護,可以在債務人生前財產範圍內合法受償。

二、借款人死亡後的借條效力如何?

李佔財律師答:

借款人死亡,不影響借條的效力。如借款人有遺產,可主張由他的繼承人用遺產來還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債務人死亡後的債務應當由誰承擔?

三、債務人死亡後的債務應當由誰承擔?

李佔財律師答:

可以向債務人的配偶或遺產繼承人主張權利,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協商不成,債權人向法院起訴,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用債務人遺產償還債務。

1、債務人配偶的承擔責任

債務人的配偶是否承擔債務要根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來確定。如果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債務人去世後,債務人的配偶應當承擔債務的履行。

判斷是否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綜合判斷:

(1)該債務是否發生在夫妻關係的存續期間,若不是,一般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債務人產生債務的原因或借債的目的是否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債務用於家庭或夫妻共同生活;

(3)債務人舉債的目的和債務本身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共同生活中丈夫所欠的賭債等,則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2、債務人遺產繼承人的承擔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作為債務人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債務人財產的範圍內承擔債務人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債務人的財產的,可以不承擔債務人的債務。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死者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債務人死亡後,能否承擔債務人債務的主要為債務人的配偶和債務人的繼承人。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的配偶應當在夫妻共同債務範圍內承擔債務,履行義務;作為債務人的財產繼承人,債務人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的財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人的債務,繼承人放棄債務人的財產繼承的,繼承人可不承擔債務人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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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後的債務應當由誰承擔?

債務人死亡後的債務應當由誰承擔?

很多人因為工作或者生活的需要可能會尋求他人資金上的幫助從而產生債務,但天有不測風雲有的債務人在還沒有還清債務的時候就死亡了,那這種情況下是不是債務就隨著債務人的死亡而消失了呢?債務人死亡後的債務應當由誰承擔呢?律師對話第409期邀請到李佔財律師為大家解答,接下來讓我們一起看一下李佔財律師的對話內容。


一、債務人死亡後債務是否隨之消滅?

李佔財律師答:

債務人的死亡,既不必然導致債務的消滅,也不是債務消滅的法定原因。雖然債權債務關係具有相對性,僅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即便在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合法的債權依然受到法律的保護,可以在債務人生前財產範圍內合法受償。

二、借款人死亡後的借條效力如何?

李佔財律師答:

借款人死亡,不影響借條的效力。如借款人有遺產,可主張由他的繼承人用遺產來還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債務人死亡後的債務應當由誰承擔?

三、債務人死亡後的債務應當由誰承擔?

李佔財律師答:

可以向債務人的配偶或遺產繼承人主張權利,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協商不成,債權人向法院起訴,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用債務人遺產償還債務。

1、債務人配偶的承擔責任

債務人的配偶是否承擔債務要根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來確定。如果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債務人去世後,債務人的配偶應當承擔債務的履行。

判斷是否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綜合判斷:

(1)該債務是否發生在夫妻關係的存續期間,若不是,一般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債務人產生債務的原因或借債的目的是否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債務用於家庭或夫妻共同生活;

(3)債務人舉債的目的和債務本身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共同生活中丈夫所欠的賭債等,則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2、債務人遺產繼承人的承擔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作為債務人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債務人財產的範圍內承擔債務人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債務人的財產的,可以不承擔債務人的債務。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死者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債務人死亡後,能否承擔債務人債務的主要為債務人的配偶和債務人的繼承人。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的配偶應當在夫妻共同債務範圍內承擔債務,履行義務;作為債務人的財產繼承人,債務人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的財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人的債務,繼承人放棄債務人的財產繼承的,繼承人可不承擔債務人的債務。

債務人死亡後的債務應當由誰承擔?

四、債務人死亡後繼承與債務清償的順序是怎樣的?

李佔財律師答:

1、債務人死亡後的遺產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2、債務人死亡後的債務清償順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五、債務人死亡,擔保人會因此免責嗎?

李佔財律師答:

依據上文所述,債務人死亡後,債務並不隨之消滅,而應由債務人的遺產或者繼承人在繼承範圍內清償債務。且保證的目的就是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負責履行,以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這裡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就應包括債務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在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如果合同中沒有將此作為免除保證責任的事由,那麼保證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六、債務人死亡後,債權人如何向法院提起訴訟?

李佔財律師答:

1、起訴時,遺產未分割的,數個繼承人均應列為被告參加訴訟(放棄繼承的除外)。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餘,繼承人才能進行繼承。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負擔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所以不能成為被告。

2、起訴時,如果遺產分割結束,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按其繼承份額按比例清償,所有參加分割遺產的繼承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3、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與其共同共有財產析產前,對共同共有財產中被繼承人的遺產實施保管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其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4、債務人死亡後,雖有繼承人、受遺贈人,但他們都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或者沒有繼承人、受遺贈人。存有遺產的遺產保管人為被告。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 任何人不得侵吞或爭搶。"


李佔財律師執業期間,擔任多家企業單位的法律顧問,至今已辦理近400件案件,深得當事人好評。倘若您在生活中有法律問題困擾,不妨點擊文章底部“瞭解更多”獲取李佔財律師一對一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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