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男子20年後打老師案\'維持原判彰顯法律公平'

法律 洛陽 欒川 刑法 河南 法制日報 環球網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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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常仁堯獲刑一年半罪有應得彰顯法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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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常仁堯獲刑一年半罪有應得彰顯法律公平)

媒體:'男子20年後打老師案'維持原判彰顯法律公平

常仁堯在法庭上。

引發熱議的“男子20年後當街打老師”案終審有果。

8月19日上午,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常仁堯尋釁滋事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7月10日,河南省洛陽市欒川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常仁堯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後,常仁堯提出上訴,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並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合議庭審閱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審查了常仁堯的上訴狀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訊問了常仁堯並聽取了其辯護人意見,核實了全案證據,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充分保障了常仁堯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經合議庭評議,洛陽市中院依法作出二審裁定。

洛陽市中院在二審裁定中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予以確認,上訴人常仁堯為發洩情緒、逞強耍橫,藉故生非,在公共場所攔截、辱罵、隨意毆打被害人張某某,並安排他人同步錄製視頻,引發多名群眾圍觀。後又將其毆打張某某的視頻傳播給他人,導致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嚴重影響了張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且嚴重破壞了社會道德準則和公序良俗,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洛陽市中院認定常仁堯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遂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常仁堯駕車與同村的潘某某一起外出時,在欒川縣欒川鄉雙堂村省道S328-19里程碑附近,遇見曾擔任過其初二班主任的張某某騎電動車經過。常仁堯事後供稱,當時看到此人疑似張某某,想起上學時因違反學校紀律曾被張某某體罰,心生惱怒,遂將手機交給潘某某,要求為其錄製視頻。隨著,常仁堯到公路上攔下張某某,確認後即予以呵斥、辱罵,並連扇四個耳光,又朝其面部猛擊一拳。之後,常仁堯強令張某某將電動車停靠至公路旁,繼續進行辱罵、呵斥,又先後朝張某某胸、腹部擊打兩拳,並將張某某的電動車踹翻,致使電動車損壞,引起20多人圍觀。

事後,常仁堯將所錄製視頻傳播給初中同學觀看、炫耀,造成此視頻在多個微信群和朋友圈傳播擴散,被眾多媒體平臺連續報道,引發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後常仁堯又在“常氏宗親”微信群再次發佈視頻,仍聲稱自己的行為沒錯,即使打老師不對,張某某也有50%的責任等。隨著此視頻在微信等媒體平臺的傳播,相關事件再次引發社會輿論關注,嚴重影響了張某某正常的工作、生活及其家庭安寧,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二審宣判後,一直關注此案的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樑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我國在司法審判中實行二審終審制,其目的就是彰顯法律的公平,防止出現錯判。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刑事案件一審判決宣告以後,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的,一審判決不生效。此案二審程序合法,作出的二審裁定為終審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此裁定結果是對一審判決結果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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