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拒購水電 業主依法維權'

"

三秦都市報—三秦網訊(通訊員 李翀)現在,住宅小區都配有物業管理,物業正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但是隨之而來的,是物業與業主之間出現不少的紛爭。

最近韓城法院就受理了一起案件,案情是這樣的,2018年7月,原告王某在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二手房屋,辦理完過戶登記手續,王某一家住了進去,但沒過多久,被告某小區物業突然拒絕接收原告交納物業水電等費用,並斷了原告房屋的水電供應。原告多次找到物業要求恢復供水供電,但被告稱前房主拖欠了費用,在物業公司名單裡,王某還不屬於該小區業主,並要求原告王某自己去追回欠款,對此原告很無奈,故訴至韓城法院。

韓城法院承辦法官瞭解到本案原告只是想讓物業恢復供應水電,為孩子結婚,被告亦是因為前房主欠物業費用故而停了涉案房屋的水電,承辦法官遂向被告闡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原告王某與被告某小區物業之間已形成新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對原業主拖欠的費用,被告應向原業主追要,新業主沒有義務替物業公司向原房主追討費用,更沒有義務替原業主承擔債務,物業管理單位以原業主欠費未獲清償為由拒絕新業主購買水電這一行為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被告當場表示,回去就給原告恢復水電供應。至此本案圓滿地畫上句號。

法律提示:供水供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業主與供水供電公司,物業管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業主與物業公司,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關係。只有在業主逾期不交付水電費的情況下,供水供電公司才有權對業主採取停水停電措施,物業公司擅自停水停電,是違法行為,受損業主可以追究物業公司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