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劇了!玩耍不慎致嬰兒死亡,15歲少年監護人賠償27萬多元'

不完美媽媽 法律 東莞 大洋網 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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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網訊 8個月大嬰兒被15歲少年舉起時不小心撞上屋頂的吊扇,導致嬰兒受傷死亡。嬰兒父母把該少年及其親屬告上法庭,要求為嬰兒的死亡承擔侵權及賠償責任。

近日,東莞中院綜合考量本案的事實及雙方的過錯,認為應由15歲少年文某富承擔70%的責任更為合理。遂判決由文某億(文某富父親)向凌某伍、黃某丹支付277881.45元的賠償款。今天,東莞中院向媒體通報此案。

玩耍不慎,致使嬰兒受傷死亡

東莞中院二審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18日,原告黃某丹帶著大女兒黃某敏(事發時為11歲)、二兒子凌某寶(事發時5歲)以及小兒子凌某強(事發時8個月)到東莞市虎門鎮其舅舅的荔枝園幫忙摘荔枝。後來凌某強睡著,黃某丹擔心凌某強中暑,要求黃某敏將凌某強放至果園的房子內休息,並囑咐其如果凌某強醒來就抱過來找黃某丹。後黃某敏將凌某強放在風扇下的木床上睡覺。

被告文某富當時也在房間內玩耍。11時左右,凌某強醒來哭鬧,文某富與凌某強玩耍,將其舉起時凌某強的頭部因碰到房屋頂部旋轉的電風扇受傷。後凌某強經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死亡原因為重型顱腦損傷。事發當時房屋內並無成年人在場。

被告具備基本認知能力和安全意識

該案的承辦法官表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被告侵權責任的劃分比例是否適當。

二審庭審過程中,經過對案件經過、文某富事發時的認知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情況的詳細詢問,承辦法官發現,被告文某富事發時雖然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已經具有了相當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常識。

文某富事發時應有基本的認知能力和安全意識,故東莞中院認為儘管黃某丹、凌某伍作為凌某強的父母,對其監護不周尚有失誤,但文某富的行為是導致凌某強死亡的直接原因,文某富對凌某強死亡應承擔70%的責任。

故東莞中院綜合考量本案的事實及雙方的過錯,認為應由文某富承擔70%的責任更為合理。遂判決由文某億(文某富父親)向凌某伍、黃某丹支付277881.45元的賠償款。

法官說法:不要讓孩子遭遇“意外”

法官表示,從法律角度來說,家庭和學校要加強孩子的基礎法律知識和安全知識的學習。要讓孩子明白,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違法的,哪些行為會傷害別人造成嚴重後果。

父母也要教授孩子基本的生活常識,讓孩子具備一些基本的危險辨別及避免意識,讓孩子在與同伴或者更小的孩子玩耍追逐的時候,把握適當的分寸尺度,避免造成人身傷害。

該案中,凌某強只是8個月大的嬰兒,其母親對其監護不周也是慘劇發生的原因之一。

近年來,因為父母監護失職,各地發生多起嬰幼兒意外傷亡事件。例如自動扶梯上孩子摔倒;單手抱嬰兒,嬰兒不慎翻身摔下;東莞去年發生的蘋果砸女嬰事件;家長誤把孩子鎖在車內;長沙2歲小孩被5歲兒童單獨抱進電梯頂樓後墜亡;孩子在海邊玩耍,母親因長時間看手機導致孩子溺亡。

每當孩子出事,絕大多數父母除了陷入悲痛和自責中,很少能夠反省檢討自己是否切實履行了為人父母最基本、最不能忽略的監護責任。其實,絕大多數的悲劇完全可以從監護人那裡減少甚至杜絕,只要監護人稍加註意,悲劇或許就不會發生。本案中,如果凌某強的身邊有成年人看護,也許就不會出現這樣的慘劇。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劉滿元 通訊員:蔣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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