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不能隨便衝紅!

財經 會計學堂 會計學堂 2017-09-14

您是否也曾這麼做過?

“壞了,有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忘了認證了,已超期了,咋整?”

“讓開票方衝紅重開份,小case!”

且慢,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有專門文件規定,你豈能如此任性!

逾期未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不能隨便衝紅!

您是否受到了誤導?

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以下簡稱“47號公告”)廢止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以下簡稱“73號公告”)第四條、附件1、附件2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以下簡稱“19號公告”)第五條、附件1、附件。

下面是挑選的與上述事例有關的重點字段,來對比一下新舊條款關於開具紅字專票的差異。

【新文條款】47號公告第一條規定……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舊文條款】

⒈73號公告第四條(自2016年8月1日起該條款廢止)紅字發票開具:……專用發票已交付購買方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統稱《信息表》,詳見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所購貨物或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扣稅項目範圍的除外)……

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或者購買方拒收的,銷售方應於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

⒉19號公告第五條(自2016年8月1日起該條款廢止)紅字發票開具:……專用發票已交付購買方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統稱《信息表》,詳見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所購貨物或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扣稅項目範圍的除外)……

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或者購買方拒收的,銷售方應於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

逾期未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不能隨便衝紅!

【解析】

以上不難看出,購買方申請開具《信息表》時,舊文條款(73號和19號公告)均特別強調“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所購貨物或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扣稅項目範圍的除外)”,而新文條款(47號公告)已不再強調;銷售方申請開具《信息表》時,舊文條款(73號和19號公告)均特別強調“應於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而新文條款(47號公告)也不再強調。經過測試即使超過認證期限(2017年7月1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期限為360天),通過新系統完全可以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將超過認證期限的發票衝紅。於是有人撰文稱關於逾期扣稅憑證,除了6種客觀原因外,如果銷售方願意配合開具紅字發票的,還是可行的。

逾期未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不能隨便衝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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