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東港六部門聯合發佈通告!打擊非訪纏訪鬧訪等違法信訪行為'

法律 日照 交通 刑法 閃電新聞 201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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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打擊非訪纏訪鬧訪等違法信訪行為的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 行為,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 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山東省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將依法打擊非訪、纏訪、鬧訪以及反覆越級上訪等違法 信訪行為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根據信訪事項性質和管轄層級,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國家機關或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 5 人。對涉法涉訴事項,信 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二、任何公民、單位或其他組織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實施下列非訪、纏訪、鬧訪、越級訪行為的,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正在積極處理中,信訪人在法定辦理期限內仍越級上訪;信訪事項已經辦理終結,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執意信訪的;

(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等法律文書生效後,信訪人拒不通過司法救濟程序提出申訴或息訴罷訪,而執意信訪的;

(三)5 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場所走訪,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的;

(四)以信訪為名,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的;在會場、活動場所及周邊地區擾亂社會秩序或阻礙 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五)在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故意損壞公共設施、公私財物,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 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六)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唆使不明真相的群眾參與非訪、纏訪鬧訪的,組織、資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 具協助他人非訪、纏訪鬧訪的,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

(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從事信訪活動的;

(八)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以自傷、自殘、自殺相要挾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品等方式進行信訪的;

(九)以信訪為名,煽動、策劃、組織、資助他人或者參與在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交通場站及重大活動場所 或者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信訪材料、喊口號、拉橫幅、穿狀衣、焚燒 物品等行為,或者採取跳樓、跳河、自焚等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或者非法聚集、圍堵大門、攔截車輛、阻斷交通等行為的;

(十)捏造、歪曲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或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 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圍堵、糾纏、非法進入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擾國家工作人 員正常生活的;

(十一)通過網站、論壇、微博、微信、QQ 等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編造、散佈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 煽動、組織、策劃他人非訪、纏訪、鬧訪,或者為他人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的;

(十二)以信訪為名實施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赴省進京實施上述第二條所列相關違法信訪行為的;

(二)故意在重大節日、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到非接待場所實施第二條所列相關違法信訪行為的;

(三)反覆越級訪,纏訪鬧訪,滋事擾序,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對於組織、策劃、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行為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

(五)對於已簽訂調解法律文書或息訴罷訪承諾書,仍就同一事項實施第二條所列相關違法信訪行為的。 政法機關提醒:違法上訪,觸犯法律,失去自由,影響家人。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永久記錄,將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政審,從而影 響考學、入黨、徵兵、報考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等。公民要依法有序信訪,合理表達訴求。違法信訪,擾亂社會秩序,最終害人害已。

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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