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買了三個月發現是舊車 他這樣操作,讓4S店退一賠三!

法律 汽車維修 東莞 轎車 東莞陽光網 2019-04-24

(全媒體記者 鄭思琪 通訊員 鍾紫薇)花12萬買了部新車,三個月後用車匙竟無法打開車門,送去品牌東莞4S總店檢查才發現車門並非原裝!東莞市常平鎮的蘇先生被“坑”之後怒告4S店,要求退還購車款並增加三倍賠償。東莞市第三法院一審認定4S店的行為構成欺詐,支持了蘇先生的訴訟請求。

2017年1月17日,蘇先生在東莞市常平鎮某汽車品牌4S店以按揭方式購買了一輛小轎車,車價為99160元,之後又繳納了保險費、車輛購置稅,並支付了按揭手續費、上牌費用等共計2萬餘元。

2017年4月26日,蘇先生用遙控器開車門鎖沒反應,以為車輛停放了兩天沒有用電池沒電,就用車鑰匙打開車門,不料也無法打開,他仔細察看車輛左前門發現,竟然有維修過的痕跡!便趕緊把車送到該品牌東莞4S總店檢查。

4S總店檢查後發現,車輛的左前門並非原裝車門,曾做過維修和更換過配件,內部的配件與右前門明顯不同。

蘇先生得知這一情況後深感錯愕,馬上與4S店交涉,希望能協商解決,卻一直無果。

怒告!車主索要三倍賠償,4S店否認隱瞞事實

蘇先生認為,購車時,4S店向他提供了《PDI檢查項目表》以證明車輛符合標準,但實際上卻是將經過維修的車輛當新車賣,其行為已經構成欺詐。2017年5月,蘇先生將汽車銷售方及生產方一併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購車款並增加三倍賠償。

庭審時,汽車銷售方表示,案涉車輛經過技術合格檢驗並符合國家技術合格標準,不存在質量問題,蘇先生也檢查驗收了該車輛,如認為涉案汽車存在質量問題,應承擔舉證責任,說其隱瞞汽車維修過的事實也缺乏事實依據。

汽車生產方則表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蘇先生是從4S店購車,買賣合同的相對方是4S店而不是生產方,其不應列為本案被告。根據我國相關規定,車輛在投入流通前需通過各項強制性的質量檢驗,涉案車輛在投入流通前經檢驗合格,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

判了!法院認為4S店構成欺詐,需賠償近30萬元

依蘇先生申請,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後委託了質量技術監督評鑑事務所對案涉車輛進行鑑定,鑑定結果為車輛的鑰匙與左前門鎖不匹配,車輛左前門存在拆換情況。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蘇先生訴請的是退車退款的合同責任,因此應在購車方蘇先生與銷售方之間判定。因未發生因產品質量致損的情況,蘇先生要求案涉車輛生產方承擔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駁回。

法院認為,鑑定報告顯示,案涉車匙可發動汽車,但無法開啟車門,左前門存在油漆破損情況、左右前門對比相同部位的安裝間隙相差較大。一般情況下,購車的消費者在驗車時多數是採用電子鎖開啟車門,較少採用鑰匙手動開啟車門,因而容易忽視對此項功能的驗收,且驗車時一般僅是通過車輛外觀進行查驗,無法細緻到對車門鉸鏈的螺母及安裝間隙的查驗。因此,案涉車輛所存在的問題並非一名普通消費者能通過肉眼或購車常識所能鑑別,蘇先生未能在驗車階段發現上述問題並未超出其作為一般消費者的注意義務。車輛銷售方未舉證證明其反駁理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因此,法院認定汽車銷售公司向蘇先生出售的汽車存在較大的產品瑕疵,不符合合同約定,蘇先生要求返還購車款理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增加賠償問題,法院認定汽車銷售方對交付車輛的實際情況進行了隱瞞,構成欺詐,對蘇先生要求按購車價款三倍標準予以賠償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決汽車銷售方4S店向蘇先生返還購車款99160元、精品費3000元,賠償購置稅、保險費、按揭手續費、上牌費用等共計21839元,並支付三倍賠償款297480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4S店提出上訴,目前該案正在二審中。

注意!法官提醒消費者應提高舉證意識,及時通過法律手段維權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原告作為普通消費者已盡到驗車的注意義務,且對車輛存在問題也已盡到舉證義務,而被告4S店作為銷售商並無證據證明車輛存在問題的原因,因此,法院認定為4S店未能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車輛,對交付車輛的實際情況進行了隱瞞,構成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的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通過本案,法官也提醒廣大消費者,雖然根據消法規定,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產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但是,消費者也應提高舉證意識,積極取證,如認為經營者隱瞞事實存在欺詐行為,應注意留存相關證據材料,如遭遇類似本案情況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要求對4S店進行調查處罰,或及時向法院起訴,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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