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到期,仍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的幾種情形(附實務案例)

法律 銀行 經濟 購房 餘金龍律師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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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到期,仍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的幾種情形(附實務案例)

借款,包括民間借貸和銀行貸款。大部分借款,借款人與出借人都約定了明確的借款期限。譬如: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借款期限到來之前,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提前還款,如果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事由,一般不予支持,理由是保護債務人的期限利益。那麼實務當中,債權人可不可以主張債務人提前還款呢?

所謂提前還款,即債權人不受債務履行期限的約束,提前一句法律或者約定的事由宣佈債務提前到期,要求債務人一次性償還債務,債務人不得以期限未屆滿為由,拒絕還款。以下筆者根據實務中常見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提前還款的幾種情形:

一、在借款期限屆滿之前,借款人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

案例: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約定期限為三個月後歸還。後,李四因家裡急用錢催著張三提前還款。張三否認了其向李四借過錢,或者直接告知李四:錢我不還了,你也別來煩我了!亦或者張三對李四說:你還欠我啥啥啥,你還有補償我啥啥啥,這筆錢就當抵扣了。。。諸如此類拒絕還款或者不承認借款的意思表示,李四可直接起訴法院要求張三提前還款。

二、在借款期限屆滿之前,借款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案例:張三向李四借款100萬元,約定期限為三個月後歸還。後,張三借款到手後,將錢款直接大肆揮霍或者低價變賣自己的資產甚至轉移、惡意贈與、減少資產,準備逃避債務的履行。李四發現後,可直接去法院申請保全張三資產,然後起訴要求張三提前還款。李四出借張三100萬元,是看在張三名下有足夠的資產可以擔保抵債,現張三採取措施不正當減少或者轉移資產,使得資不抵債,其行為以表明不準備歸還到期債務。

三、借款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案例:張三向李四借款90萬元,約定期限為三個月,每月還款30萬元或者每月付息1萬元。後,借款出借一個月後,張三並未按時還款或者付息。李四向張三催款,並限期履行。張三收到催款通知後,仍未履行。此時,李四可以宣佈整筆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張三一次性還款。

四、借款人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案例:張三向李四借款100萬,雙方約定該筆款項是用於張三支付購房首付款。後,李四發覺張三將借款拿去炒股。遂要求張三提前還款。借款人與出借人約定了借款的用途,借款人未經出借人同意,擅自變更借款用途,構成違約。出借人可要求提前還款。

五、借款合同約定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情形。

案例:張三和李四簽訂借款合同並約定了出現某種情形可以宣佈借款提前到期並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如雙方約定:張三不按時付息;張三不按時彙報財務狀況;張三在借款期限內資信產生問題;張三在期限內發生訴訟;張三在期限內資產減少等。只要雙方約定了某種事由,當在借款期限內發生該事由,李四即可要求張三提前還款。所以如何草擬借款合同也是重要的大事。

六、出借人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履行抗辯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的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證時,應當履行合同;當事人一方沒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負違反合同的責任。”

上面講的什麼意思呢?來看以下案例:

張三問李四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剛開始張三拿到借款開始投入公司運營,後來由於經營不善,張三負債累累,並跑路了。此時李四可直接行使不安抗辯權,要求李四提前歸還借款。首先,雖然張三的借款並未到還款期限,但是張三借款後經營不善,負債累累,突然出走,杳無音信,致李四對張三的還款能力產生不安心理,故李四有權主張未到期的債權,行使不安抗辯權。

*專家點評*

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一)借款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出借人出借,借款人借款)。

(二)後給付義務人(借款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還款)。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出借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出借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款項已出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最後再來普及一下,針對債務人(借款人)由如下情形的可以要求其本人、繼承人或者是財產代管人提前還款嗎?

1.借款人突然死亡

2.借款人突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精神失常等)

3.借款人離婚

4.借款人失蹤或者出國失聯

5.借款人被處於刑事處罰(坐牢收監)

6.借款人(針對單位:如公司企業等)被註銷、吊銷、分立、合併、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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