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法院審理惡勢力犯罪案件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11月30日發佈)

法律 經濟 建築 盤點 社會 菏澤市委政法委 2018-12-03
菏澤法院審理惡勢力犯罪案件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11月30日發佈)

案例一

被告人魏某俊等5人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職務侵佔案

東明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以來,以被告人魏某俊為首,被告人張某啟、魏某堅等人為骨幹成員的惡勢力組織,以威脅、要挾等手段,多次實施圍堵東明縣經濟開發區“東明南華牡丹苑”建築工地大門、阻攔建築機械進出工地、切斷建築工地用電等違法、犯罪活動,阻撓建築工地施工,擾亂生產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主要犯罪事實如下:

被告人魏某俊為向東明縣經濟開發區“東明南華牡丹苑”開發商、建築商索要財物,多次指使被告人張某啟、魏某堅、薛某娥、魏某生並煽動部分村民圍堵建築工地大門;指使被告人薛某娥、魏某生、魏某堅切斷建築工地用電,致使建築工地無法施工。通過上述行為,被告人魏某俊勒索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21.19萬元,其中人民幣246.23萬元,屬未遂。被告人張某啟參與勒索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74.96萬元,被告人魏某堅參與勒索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75.11萬元,被告人薛某娥、魏某生參與勒索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0萬元。

2016年6月至12月,被告人魏某俊、張某啟、魏某堅以阻礙施工相要挾,強行將南華牡丹苑建築工地挖地槽的土拉走賣給吳某根、孟某印等人。經鑑定,價值共計人民幣67150元。2015年9月,被告人魏某俊、張某啟夥同魏某躍(另案處理)以東明南華牡丹苑所佔地塊上原“邦威鞋業”欠債為由,強行向順澤置業索要預建的房子和車位。

被告人魏某俊在任東明縣經濟開發區東趙管營村第十一生產隊隊長期間,於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10月14日,自東明縣經濟開發區政府、順澤置業領取徵地補償款、附著物款等款項共計人民幣5999750元,發放給群眾共計人民幣3806429.91元,侵吞資金人民幣2193320.09元。

東明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魏某俊、張某啟、魏某堅、薛某娥、魏某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威脅、要挾的手段,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分別為特別巨大或巨大,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魏某俊、張某啟、魏某堅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魏某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集體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綜上,以被告人魏某俊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以被告人張某啟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其他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刑罰。

該案於2018年11月30日一審宣判。

案例二

被告人盧某亮等7人尋釁滋事、虛假訴訟、妨害作證案

單縣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盧某亮為收回高息借款,組織兒子盧偉某、外甥趙某生,盧偉某糾集社會閒散人員被告人蔣某立,蔣某立臨時叫上被告人魏某立。盧某亮給趙某生髮放工資,以追回借款本息的10%-15%提成給蔣某立作為報酬;以債務人到期不歸還借款本息,任意認定違約,任意提高借款利息,任意認定罰息,將借款利息、罰息計入本金,製造銀行流水後,重新出具借據或更換出借人名稱,進行追討。討債人員及討債過程由盧某亮控制,對討債人員進行分工:趙某生負責要賬,到債務人單位耍無賴,吃、拿、要,監視借款人;蔣某立、魏某立負責充當社會上惹不起的惡人,使債務人產生心理恐懼;盧偉某負責要賬、收錢。組成惡勢力組織,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糾纏、滋擾等“軟暴力”手段,分別多次到杜某臣的“菏澤萬邦商貿公司、“山東潤生生物藥業有限公司”、臧某光、陳某雲夫婦的經營的“景軒賓館”、“天宇塑業有限公司”討要債務。另外,被告人盧某亮還有一起虛假訴訟犯罪事實。

單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亮糾集被告人盧偉某、趙某生、蔣某立、魏某立等人,採取滋擾、糾纏,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討債,情節惡劣;強拿、硬要財物,情節嚴重;被告人盧某亮以已經結算後的借款憑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上述各被告人的行為已分別構成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妨害作證罪。綜上,以被告人盧某亮犯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個月不等刑罰。

