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鬧也賠”“鬧也不賠”禁止“花錢買平安”教育部等五部門明確8種“校鬧”行為'

體育 刑法 法律 交通 華商報 2019-08-25
""“不鬧也賠”“鬧也不賠”禁止“花錢買平安”教育部等五部門明確8種“校鬧”行為

1.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

2.侵佔、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的。

3.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的。

4.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屍體的。

5.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學校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的。

6.跟蹤、糾纏學校相關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學生的。

7.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的。

8.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

教育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門20日共同發佈《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明確了8種“校鬧”行為,為依法治理“校鬧”提供了依據。

發生“校鬧”應及時制止

《意見》指出,對於“校鬧”行為應及時制止。學校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如發生家屬及其他校外人員實施圍堵學校、在校園內非法聚集、聚眾鬧事等擾亂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秩序,侵犯學校和師生合法權益等“校鬧”行為的,學校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到達前,學校保衛部門可依法採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關人員進入教育教學區域,防止其干擾教育教學活動。對現場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果斷制止,對涉嫌違法犯罪人員依法查處。

《意見》指出,一旦發生“校鬧”行為,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出警,依法制止;對於實施“校鬧”行為,擾亂社會秩序、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關規定予以懲處。特別是對於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要依法從嚴懲處。“校鬧”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權益損害的,要支持被侵權人向“校鬧”行為人追究侵權責任。同時,可以通過聯合懲戒機制,對實施“校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員實施懲戒。

嚴打涉及“校鬧”犯罪行為

《意見》明確,對於實施“校鬧”行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及時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

對於此類事件,《意見》要求,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人民法院應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對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依法從嚴懲處。

《意見》規定,師生、家長或者校外人員因其他原因在校內非法聚集、遊行或者實施其他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行為的,參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置。

責任明確前不得賠錢息事

“因為‘校鬧’的存在,學校承擔了不應當承擔的責任和壓力,導致一些學校不敢正常開展體育教學、課外活動,不敢正常批評教育學生,干擾了素質教育的實施,影響了良好教育生態的形成,必須下大力氣予以解決。”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鄧傳淮說。

據介紹,《意見》借鑑治理“醫鬧”做法,結合教育領域特點,遵循客觀中立、依法治理、多元參與、部門協作的原則,圍繞依法治理“校鬧”,構建了從加強預防、減少事故,完善程序、妥善處理糾紛,到嚴格執法、依法懲治“校鬧”行為,再到多部門合作、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體系。

《意見》突出“預防為先”,強調以保險機制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損害賠償機制,要求學校不得推諉塞責,積極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化解糾紛。學校確有責任的,要依法、及時進行傷害賠償,實現“不鬧也賠”。同時,針對實踐中“以鬧取利”和一些地方無原則“花錢買平安”的狀況,意見強調“鬧也不賠”,明確禁止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行為。責任明確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 綜合新華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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