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拆了“非拆遷房屋”,該由誰負責?

法律 法制 社會 北京楹庭強拆維權律師 2018-12-08

文章導讀:政府在拆遷過程中委託拆房公司等以民事行為的方式組織強制拆除,但政府責任並不因此轉化為民事責任。對拆遷過程中的誤拆情形,相關責任由誰來承擔?

一、本案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拆遷方

某拆房有限公司在拆除涉案房屋周邊舊房時,將涉案房屋一併拆除。對拆遷過程中造成的誤拆後果,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

二、本案爭議焦點

楹庭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在房屋拆除公司(民事主體)承認自己獨自拆除涉案房屋的情況下,是否將其行為後果歸屬於被上訴人(徵收辦和街道),視為兩者的職務行為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誤拆了“非拆遷房屋”,該由誰負責?

三、責任由誰承擔?

1、上訴人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其委託單位的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也即是即便存在誤拆行為,也應由行政機關負責。楹庭認為徵收過程中委託第三方從事具體的事務性工作,其受託人的行為應由委託方承擔責任。涉案房屋尚未完成徵收補償,將其拆除是違法的。

2、而委託方對於施工方的行為,應在委託的範圍之內對外先行承擔責任,至於雙方管理監督及溝通失誤造成的所謂誤拆,本身就在雙方簽訂的舊房拆除範圍之內,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追究相應責任,但不能因此對抗受害人及社會公眾。因此宜認為在徵收紅線範圍內,徵收辦對被拆遷房屋由拆遷受託人實施的拆除有一個擔保義務,即擔保所安排拆除的房屋均已完成了房屋徵收補償手續。本案即便事實上確係拆房公司誤拆,也應由徵收管理部門承擔責任。

編輯/原創作者:楹庭律所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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