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誰買單?法官:找不到責任人,住戶集體“背鍋”

法律 人生第一份工作 深圳 北京日報客戶端 2019-06-26
高空墜物誰買單?法官:找不到責任人,住戶集體“背鍋”

6月21日記者獲悉,一起高空防盜窗護欄和牆皮墜落砸車案在海淀法院判決,鄰居和物業公司被判連帶賠償受害業主。

就在兩天前,6月19日南京一名10歲女孩被樓上男童擲物砸倒在地,頭破血流;16日,深圳被20層墜窗砸中的5歲小男孩不幸離世。層出不窮的慘痛後果,究竟該由誰來擔責?

這起高空墜物案中,小趙將自己的寶馬轎車停放在小區23號樓下。次日凌晨兩點左右,他聽到一聲巨響,出去查看,發現23號樓五層住戶小周家的牆皮和防盜窗護欄掉落,正砸到他的車上。

小趙花費車輛維修費5萬餘元。由於與小周及物業公司協商不成,小趙提起訴訟。

法院查明:事發前,23號樓曾多次發生外牆牆皮脫落。最終,法院判決小周及物業公司連帶賠償小趙車輛維修費5萬餘元。

那麼,建築物及其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究竟誰是責任承擔人?《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中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據此海淀法院的王曉丹認為,小周居住在五層,對家中安裝多年的防盜窗護欄負有避免安全隱患、及時管理維護義務,但她未履行義務,具有過錯。而對於物業公司來說,對小區公共設施應及時管理維護,而多起外牆牆皮脫落事件證明其未及時修復,存在過錯。

當然,《侵權責任法》對此作出了過錯推定的規定,如果小周和物業公司能夠證明其履行相應義務的,才可以免責。

法官提示:嚴防高空墜物,除了要求廣大業主盡到管理維護職責外,物業管理也必須及時到位。

另外,高空墜物致傷,往往找不到是誰在建築物中拋擲的物品,怎麼辦?《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中也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王曉丹認為,高空拋物,大多是一些既隨意又隱蔽的行為。攝像頭很難捕捉到拋物人,但受害人的損失又應當獲賠。對此。我國法律規定除可以證明事發時“既不在案發現場又無作案可能”的業主之外,剩餘的業主共同承擔補償責任。

法官提醒業主們,為了不集體“背鍋”,一定要攜手改掉“隨手一扔”的習慣。

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林靖

監製:霍雷、陳巖

編輯:蔡文清

流程編輯:洪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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