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通知單位就以公司有違法行為解除勞動關係能否要求補償金?

法律 人生第一份工作 跳槽那些事兒 成都律師劉豔 2019-07-02

【要點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除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因其他情形單方解除合同應通知用人單位。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向公司進行通知,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沒有通知單位就以公司有違法行為解除勞動關係能否要求補償金?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日,顧某進入鑫沅公司處從事煤氣閥門供銷工作,至2017年3月15日離開。

2012年2月1日,雙方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顧某的報酬實行基本工資、電話費、業務費提成制;顧某完成銷售業務50至120萬元,每月工資2000元;120萬元至250萬元,每月工資3000元;250萬元至400萬元,每月工資3600元;400萬元以上,每月工資4000元;年銷售額低於50萬元每月工資1600元。每月有18天在外出差報銷400元(憑發票報支),不滿18天每天少報30元。業務提成:公司業務網點由公司派人員前往洽談,項目責任人可得業務費為銷售額的3.5%;顧某提供項目信息,項目上業務由公司集體攻關,屬顧某自主開發業務網點,顧某可得業務費為銷售額5%,產品價格按公司投標價為準。超過公司報價部分的60%獎勵給顧某。該協議雙方就銷售費用、報酬結算等作了約定。

2013年2月28日,雙方簽訂了《銷售責任制合同書》一份,期限為2013年2月18日至2014年2月17日,主要內容為,鑫沅公司安排顧某到銷售部門,從事產品營銷工作;顧某必須完成銷售額200萬元,基本工資80元/天;顧某報酬實行工資加獎金(業務佣金)加電話補助方式。雙方在合同中還就銷售費用、報酬結算等作了約定。

2017年1月30日,雙方簽訂《協議書》一份,主要內容為,經友好協商,對2014年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間的結算達成如下協議:鑫沅公司按照2016年12月31日前的到賬款金額支付給顧某業務費、工資(含加班工資)及企業支付的養老保險金,合計肆拾萬元整(40萬元)。顧某按2012年的合同約定留業務收入的10%作為風險抵押金交給鑫沅公司,鑫沅公司開具現金收入憑證,待風險抵押金累計金額滿貳拾萬元後按年息5%開始計息(10萬元年息5000元)。燕鋼、九江卸灰球閥給每臺100元返回客戶的佣金,按實際發生的業務量另行結算。燕鋼候先生的30986元的業務費經候先生授權後,由顧某代為鑫沅公司支付。九江線材2017年1月新成交的216萬元合同仍參照2012年籤的合同計算。

其後,雙方產生糾紛,顧某解除勞動關係。顧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該委於2018年4月5日作出仲裁決定書,裁決:鑫沅公司於裁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顧某工資合計5700元。鑫沅公司於裁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顧某風險抵押金合計61000元。駁回顧某其他訴訟請求。顧某不服向法院起訴。

【審判結果】

法院判決:一、鑫沅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顧某業務費108000元、工資5700元;二、鑫沅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所收取顧某的風險抵押金61000元;三、駁回顧某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

2017年1月30日的協議明確了存在2017年1月新成交的216萬元合同的事實,故該事實法院予以確認。該216萬元的業務距今已有三年有餘,鑫沅公司主張貨款未到,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鑫沅公司未提供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按照2012年協議書,鑫沅公司應支付顧勇該216萬元的業務費108000元。至於協議約定的年報酬超過90000元部分計徵10%個人所得稅問題,交納稅收是公民的法定義務,非民事案件處理範圍,由雙方按照相關稅收法律處理。

勞動者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但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顧某的日工資為40元/天,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故工資應按當時最低工資標準2280元計算為57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鑫沅公司收取顧某風險抵押金61000元,應返還顧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根據上述規定,除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因其他情形單方解除合同應通知用人單位。顧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向鑫沅公司進行了通知,故法院認定顧某系自行離職。顧某要求鑫沅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沒有通知單位就以公司有違法行為解除勞動關係能否要求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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