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兒子意外離世妻子向醫院索要胚胎被拒,法院判決來了!

一起嚴重車禍,丈夫兒子雙雙離世,讓阿梅(化名)悲痛至極,作為丈夫僅存的血脈載體,保存在醫院的冷凍胚胎,成為她唯一的精神慰藉。然而,醫院卻稱要終止胚胎的冷凍保存並丟棄。

為此,阿梅一紙訴狀將醫院告到法院索要胚胎。5月23日,這起備受關注的福建首例冷凍胚胎糾紛案一審宣判,法院判決醫院將兩枚胚胎交由郭女士處置。

起訴

丈夫遇車禍去世

妻子索要冷凍胚胎遭拒


丈夫兒子意外離世妻子向醫院索要胚胎被拒,法院判決來了!


2018年4月28日晚9點30分,泉州市少林路聖福路口發生一起慘烈交通事故,一輛疾馳的轎車將一輛正在過馬路的電動車撞飛,造成電動車上的父子雙雙死亡。

這場飛來橫禍,讓阿梅痛失至親,雖然過去了一年多,但郭女士始終沉浸在悲痛之中。為了保存對丈夫的無限念想,郭女士向醫院提出要求:取回保存在醫院的兩枚胚胎。


丈夫兒子意外離世妻子向醫院索要胚胎被拒,法院判決來了!


據悉,阿梅與丈夫莊某明於2003登記結婚,婚後育有兒子小凱。二孩政策放開後,他們想再生個孩子,卻發現身體出了問題,無法再生,於是他們於2016年3月到泉州某醫院診治,並在該醫院處採取“試管嬰兒”的方式進行治療。當年4月9日,夫妻倆經醫院採取穿刺術、取卵術形成優質胚胎4枚,冷凍保存2枚。在阿梅看來,因丈夫意外逝去遭受巨大痛苦,他們的胚胎作為其丈夫生命延續的標誌,承載著她對丈夫的哀思寄託、精神慰藉、情感撫慰。

然而,寄託著她和丈夫無限感情和希望的兩枚冷凍胚胎,卻遇到問題——阿梅稱,丈夫逝去後,醫院提出將要終止胚胎的冷凍保存、並丟棄,她多次與醫院協商,請求由她行使冷凍胚胎的處置權,但遭到醫院拒絕。今年3月份,阿梅作為原告,將醫院起訴到豐澤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將胚胎交由她處置。

醫院:

違反合同約定

女方無權處置胚胎

在醫院看來,郭女士請求對胚胎行使監管權及處置權沒有依據。

醫院稱,阿梅夫婦在胚胎冷凍保存前,已對保存胚胎的處置作出約定,如今阿梅的訴訟請求違反了知情同意書的約定內容。根據阿梅及其丈夫與醫院簽署的《胚胎冷凍保存知情同意書》的約定,他們雙方之一或兩個均死亡而沒有在遺囑中留下任何涉及他胚胎的意見,允許生殖醫學中心終止胚胎的冷凍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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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還稱,阿梅請求對胚胎行使監管權的訴訟請求不明確。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胚胎並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物的特性,目前並沒有任何法律關於胚胎的使用、管理的相關規定,阿梅要求對該胚胎行使監管權沒有法律依據。

醫院還認為,阿梅請求對胚胎行使監管權及處置權,不符合我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也不符合《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的規定。根據該原則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實施必須經夫婦雙方自願同意並簽署知情同意書,在阿梅丈夫去世的情況下,也不具備實施生殖技術的條件。

法院

醫院無權處置胚胎

得將交由女方處置

經審理,豐澤法院認為,該案系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鑑於體外胚胎具有發展為生命的潛質,是蘊含人格利益的特殊之物,應當受到特別的尊重與保護,因此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也應當受到限制,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也不得損害他人利益。

法院認為,我國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贈送配子、合子、胚胎,但對於夫婦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張對胚胎享有的相關權利,法律並未予以否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規定,阿梅對該胚胎所享有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阿梅作為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者之一,依據合同享有相應權利,系胚胎的權利人。該胚胎攜帶阿梅夫婦的基因,不論是對亡夫的情感寄託還是出於對自身人格利益的保護,阿梅主張胚胎由其處置,於情於理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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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還認為,阿梅夫婦在冷凍保存胚胎之時,考慮更多的是保存胚胎待日後生育子女,一方意外死亡等不幸事件的發生導致的胚胎處置問題是兩人難以意料且未加以認真考量的。因此,不能以阿騰沒有留下關於胚胎的處置遺囑,就視為其放棄。冷凍胚胎保存於阿騰死亡前,且未出現逾期繳交冷凍保存費的情形,可以推知他生前有留存胚胎的意思表示。在無證據表明他反對阿梅對胚胎進行處置,應當保護生存一方即阿梅對胚胎所享有的權利。因體外胚胎具有人格屬性,除非阿梅與丈夫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放棄胚胎,醫院無權自行處置訴爭胚胎。

此外,體外胚胎不可分割也無法估價,不具有財產屬性,並不屬於遺產。阿騰不幸逝世,對阿梅而言,胚胎不僅承載其對丈夫的精神慰藉,也蘊含其自身人格利益,具有人身專屬性,非財產利益,無法讓與和分割,因此胚胎的權利應當由阿梅一人享有。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醫院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將阿梅冷凍保存在醫院的2枚胚胎交由阿梅處置。

法院特別指出:阿梅對胚胎的處置應當遵守法律的規定且不得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也不得損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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