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不都是合法的!

法律 經濟 文章 今日頭條 律金匯學院 2017-05-03

員工因“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不都是合法的!

每個勞動者入職的時候,都希望可以把工作幹好。然而,當有些勞動者被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勞動者是否就真的只能默默忍受,並離開呢?且慢,《勞動法》規定的不能勝任也是有條件的。

一、“不能勝任”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用人單位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員工無法勝任工作。

2、當用人單位發現員工無法勝任工作時,馬上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是正確做法,而是要先培訓、或給勞動者調崗。在培訓和調崗後,還是不能勝任工作,這時才可以解除關係。

並且,勞動單位如果對員工有考核,就要事先告知勞動者考核標準,並要把考核結果告訴員工。而且用人單位也要保存這些考核結果,當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這些都是證據。《勞動法》也規定,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2次不能勝任工作,是要承擔舉證責任的。

3、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若滿足以上條件,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單位需要支付員工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

當用人單位滿足解除和勞動者的關係的時候,就要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並且還要支付勞動者當時的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金。

二、工作失誤並不等於不能勝任

一般不能勝任工作,指的是勞動者的專業技能和經驗長時間無法滿足工作要求。而工作失誤指的是因為疏忽大意等原因導致工作出錯。所以,用人單位要想合法地解除和勞動者關係,就不能因為一次錯誤,就以“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和勞動者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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