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公房是國家的,所以徵收應該沒有補償?

法律 歷史 上海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2019-06-05

導讀:相信對大多數人來說,公房這個詞並不陌生。時至今日,還有很多人在公房中居中生活。在人們普遍認知裡,大多數人對公房的理解就是:公房是國家的房屋,只是租給百姓居住使用,到徵收時沒有補償。這一點大家理解的沒有問題,因為人們所享有的只是公房房屋的使用權,並沒有房屋的所有權。但是在徵收過程中,在特殊的情況下,公房的承租人也是可以得到部分的徵收補償的,只是沒有私房補償那麼多而已。

下面,我們先來看一看公房的種類:

簡單來說,公房分為兩種: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公房,簡單的說就是國家直接管理的房屋,人們常說的“公租房、公共租賃房”就包括在其中。這類房屋的所有權不是歸公民個人所有,而是由國家行政機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殘疾人,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和直管公房相對的是自管公房,這類房屋和直管公房相類似,都是租給百姓使用,只是自管公房是歸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所有,房屋所有權在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因為公房是國家的,所以徵收應該沒有補償?

在20世紀,由於我國經濟狀況不好,承租房也就成為了20世紀人們獲得住房的主要來源。在20世紀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租賃制度成為了中國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到時到了今天,國家已經開始大力推行住房商品化,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租賃制度的總量隨著城市化建設逐漸減少,這一點相信大家都能感受到,近幾年隨著城區建設及舊城區改造進程的加快,不論是直管公房或是自管公房,絕大多數的房屋都面臨徵收問題,這時候人們就會對公房徵收有疑問,就會想房屋我已經住了十幾年甚至更長時間的公房或者已經買下來的公房,在房子徵收時,會不會有補償呢?

因為公房是國家的,所以徵收應該沒有補償?

下面我給大家介紹一下公房徵收的相關規定:

對於公房徵收補償,我們首先要明確一點: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是公房房屋的使用權還是所有權,如果房屋的承租人根據當地的政策,購買下了公房,這時承租人也就變成了房屋的所有權人。這個時候如果公房遇到了徵收,那麼公房的承租人就可以作為被徵收人與區、縣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獲得合理的公房徵收補償。

但生活中一部分人並沒有買下公房。這部分人與房屋還是租賃的關係,這種情況相對比較複雜。在已經的廢止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對公房徵收是有明文規定的:徵收租賃房屋的,徵收人應當與被徵收人、房屋承租人訂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也就是說,需要三方人員一起來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公房承租人這一主體將逐漸不復存在,這是與房地產市場化相一致的。在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前,一部分公房已經由其承租人購買而成為私房,因此這一問題的有所降低。但即便如此,公房承租人在一些地方仍然現實存在,其面臨徵收時的補償問題還是時有發生。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後,房屋徵收補償對象只是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公房承租人的概念在新規中再也找不著了,所以在實踐中依然存在的公房承租人在面臨徵收時的補償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的問題。

因為公房是國家的,所以徵收應該沒有補償?

現如今我國公房徵收時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法律規定,各地方在執行中的政策都不同。所以公房承租人遇到徵收時,除了要明確權屬情況,更要清楚所在地方、所涉及項目的具體政策。在此,我們以上海市的地方行政機關的規章為例。《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中就為徵收各種不同情況、不同類型的房屋之補償標準提供了依據,這樣就使得公房承租人等群體的權益更有保障。

該《細則》第二十九條中,詳細規定了徵收執行行政機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補償、補貼標準。如果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租賃關係終止,對被徵收人(房屋所有權人,即房管所或者單位)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20%;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80%+價格補貼。如果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則由被徵收人負責安置公房承租人,租賃關係繼續保持。對被徵收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價格補貼。

我們再來看《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規定》第27條對同一問題的規定,徵收公有房屋,被徵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一)住宅房屋按照被徵收房屋價值的5%給予被徵收人補償,按照被徵收房屋價值的95%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補償;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徵收房屋價值的20%給予被徵收人補償,按照被徵收房屋價值的80%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補償。

(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應當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

據此可知,公房承租人在徵收項目中的補償權益是有規定、有保障的,並不是在徵收時公房承租人得不到補償。

現實生活中,因公房租賃產生的糾紛很多,大多都是因為產權不明確而導致的。公有房屋的租賃權其實是居住權利的體現,享有對該房屋居住權利的人員,依法是可以得到部分徵收補償的,而且有的人已經買下了公房,徵收肯定是要合理補償的。但因法律規定與現實之間的差距仍舊巨大,在實際操作中仍然存在較多的問題和爭議,如果您遇到公房徵收補償不合理的情況,建議還是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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