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互聯網商事典型案例新聞發佈會#【案例二:買二手車時的法律問題】

二手車 法律 新聞 轎車 北京海淀法院 2019-04-06

【案例二 】 二手車交易平臺購車應注意審查交易平臺的經營資質、檢驗資質,對存在的質量爭議及時提出質量瑕疵異議,切實保障自身權利。

案情概要:車主鄭某在某二手車交易平臺(甲公司)出售二手轎車一輛,其與買方趙某及甲公司簽訂了《二手車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由甲公司免費為車輛提供檢測服務,買賣雙方應以現場確認的車輛狀況為準,甲公司提供的車輛檢測結果僅供參考;買方簽訂購車合同即視為其對檢測結果予以認可,承諾不會因車輛現狀或未檢測出的問題向甲公司主張賠償;三方應於合同簽訂後30個工作日內共同辦理過戶手續,並於過戶前至丙方進行車輛檢測,檢測後方可辦理過戶,否則視為買方放棄依約享受保修服務的權利,自行承擔車輛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買方應於過戶當日付清全款。合同簽訂一個月後,買賣雙方辦理了車輛過戶。過戶當日,先由甲公司對車輛進行了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後鄭某又跟隨趙某將車開至由趙某委託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車輛進行了檢測,但未當即出具檢測報告,鄭某隨即將車輛交付給趙某。趙某於車輛過戶次日向鄭某支付了90%的購車款,於過戶三日後收到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趙某發現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與甲公司出具的檢測結果差異較大,認為鄭某及甲公司對車輛質量存在隱瞞和欺詐,拒絕向鄭某支付購車尾款,並於車輛交付三個月後自行委託修車公司對車輛進行了維修。故鄭某起訴要求趙某及甲公司支付尾款,趙某反訴要求鄭某及甲公司向其賠償修車費用。鄭某對反訴答辯稱,其對趙某單方委託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予認可,其出售的車輛也是其購買的二手車,其對車輛是否存在隱蔽瑕疵並不知情。甲公司於其售車平臺對涉案車輛為鄭某轉賣的二手車的情況予以公示,趙某對此知情並稱車輛可正常使用。法院經審理判令趙某向鄭某支付購車尾款,駁回趙某的反訴請求。

裁判理由: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未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及時檢驗;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質量符合約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時間的限制。

就本案而言,第一,涉案購車合同並未約定檢驗期間,但約定買賣雙方應以現場確認的車輛狀況為準,並同意由甲公司對車輛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供交易參考。買賣雙方於過戶之前在甲公司處對車輛進行了檢測獲知檢測結果,並於當日辦理了車輛過戶。在此過程中趙某並未對車輛質量提出異議並支付了90%的購車款。第二,現並無確鑿證據證明趙某於收車後曾向鄭某提出質量異議,而是在收車三個月後自行對車輛進行了維修,因此現已無從分辨車輛於交付時即存在質量問題亦或是由於趙某的使用行為導致車輛出現問題。第三,第三方檢測機構為趙某單方委託,其並無證據證明該機構具備二手車質量鑑定檢驗資質,其出具的檢測報告亦未得到鄭某認可。第四,趙某在明知鄭某出售的車輛已經是鄭某購入的二手車,其仍決定購買,趙某應對車輛的質量有合理的預期;同時趙某並無證據證明鄭某明知應知車輛是否存在隱蔽瑕疵,因此趙某提出質量異議的時間仍受合理期間的限制。第五,趙某自稱車輛於交付後可正常使用。綜上,趙某在甲公司協助下對車輛進行了及時檢驗,並確認了車輛狀況,且未在收車後的合理期間內向鄭某提出質量異議,而是在長期使用後自行對車輛進行維修,因此趙某並無充分證據證明其購車時車輛存在質量瑕疵,法院駁回了趙某要求鄭某、甲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的反訴請求。而甲公司並無支付購車款的合同義務,因此法院駁回了鄭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購車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趙某向鄭某支付購車尾款。

