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放生野生動物

動物 林業 法律 大連新聞網 2017-06-14

“前幾天去旅順南路附近的農家院吃飯。酒足飯飽以後,孩子想去後山玩玩。沒想到農家院的老闆趕緊提醒我們,千萬不要亂走山路,因為他們這地方離橫山寺不遠,經常有人來附近的山上放生,什麼都放,還有不少蛇呢。當時把我們嚇得趕緊撤了。回來的路上,一直跟老公聊這事,發現身邊有不少人都參與過放生活動,朋友圈裡也經常能看到四處放生的信息,放生的區域包括白雲雁水、植物園等景區,甚至還有西山水庫等水源地管理區。放生的種類更是五花八門,魚、龜、鳥、蟾蜍等等。放生我們不反對,但如果毫不顧忌地胡亂放生,就等同於殺生,而且還很可能威脅人身安全甚至造成對區域生態環境的破壞。”市民徐女士寫來“城市家書”,對亂放生現象表示擔憂。

管理部門回覆

市林業局野保站相關負責人表示,自1989年3月1日《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以來,我國野生動物保護事業得到全面發展,全國已基本建立野生動物的野外保護、拯救繁育、執法監管和科技支撐體系。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於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根據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放生野生動物。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野生動物放生的程序性規定(現行規定)。從國外或者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野生動物進行馴養繁殖的,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將其放生於野外的,放生單位應當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科研機構進行科學論證後,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目前,正在研究該行政許可權的實施問題,初步考慮從國外引進野生動物的放生行為,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其他的由省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

擅自將引進的野生動物放生於野外或者因管理不當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這裡所指的承擔法律責任主要是民事賠償責任,是否構成犯罪待進一步研究確定,如將大量的毒蛇放生於人口聚居區等,是否構成危害公共安全。”該負責人表示。 記者李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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