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與每個人有什麼關係?》系列報道之五

法律 經濟 時政 民主與法制網 2017-06-14

民法被稱為“萬法之母”,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作為以保護私人權利為目的的法律,事關每一個人從搖籃到墳墓的方方面面。孟德斯鳩說:“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我們每個人就是在民法慈母般眼光的愛護下,走完自己的人生旅途的。

作為民法典總綱的民法總則,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獲得高票通過,它的頒佈在我國法治進程中具有劃時代意義。其最大的亮點是充分彰顯了人文關懷的價值理念,彰顯了21世紀的時代精神,傳遞出濃厚的人文關懷氣息。

眾所周知,民法是“權利法”,民法總則是以權利為核心的民法一般規則。人文關懷是民法的基本價值理念,是民法典制度和規則設計的價值基礎。在李建國副委員長所作的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中明確指出立法的基本原則(指導思想)之一是: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因此,實現公民權利保障的法治化,注重人文關懷,對權利、對個人的推崇與保障,是貫穿民法總則始終的一條主線。這一指導思想體現在民法總則的方方面面。

首先,從民法總則的立法導向來看,更加突出人身權的地位、重視人身權保護。進入21世紀,人文關懷的目的在於保障社會個體能夠享受有尊嚴的生活,以實現對人的全面保護,促進人的自由發展。民法總則順應時代的要求,在立法導向上更加重視人身權保護,把對人的尊嚴、自由的保障提到了更高的位置,突出對人格尊嚴的尊重,對人的關愛。這不僅體現在民法總則在民法調整對象的表述上,而且還體現在人身權在民事權利體系中地位的提升(在涉及人身權和財產權內容的相關規定中,將人身權放在了財產權之前),也體現在人身權利的羅列更加全面(在人格權中增加了隱私權等規定),並明確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其次,從民法總則確立的基本原則來看,彰顯了私法自治,體現著人文關懷。民法總則的基本原則突出強調自由、平等、公平、正義、誠信的價值理念,彰顯私法自治,體現人文關懷,最終服務於人的全面發展。比如,自願原則保障個人對其民事活動的自我支配、自由意志,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調動人的積極性、主動性。民法總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即“綠色原則”。這一規定,反映出民法對日益嚴峻的人與自然的關係的迴應,目的是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實現可持續發展,最終是為了保護人的生存與發展的根本利益。再比如,民法總則確認了經過長期實踐檢驗的民間“習慣”作為民法的淵源,更加貼合老百姓的生活,體現了民法對於市民生活的關照,增強了人民群眾對民法的認同感及民法的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第三,從民法總則的規則設計來看,是以人為中心的。民事法律規則(規範)的設計以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為基本內核。民事權利賦予民事主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自由,民事義務要求民事主體必須為或不為一定行為,而民事責任則是民事主體違反義務或者依據法律規定而必須承擔的不利法律後果。因此,民事法律規則(規範)是以調整人的行為為中心和主線,其本質上是以保護人為目的的。

第四,民法總則構建了完備的民事權利體系。我國憲法確立了保障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原則,因此,有人說民法總則中沒有必要對民事權利進行詳細規定,依據憲法就可以了。這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民法是人法,是實體法,落腳點是人,它是憲法關於公民權利的原則性規定的條文化,憲法的精神必須在民事法律中予以體現,個體的權利與價值才能得到落實。編纂民法典,制定民法總則,就是要加強對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為此,民法總則構建了內涵豐富而完備的民事權利體系。對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身份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等民事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均給予了明確規定和保護。這些權益涵蓋了民事主體的一生,甚至延伸至其出生之前與死亡之後。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一個人出生以後,他就取得了民事權利能力,獲得了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他的生命、健康、自由、肖像、隱私等人格權就得到了民法的保護;他與父母之間的親子關係、法定代理關係、監護關係以及與親屬之間的人身關係,就被民法所確認和維護;在其之後所依法產生的各種人身關係,也將得到法律的保護;在他的一生中,所取得的各種合法財產與權益被民法肯定和保障,各項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民法給予救濟。甚至是尚在母腹中的胎兒以及死者的名譽等,民法同樣會予以保護。因此,可以毫不誇張地說,私人的利益延伸到哪裡,民法的關愛就延伸到哪裡。

與此同時,民法總則緊跟時代步伐,完善了民事權利體系,凸顯互聯網時代的人文關懷特徵。如在人身權中增加了隱私權,並針對網絡時代日益突出的個人信息洩露問題,對隱私中的個人信息(所謂“隱私”是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個人空間和個人活動)的保護進行了專門規定;在傳統財產權利基礎上將投資性權利納入民事權利的保護範圍,並增加了數據、虛擬財產等新型權利(利益)的保護。

再有就是賦予了自然人從事工商經營的權利,以適應互聯網經濟發展的要求。民法總則的這一規定是一突破,解決了目前自然人在網絡經濟中自由從事工商經營的法律障礙。當前,我國自然人主體利用各類互聯網平臺從事商事活動的人數巨大,據統計,自然人營商主體在8000萬至1億左右。有預測認為,未來20年,中國高達4億的勞動力(相當於中國總勞動力50%)通過網絡實現自我僱傭和自由就業。民法總則的這一規定立足數字經濟市場主體的演化趨勢,對於無須通過許可審批的經營活動,賦予自然人直接從事工商業經營的權利,從而降低門檻,放手讓年輕人、讓中小微企業更好地參與市場的公平競爭,也為數字經濟、共享經濟的發展預留了空間。

最後,從民法總則的諸多具體制度來看,更加強調了對弱勢群體的傾斜保護,彰顯了人文關懷。民法總則的創新之處很多,其中之一是人(民事主體)的變化。關於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規定都有很多變化,在相關的各項具體制度的設計中有許多創新之處,更加強調了對弱勢群體的傾斜保護,彰顯了人文關懷。如通過增加關於胎兒權利保護的特別規定、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起始年齡、對監護制度進行創新、延長訴訟時效等一系列措施,以實現對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保護。

其中,民法總則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從原來的十歲下限降低到八歲,這不僅符合現代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的發展特徵,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同時還有利於未成年人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培養其法律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維護交易的安全。

另外,民法總則將“最有利於被監護人”作為一條基本原則,對監護制度進行了多處重要修改和創新。針對監護領域的突出問題,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對監護制度作了完善: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調整了監護人範圍,引入了臨時監護措施,強化了政府的監護職能,並完善了監護撤銷制度,增加了對老年人權益的保障條款,明確了父母子女間的撫養、贍養等義務,建立了失能老人等成年監護制度等,從而最大程度地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

再有,民法總則為了更好地保護受性侵未成年人的利益,針對過去由於受害人及其監護人不願或不敢公開尋求法律保護,或者當時受害人年齡很小,無法作出準確判斷,無法表達真實意思,因此無法及時獲得救助。而當受害人成年後尋求法律救濟時,卻往往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況,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訴訟時效作出了特殊規定,規定自受害人年滿18週歲之日起計算,從而確保被性侵的未成年人獲得更有力的司法救濟。

綜上所述,民法總則對民事主體個體權利的充分確認與保障,對弱勢群體的尊重與特殊保護,體現了濃郁的人文關懷,彰顯了時代精神,是一部溫情脈脈的法律。我們相信其人文關懷理念也必將為民法典後續各分編所繼承與發揚。

(作者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西昌學院法學二級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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