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員注意!這7種資產損失,原來還可以這樣在所得稅前扣除!

財會 投資 保險 金融 會計學堂 會計學堂 2017-10-13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如果現金、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固定資產等資產發生損失時,如何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呢?

今天小編就來同大家梳理一下吧,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財務人員注意!這7種資產損失,原來還可以這樣在所得稅前扣除!

一、現金短缺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答: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減除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作為現金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按以下材料確認:

1、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2、現金保管人對於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准文件;

3、對責任人由於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

5、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6、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二、企業壞賬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答: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按以下材料確認:

1、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原始憑據,包括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以及會計憑證;

2、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3、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4、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註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5、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6、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的破產重整計劃,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以及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證明材料;

7、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三、逾期一年以上的應收賬款,能否確認損失稅前扣除?

答:企業逾期一年以上,關於金額的具體說明,如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提供具體的計算過程,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財務人員注意!這7種資產損失,原來還可以這樣在所得稅前扣除!

四、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能否確認損失稅前扣除?

答: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五、企業存貨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答: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按以下材料確認:

1、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3、存貨盤點表;

4、存貨保管人對於盤虧的情況說明;

5、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6、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佔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鑑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7、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

財務人員注意!這7種資產損失,原來還可以這樣在所得稅前扣除!

六、企業固定資產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答:對企業盤虧的固定資產,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淨值減除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作為固定資產盤虧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淨值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作為固定資產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企業被盜的固定資產,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淨值減除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作為固定資產被盜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按以下材料確認:

1、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2、固定資產盤點表;

3、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4、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情況說明;

5、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鑑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6、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7、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8、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財務人員注意!這7種資產損失,原來還可以這樣在所得稅前扣除!

七、企業股權投資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答:企業的股權投資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按以下材料確認:

1、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2、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4、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5、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n 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6、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7、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8、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9、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10、屬於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另提供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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