該案於2018年11月30日一審宣判。

案例三

被告人吳某等10人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強迫交易案

鄆城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吳某迪、吳某2、吳某祺、吳某燦、張某和吳某山(另案處理)等夥同被告人吳某倍、杜某寬利用宗族勢力,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惡勢力,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鄆城縣黃安鎮及周邊多次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社會影響。其中,在2014年至2016年,聚眾鬥毆四次,尋釁滋事三次。在2013年5月至2014年初,吳某山利用其家族勢力大的優勢,與田某立經預謀後,由田某立出面夥同王某奇、劉某追、王某竄在鄆城縣黃安鎮境內開設賭場召集參賭人員聚集賭博,同時,吳某山安排被告人吳某兵在賭場內攜帶大量現金向田某立、楊某魯等參賭人員放高利貸,收取高額利息牟利。吳某山等人合夥經營“偉山木材交易市場”為了招攬拉木材的貨車同鄆城縣黃安鎮呂垓村呂某增的木材交易市場競爭,脅迫呂垓木材市場部分經紀人到偉山木材交易市場進行交易,也有開到呂垓木材市場門口的木材車受到多名男子的威脅後把車開到偉山木材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偉山木材交易市場開業後,呂垓木材交易市場交易量銳減,最終倒閉,吳某山等人因而從中受益。

鄆城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迪、吳某、吳某2、杜某寬、張某、吳某倍、吳某燦、王某通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經常成幫結夥地進行毆鬥,破壞了公共秩序,其行為均構成聚眾鬥毆罪;被告人吳某迪、吳某、吳某祺、張某、吳某燦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吳某迪、吳某、吳某祺、吳某燦、吳某兵以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吳某兵以營利為目的,向參賭人員提供資金,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綜上,以被告人吳某迪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一萬元;以被告人吳某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刑罰。

該案於2018年11月30日一審宣判。

案例四

被告人陳某國尋釁滋事案

曹縣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29日,在反映的問題已經有處理結果的情況下,被告人陳某國多次煽動、串聯同家族二十餘人(其他犯罪嫌疑人另案追訴),帶著錄像機到曹縣韓集鎮政府對接訪人員糾纏、鬨鬧、威脅、恐嚇,嚴重擾亂了鎮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自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陳某國多次糾集同家族二十餘人,藉故對本村村民陳某狗等人辱罵、恐嚇,並毀壞陳某狗家梨樹苗207棵,陳某國將陳某狗夫婦及其未成年孩子打成輕微傷。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陳某國糾集十餘人藉故到曹縣韓集派出所、韓集鎮政府聚眾鬨鬧,嚴重擾亂了鎮政府、派出所的正常工作秩序。

曹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國糾集多人多次到黨政機關肆意滋事,多次帶領多人辱罵、恐嚇他人,還隨意毆打他人致三人輕微傷,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陳某國針對的犯罪對象之一系未成年人,且利用家族勢力欺壓村民,擾亂了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秩序,還糾集多人為達到非法目的,以聚眾鬨鬧的方式相威脅、恐嚇,不斷向黨政機關示威並施加壓力,長時間多次糾纏黨政工作人員,嚴重干擾了黨政機關的工作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綜上,以被告人陳建國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該案於2018年9月25日一審宣判。宣判後,被告人陳建國不服,提出上訴。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於2018年11月30日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五

被告人王某恩等3人尋釁滋事案

牡丹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恩、王某民於2008年夥同他人開始經營菏澤市牡丹區李村鎮至菏澤市汽車總站的客運車隊,被告人王某恩作為車隊的實際管理人,為阻止其他車輛爭奪其客源,多次糾集被告人王某運、王某民等人長期在菏澤市牡丹區李村鎮至菏澤的路段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其他車輛司機共17名被害人,不準其他車輛拉客,致使出租車司機無法正常載客,嚴重影響群眾出行,從而達到壟斷該線路客源的目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

