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交通:開車時禁止出現下列8種行為,嚴重時可能會坐牢

法律 刑法 交通 摩托車 石家莊市藁城區普法 2019-07-04

法律規定開車不能做的行為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由於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或被判刑,要根據肇事者承擔的事故責任來分析

1、如果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要被判刑。

2、如果不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則不構成犯罪,不會被判刑。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來源:法律智囊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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