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於“感情確已破裂”是怎樣認定的?

法律 精神病 民法 文章 中顧法律網 2019-06-25
法院對於“感情確已破裂”是怎樣認定的?

法院對於“感情確已破裂”是怎樣認定的?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通過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應當由人民法院進行離婚案件的審理,在進行一定的調解後,如果確認服務二人感情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那法院是如何認定夫妻二人感情已破裂的呢?是否有相關規定?律師對話第325期邀請到施麗仙律師為大家分析解答,接下來讓我們一起看一下施麗仙律師的對話內容。


律師對話第325期:施麗仙律師解答——法院對於“感情確已破裂”是怎樣認定的?

一、法院對於“感情確已破裂”是怎樣認定的?

施麗仙律師答:法院審理離婚糾紛案件時,判決准予離婚的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那麼如何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這一般要從婚前感情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是否有和好可能等方面去認定。一般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後,法院會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7、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9、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院對於“感情確已破裂”是怎樣認定的?

二、受精神虐待可以成為離婚的理由嗎?

施麗仙律師答:對於受精神虐待能否成為離婚的理由這一問題,首先要解決的是精神虐待是什麼,屬不屬於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由此,配偶一方採取其他手段對另一方進行精神上的摧殘屬於家庭暴力。那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的經法院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故受精神虐待

三、婚前隱瞞了精神疾病,婚後經治療不愈可以要求離婚嗎?

施麗仙律師答:對於一方婚前隱瞞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婚後經治療不愈的,另一方可以要求離婚。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如果經調解無效後,一般應認定屬於《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從而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法院對於“感情確已破裂”是怎樣認定的?

四、因為家暴要求離婚,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賠償嗎?

施麗仙律師答: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故因為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導致雙方離婚的,作為被家暴的無過錯一方是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這就是我們常說的離婚損害賠償。那麼離婚損害賠償包括什麼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再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健康權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故因為家暴要求離婚的,無過錯一幫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賠償,該費用包含在離婚損害賠償裡。

五、法院調解離婚的,調解書何時生效?

施麗仙律師答: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7條的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故法院調解離婚的,調解書自男女雙方簽收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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