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可處違法所貸款額百分之三十罰款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新華網 2017-06-06

新華社天津6月3日電(記者周潤健)天津市2日立法規定,從今年10月1日起,以欺騙手段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借款人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並處以違法所貸款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日舉行的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條例》規定: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

根據《條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條例》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不繳存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職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單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謊報、瞞報相關信息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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