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下就是露臺拉窗就可入室 業主:物業禁裝防盜窗,失竊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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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姜堰城區中天清華園小區一業主反映:她購買的房子在3樓,窗外就是一個敞開式平頂露臺,人可以自由進出。如果有人想進她家,只要拉開窗戶就可以入內,太不安全了。她想在窗戶外面加裝不鏽鋼防盜窗,但小區物業不同意。那麼,問題來了:如果家中失竊,誰負責?

記者錢立群

孫女士(化姓)在中天清華園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位於37號樓的3樓,目前正在裝修。在裝修師傅的提醒下,孫女士發現了一個問題:如果有人想從窗戶爬進來,真是太容易了,必須加以改進,否則肯定不安全。

孫女士的房子在37號樓的最西側,這裡緊挨著一幢平房,平房的平頂露臺就在她家的窗下。“當初買房時,我覺得露臺對我家沒什麼不好的影響,就是沒有考慮到安全問題。”孫女士說。

昨天,記者來到孫女士家。推開房間窗戶,露臺就在下面,距離窗戶底沿不到一米,一個成年人很容易就能從露臺上翻進房間。露臺一直延伸到她家的衛生間窗下,同樣,從窗戶也可以翻進衛生間。這座露臺是敞開式的,四周沒有圍欄。37號樓的北面是馬路,拉開幾扇窗戶就可以進來。上到二樓樓梯後,轉過來翻過一堵約1米高的隔牆,很容易來到露臺上。

孫女士說,她的丈夫常年在外,孩子剛上小學,住在家裡,擔心有人爬窗進來,想想就害怕。思前想後,她覺得為了保障安全,唯一的方法就是加裝不鏽鋼防盜窗。不過,她的這個想法遭到了小區物業的反對,其理由是小區內所有商品房禁止安裝外部防盜窗。

“我家的情況與其他住戶不同,如果下面沒有這個露臺,或者我家住在高層,我也不會提這個要求。”孫女士說,她認為物業公司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不應該搞一刀切。如果不裝防盜窗的話,出了安全問題誰負責?

物業公司答覆,這個問題他們無法回答,業主應該自己注意防範。如果非裝不可的話,可以安裝防盜紗窗,既可以防盜,也可以擋住蚊蠅,一舉兩得。

物業公司的建議遭到孫女士的拒絕。孫女士說,物業推薦的防盜紗窗就是一個擺設,與傳統的防盜窗沒法比,根本不牢固。

物業迴應▶▶

協議規定不許裝

泰州市羅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中天清華園小區的物業服務。面對孫女士的質疑,該公司一位姓嚴的工作人員拿出了一份《業主房屋裝修協議書》。他說,小區內所有業主在裝修前,都要與物業公司簽訂這份協議,明確裝修的注意事項,否則不允許動工,孫女士也在協議上籤了字,這就說明她已經同意了該協議的相關約定,不得違反。

該協議的第六條約定,外立面都採用外牆保溫材料,外立面的破壞很容易產生滲漏問題,禁止在外立面安裝任何物件或破壞外立面。禁止安裝戶外防盜、防護欄、菜籃、陽光房、陽臺外掛式太陽能熱水器,如有違反必須拆除。該條款用黑體字標註。

該工作人員說,如果允許業主擅自安裝防盜窗等戶外設施,除了引發破壞牆體、產生滲漏等質量問題外,還會破壞住房規劃設計的統一性、美觀性,影響小區整體形象。另外,擅自加裝防盜窗的住房一旦發生火災,也會影響消防救援,殃及其他住戶。

對於孫女士家所處位置的“特殊性”,該工作人員表示可以理解,他建議孫女士家安裝一種特製的防盜紗窗。他說,這種紗窗與普通的塑料紗窗不同,質地堅硬,“紗”都是鋼紗,效果很好。如果孫女士不認可,他們也沒有辦法了。

律師說法▶▶

按協議約定履行

孫女士認為,她購買的商品房產權屬於她所有,可以隨意處置,但物業不許她在自己的房子上安裝防盜窗,是否有法律依據?

江蘇清越律師事務所律師錢越認為,物業公司從維持小區建築整體規劃、美觀以及保障消防安全和救援角度,作出了禁止安裝防盜窗等戶外設施的規定。這些規定,也已經寫入“業主公約”和業主簽下的“住宅裝修保證書”等類似文件中,與業主的裝修協議中也有約定。此外,《物權法》也有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個權利,顯然也包括給窗戶和陽臺安裝防盜網的權利。但是,“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業主安裝外置式防盜網,即突破業主所有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專有空間,將室內空間往外延伸,將陽臺和窗戶封閉,可能侵犯相鄰住戶的通風采光權,同時給相鄰住戶帶來盜竊隱患。而且,一旦出現火情,封閉式防盜網會給救援帶來困難,確實有較大的安全隱患。不過,物業也不應該一律禁止業主安裝防盜網。如果業主安裝較細的內置式防盜網,不延伸出立面,依法應該得到允許。

對於物業禁止安裝防盜窗、由此帶來的安全事故誰負責的問題,錢越認為,如果物業公司在履行保安職責過程中有過錯,或者違反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有特別約定條款時,物業公司對因此引起的業主人身財產損失承擔責任,否則的話物業公司不會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有禁止安裝戶外防盜窗的法律依據,由此引發的問題,物業公司無須擔責。不過,鑑於孫女士房屋位置的“特殊性”,物業公司有義務加強對該區域的安全管護,比如加裝監控、增加安保巡查密度等,確保孫女士家的安全。

錢越提醒說,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應當是“相應”的責任,而“相應”的判斷標準,在於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業主應事先與物業公司就其服務範圍和內容進行明確的約定,從而更好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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