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後攔路打老師案”被告家屬已上訴,還有下一步行動

來源:澎湃新聞

澎湃新聞記者 何利權

7月10日上午,河南“20年後攔路打老師案”宣判,欒川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常仁堯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後者當庭表示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10日晚從常仁堯妻子陳希(化名)處獲悉,常仁堯堅持認為“量刑過重”,已在看守所簽署上訴狀,將擇日向一審法院或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

“20年後攔路打老師案”被告家屬已上訴,還有下一步行動


庭審現場,打老師的被告人常某堯。欒川縣法院供圖

“上午宣判後,法官詢問(常仁堯)是否上訴,他立刻表示‘要’,態度很堅決。”常仁堯辯護律師付建告訴澎湃新聞,其在下午曾與常仁堯在看守所見面,後者“情緒仍然較為激動”,簽訂了上訴狀。

付建解釋,如果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的十日內,向欒川縣人民法院或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在接到材料後的兩個月以內審結,作出撤回或者改判的決定。

家屬:

將追究老師責任,舉報其體罰

澎湃新聞從陳希處獲得的上訴狀顯示,上訴人常仁堯主張,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另有新的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上訴狀稱,一審認定事實擴大化,把上訴人與被打教師張某林個人之間的恩怨定性為對全國老師的不恭;“攔路打人”事發偶然,系激情突發,“上訴人看見張某林似曾熟悉的面孔就想起了在學校遭受的種種非人待遇”,進而“情緒失控”,發生打人行為,“總共打了四巴掌”,其次都是“質問”,後在眾人勸說下“中止”;且張某林“事後無恙”,相關視頻被熱傳也出乎預料,並非上訴人本意。

上訴狀中,常仁堯列舉了多個上學期間被張某林“體罰”的例子,自稱產生了“心理創傷”,成長中“陰影很大”。“以暴制暴制暴不可取,但道德層面的譴責不能上升到法律層面的懲罰。” 常仁堯陳述稱,在羈押的幾個月裡,深刻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不當,也知道了自己行為違法。在法庭上,一直對自己的行為向受害人道歉,也一直表示如果構成犯罪自願認罪、認罰。

上訴人主張,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是一年半到兩年半之間,經過庭審又有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根據《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上訴人判處拘役管制或者緩刑符合罪責刑相統一的原則。

“犯罪中止可以在法定刑以下處罰,認罪認罰建議減輕40%,受害人(張某林)有過錯減輕30%,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建議減輕20%。上訴人在事情發生後也並未採取隱藏或者其他逃避行為,對於公安機關調查也是積極配合,對其判處不存在社會危害性,刑法的教育目的已經達到。”上訴狀中稱。

陳希告訴澎湃新聞,事發後其與家人曾多次聯繫張某林表示道歉、賠償等意願,但“接觸不到”,“最後一次(想要登門見面道歉),對方報警了”。“今天在法庭上見他(常仁堯),瘦了很多。這件事常仁堯已付出很大的代價,但是公道還是要討回。”陳希告訴澎湃新聞,接下來除了上訴,還會尋求“追究張某林的責任”,向相關部門舉報“其曾體罰常仁堯”一事。

審判長:

對老師教育方式的不同意見不能成報復藉口

對常某的量刑出於哪些考慮?7月10日,該案審判長接受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採訪時迴應稱,對被告人常仁堯判處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是經過反覆斟酌、慎重考慮的。

審判長稱,根據刑法規定,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常仁堯實施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嚴重危害,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屬情節惡劣,應依法懲處。

鑑於常仁堯是在返回欒川配合公安機關調查途中被抓獲,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常仁堯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結合常仁堯在庭審時的認罪態度,並參考公訴機關提出的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綜合考慮常仁堯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學生對老師教育方式的不同意見不能成為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報復藉口和理由。我國是法治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了多種救濟途徑,如確實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可使用多種方法、通過多種渠道依法解決。”上述審判長稱,本案中,常仁堯以對近二十年前老師教育方式的不滿作為傷害老師的理由,無論從其畢業以後工作生活一切正常的狀態上,還是從時間間隔及傷害對象上,都不能為常人所理解、接受。常仁堯為炫耀和發洩不滿情緒,偶遇老師即實施侮辱毆打行為、錄製視頻並導致網上傳播,理應受到法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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