牡丹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恩糾集被告人王某民、王某運,長期、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出租車司機,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三被告人為了達到壟斷線路的目的,長期、多次以辱罵、恐嚇等手段攔截出租車司機,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綜上,分別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恩、王某民、王某運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三年。

該案於2018年11月30日一審宣判。

案例六

被告人王某清等5人開設賭場、非法拘禁、虛假訴訟、誣告陷害案

開發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以來,被告人王某清、彭某偉、張某坤、朱某嶺、劉某振等人糾集在一起,在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曹縣、河南省平頂山市等區域內,通過實施賭博、非法拘禁、虛假訴訟、誣告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利益,形成了以王某清為首,以彭某偉、張某坤、朱某嶺、劉某振等人為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組織,主要犯罪事實如下:

2014年底至2015年上半年期間,被告人王某清租車或者親自開車帶領趙某磊、張某國、張某坤、朱某嶺等人多次前往河南省平頂山市、山東省曹縣莊寨鎮、菏澤市牡丹區何樓村等地的賭場,組織趙某磊、張某國與他人進行賭博,指使張某坤、朱某嶺等人在賭場上放貸、收錢、望風等,並先後在賭場向趙某磊、張某國放高利貸數十萬元。被告人張某坤、朱某嶺等人明知被告人王某清組織他人賭博仍在賭場上放貸、收錢、望風,並領取報酬。

被告人王某清為向趙某磊索要在賭場上向趙某磊提供的賭資,於2015年10月2日至2015年11月16日,組織並指使張某坤、朱某嶺等人輪流在菏澤市華泰賓館對被害人趙某磊進行看管,直至被害人趙某磊向被告人王某清出具“借條”後,才讓趙某磊從該賓館離開。

2015年11月,在非法拘禁趙某磊期間,被告人王某清在明知趙某磊無力償還所欠賭債的情況下,為把賭債變成正當借款並儘快實現索取的目的,讓趙某磊找到朋友三人作擔保,出具了90萬元的借條,王某清以此虛假借條提起虛假訴訟。

2015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清為把張某國無力償還的賭債變成正當的借款,以實現儘快索取賭債的目的,遂指使張某國向彭某偉虛假借款40萬元,並偽造證據使虛假借款形式上“合法”。因張某國不能償還上述虛假借款,2015年10月20日晚8時許,王某清帶領彭某偉、張某坤等人將張某國從濟南強行帶至菏澤市華泰賓館8312房間,進入房間后王某清向張某國的耳後部打了一拳,並威脅張某國還錢,後安排張某坤對張某國進行看管,直至2015年10月21日上午10時許,王某清、張某坤將張某國送至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何樓派出所。王某清又指使彭某偉以控告人的身份,向公安機關控告張某國涉嫌詐騙彭某偉40萬元,並指使劉某振、趙某磊向公安機關做假證。被告人彭某偉、劉某振在明知被害人張某國無詐騙事實的情況下,仍分別到公安機關控告和指證張某國涉嫌詐騙。被告人王某清、劉某振又以中間人身份與張某國的家屬多次協商,促成張某國之妻晁某向被告人彭某偉“還款”25萬元。後被告人彭某偉將該25萬元交給被告人王某清。

開發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結合其作用和地位,以被告人王某清犯賭博罪、非法拘禁罪、虛假訴訟罪、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以不同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刑罰。

該案於2018年11月30日一審宣判。

案例七

被告人李某等5人尋釁滋事案

鄄城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在鄄城縣部分區域內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為首的惡勢力,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李某、王某利、王某、秦某穩、陳某燁等人單獨或交叉結夥,先後在鄄城縣鳳凰鎮、鄭營鎮、古泉街道、陳王街道等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隨意毆打他人,共計作案14次,致23人受傷,其中15人輕微傷。其中被告人李某參與作案8次,致12人受傷,其中5人輕微傷;被告人王某利參與作案4次,致8人受傷,其中7人輕微傷;被告人王某參與作案3次,致5人受傷,其中4人輕微傷;被告人秦某穩參與作案2次,致3人輕微傷;被告人陳某燁參與作案2次,致6人受傷,其中3人輕微傷。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陳某燁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鄄城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等5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各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的刑罰。