法官提示:

1、消費者應注意判斷二手車交易平臺提供的服務性質。如平臺僅提供引薦交易對象、提供交易機會的居間服務,則平臺不對車輛質量承擔法律責任,買賣雙方有權在確定交易之前,協商共同委託具備二手車質量鑑定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對車輛質量進行檢測。即使二手車交易平臺也附隨提供車輛檢測服務,但其不得強制要求買賣雙方購買該服務,亦不得要求買賣雙方的交易以其提供檢測服務出具檢測報告為前提。但依據《侵權責任法》、《電子商務法》等相應法律規定,如平臺明知或應知賣方出售的車輛存在影響買方人身、財產安全的質量瑕疵仍繼續提供服務,造成買方損失的,平臺應與賣方承擔連帶責任。如平臺提供售車服務,即將其收購的車輛進行轉賣,則其作為商品銷售方,應保證所售車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二手車質量的基本要求,平臺應承擔《合同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銷售方規定的產品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並對車輛提供法定或約定的保修、退換等服務。

2、買賣雙方應注意核查二手車交易平臺的經營資質、檢驗資質。現市場中的二手車交易平臺紛繁眾多,亂象叢生,通過平臺進行二手車買賣的交易雙方應注意核查平臺的經營主體名稱,是否具有提供居間服務、售車服務的經營資質,避免於糾紛發生時無從主張權利的不良後果。二手車交易與新車不同,二手車經過使用、維修均對其質量造成不可逆的重大影響,而且車輛作為高危交通工具,直接影響著公共安全和購車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因此二手車質量鑑定檢驗結果的真實性、可靠性就顯得尤為重要。如買賣雙方確定委託平臺對車輛質量進行檢驗檢測時,則應核查平臺的車輛鑑定檢驗資質,明確檢驗檢測所依據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核對檢測流程,在檢測過程中有權要求檢測人員出示其執業資格證明,有權向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核實確認車輛的具體情況,有權要求其對專業問題加以解釋說明。如發生無資質經營、檢測標準不清、流程操作不規範、檢測結果粗糙不詳等問題,買賣雙方有權拒絕向平臺支付服務費、檢測費。

3、買方具有提出質量瑕疵異議的權利和義務。二手車的質量等級直接標示著車輛的品質、價格,影響到生命安全保障。因此,在檢驗期內或合理期間內提出車輛質量瑕疵異議,既是購車人的權利,也是其義務,如其未於法定或約定的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則應視為車輛符合質量要求,從而使得購車人失去主張權利的機會。因此,在車輛交付前,買方除了核對車輛主要配置、款式、價款等基本要素外,還應注意核查車輛的行駛公里數、年檢情況、事故、修理情況以及車輛的報廢期、繳納稅費情況、車輛是否曾辦理抵押登記等。在簽訂購車合同時,買方應注意約定合理的檢驗期間,在檢驗期內及時對車況進行核實確認,如發現問題則應立即通知賣方及交易平臺,並注意留存曾提出質量異議的相應證據。

4、在買、賣及平臺三方未確定車輛狀態之前,買方避免自行維修車輛。如買方於購車後發現車輛存在質量問題,則應注意於第一時間留存證據,避免破壞車輛狀態,並及時通知賣方及平臺,待各方確認車輛狀態後,再對車輛問題進行分析確定,而後辨析責任承擔主體,繼而決定由何方承擔維修更換義務。如因自行維修的單方行為導致權責難辨,無法分清車輛問題出現在交付之前還是之後,則將導致由買方承擔不利後果的局面。另外,如發生緊急狀態不得不對車輛進行維修,以恢復車輛基本功能、疏通交通或保全人身財產安全,則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買方應及時與賣方、平臺進行溝通協商,對排除緊急情況達成共識或對車輛狀態予以確認後再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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