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事件解讀:野外騎乘摔傷,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應由誰負?

動物 騎行 法律 體育 馬術 無極普法 2019-07-06
法治事件解讀:野外騎乘摔傷,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應由誰負?

法治事件解讀:野外騎乘摔傷,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應由誰負?

【基本案情】

2014年,費某再次應邀至周某馬術俱樂部及周邊騎馬時,因馬匹失控導致費某摔傷。費某訴請周某賠償19萬餘元。

【法院判決】

故費某自冒風險行為對其自身造成的損害應由其自行承擔。判決駁回費某訴訟請求。

【案件分析】

(1)《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系由飼養人或管理人保有、控制的動物給他人造成了損害,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即動物傷害的他人應為飼養人或管理人之外的第三人;且此種傷害行為應系動物獨立於飼養人或管理人意志支配之外的自發行為,而飼養人或管理人存在管束不周的過錯。本案中,費某系自願騎乘周某所有和管理的馬,作為一名有著相當騎行經驗的騎手,當案涉馬匹交由費某騎乘後,該馬即已脫離了周某管束和控制,而費某則相應的成為該馬的實際駕馭者和管控者。故費某不屬於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中的“他人”。費某在騎乘中意外跌落造成自身傷害,不符合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不應適用我國《侵權責任法》關於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規定。

(2)騎馬運動系一項高風險運動,費某作為戶外運動網站的註冊會員對騎馬運動的固有風險充分知曉。本案中,由於費某借用周某的馬騎行,雙方之間實際上構成了一種借用關係,周某的注意義務在於應確保所借出之馬匹不存在重大疾病或其他騎馬運動固有風險之外的極易失控的風險。費某並沒有自己的馬匹,每次運動均系騎乘別人之馬,事發當天周某系將馬匹無償借與費某騎行。費某在騎馬時曾有熱身運動,此亦符合一般野外騎乘的規則,熱身運動並未發現不適合騎乘的問題,即沒有證據表明案涉之馬存在增加了騎馬運動固有風險的問題。正式出發前,費某曾被勸阻不要野外騎行。如此,周某未從借用馬匹中謀利,其對於費某並不負有法定或約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其應承擔的有限的注意義務亦不存在履行不當之處。

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人給予必要的關注是法律的一種美德,但不能夠矯枉過正。對費某而言,其明知騎馬運動的固有風險而自願參加並因固有風險受傷。對周某而言,其雖將自己所有之馬借與費某騎乘,但費某騎馬之固有風險對於周某而言不可控制、無法消除,且周某亦不負有消除該種固有風險的義務;而周某因已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其對於費某摔傷一節沒有過錯,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周某應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故費某自冒風險行為對其自身造成的損害應由其自行承擔。判決駁回費某訴請。

綜上所述,行為人在高風險運動的騎乘中,因運動固有風險意外跌落造成自身傷害,不符合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不應適用《侵權責任法》關於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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