該案於2018年11月30日一審宣判。

案例八

被告人周某珠(又名牛某某)等7人非法拘禁、詐騙、虛假訴訟案

單縣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周某珠夥同被告人郝某某、孫某向瑞安公司發放月息15%的高利貸後,三被告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索要高利貸債務為由,在單縣多個酒店、賓館採取毆打、辱罵等手段多次非法拘禁瑞安公司法人李某某、股東劉某某,並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對瑞安公司提起虛假訴訟,干擾了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致使該公司投資的龍瑞天和項目較長時間擱置,因三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該項目片區被拆遷的業主報警或數次到有關部門上訪,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周某珠、郝某某、孫某形成的團伙屬於惡勢力。

單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珠、郝某某、孫玉在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高利貸債務過程,多次採取毆打、辱罵行為非法拘禁瑞安公司法人李某某、股東劉某某,以捏造的民事法律關係對瑞安公司提起虛假訴訟,被告人周某珠、郝某某、孫某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虛假訴訟罪,均系主犯,被告人周某珠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還構成詐騙罪。綜上,以被告人周某珠(又名牛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虛假訴訟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罰不等。

該案於2018年11月20日一審宣判。

案例九

被告人沈某銀等3人敲詐勒索案

曹縣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沈某銀、江某成、馬某傑在江某旺、韓某成(均已判刑)的安排下:以被害人李某平經營的建築公司的水泥泵車將韓某成親屬的鋼筋軋彎為由,圍堵被害人李某平的水泥泵車,並敲詐李某平所經營的建築公司現金1萬元;以在青崗集鎮範圍內經營超市銷售剪刀要交罰款,否則便讓殘疾人堵門影響其經營相威脅,先後敲詐被害人王某軍現金9600元;敲詐被害人劉某民現金及香菸,共計13700元;敲詐被害人章某勇現金1萬餘元。

曹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沈某銀、江某成、馬某傑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手段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沈某銀、江某成、馬某傑夥同他人以威脅手段,在曹縣青崗集鎮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綜上,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沈某銀、江某成、馬某傑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

該案系王某領22人犯罪團伙中第三批起訴至法院的案件。該團伙成員均為殘疾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非法阻撓他人經營等手段,強行索取財物,影響被害人的正常生產經營,社會影響惡劣。

該案於2018年11月20日一審宣判。

案例十

被告人孫某勇等3人利用“套路貸”詐騙、敲詐勒索案

鉅野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6日至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孫某勇與被告人李某鵬、王某經預謀,以虛構的“鉅野縣億興投資擔保公司”的名義,以無抵押、無徵信貸款為幌子向被害人發放借款,並誘騙被害人簽訂借款金額虛高的借款合同,在簽訂合同時不讓被害人仔細查看合同內容,且與被害人僅簽訂一份合同交由被告人孫某勇保管。同時給被害人的車輛安裝明暗兩套GPS定位,並要求被害人提供一把車輛備用鑰匙,以確保貸款安全。後三被告人單方肆意製造被害人違約事實,將被害人車輛開走,向被害人索要虛高借款本金、拖車費、協調費及向被害人索要借款合同規定日息20%的違約金等,在向被害人要賬過程中,以不按要求付款就將車輛賣掉、出事故由被害人負責、每次要賬有高額要賬費等相要挾,讓被害人按照指定的方式和地點交付錢款,不給錢就不歸還被害人車輛,從而進行詐騙、敲詐勒索犯罪行為。

鉅野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勇、李某鵬、王某三人長期糾集在一起共同實施犯罪活動,其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在一定範圍內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且三人繫累犯,應從重處罰。綜上,以被告人孫某勇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李某鵬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該案於2018年11月20日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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