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歲男童溺亡他人小區,家長起訴物業,法院最後這麼判……'

不完美媽媽 福建 泉州 經濟 福州 急救 民法 福建法治報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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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在家長午休的時候跑到他人小區玩,後在景觀池溺亡,事故責任應由誰承擔?近期,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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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在家長午休的時候跑到他人小區玩,後在景觀池溺亡,事故責任應由誰承擔?近期,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十歲男童溺亡他人小區,家長起訴物業,法院最後這麼判……"

男童在家長午休的時候跑到他人小區玩,後在景觀池溺亡,事故責任應由誰承擔?近期,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十歲男童溺亡他人小區,家長起訴物業,法院最後這麼判……十歲男童溺亡他人小區,家長起訴物業,法院最後這麼判……

母親午休間隙 男童掉入景觀池溺亡

歐陽某某、郭某於2008年4月29日生育一子小勇(化名)。2017年3月,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歐陽某由郭某直接撫養,母子倆平時住在泉州市洛江區。

2018年2月27日14時許,郭某在床上休息一會,起來發現兒子沒有在房間裡,本來反鎖的大門被打開了,她跑到小區裡尋找也沒找到,就撥打110報警。

15時許,警方接到郭某所住小區附近的泉州市洛江區某小區保安的報警電話,有一名小男孩在小區售樓處通道旁邊的景觀池內溺水了。民警趕到現場,120醫務人員現場稱搶救無效,小男孩已死亡。郭某趕到現場後確認,死亡的小男孩正是其兒子小勇。

此後,歐陽某某、郭某向洛江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泉州市洛江區某小區的物業公司泉州某物業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9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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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在家長午休的時候跑到他人小區玩,後在景觀池溺亡,事故責任應由誰承擔?近期,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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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午休間隙 男童掉入景觀池溺亡

歐陽某某、郭某於2008年4月29日生育一子小勇(化名)。2017年3月,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歐陽某由郭某直接撫養,母子倆平時住在泉州市洛江區。

2018年2月27日14時許,郭某在床上休息一會,起來發現兒子沒有在房間裡,本來反鎖的大門被打開了,她跑到小區裡尋找也沒找到,就撥打110報警。

15時許,警方接到郭某所住小區附近的泉州市洛江區某小區保安的報警電話,有一名小男孩在小區售樓處通道旁邊的景觀池內溺水了。民警趕到現場,120醫務人員現場稱搶救無效,小男孩已死亡。郭某趕到現場後確認,死亡的小男孩正是其兒子小勇。

此後,歐陽某某、郭某向洛江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泉州市洛江區某小區的物業公司泉州某物業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93萬餘元。

十歲男童溺亡他人小區,家長起訴物業,法院最後這麼判……

責任由誰承擔 監護人與物業分歧大

歐陽某某、郭某認為,該物業公司管理不當,作為一個封閉性小區,該物業公司任由未成年人擅自進入,不加勸阻。小區噴水池護欄設置不當,池邊沒有人員巡護,也未設置明顯警戒標誌,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物業公司應為小勇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則認為,小勇從小區售樓部大門進入小區之時,在小區值班室內的報案人員發現其孤身一人後立即向其喊停,但其未予理睬並加快速度朝小區內跑去,保安隨即出保安室查勘但已不見他的身影。而大門朝裡有三條路,該小區面積達400畝,一時無法判斷小勇的去處。物業公司隨後立即調派保安人員進行搜尋,後在景觀噴泉處發現了小勇,此時他已經是溺水狀態,在場的保安人員立即展開施救,並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小區的保安人員已對其進行詢問、勸阻、搜尋、施救等一系列工作,不存在過錯。

此外,該小區是封閉式小區,門口明確設立了“外來人員進入進行登記”的告知事項,小勇未經登記允許擅自進入小區,是封閉式小區的“擅自闖入者”,其“闖入”的行為本身具有不正當性。景觀池旁設置了醒目的警示標誌,上面明確記載了字跡清晰的“水池深1.2米,請勿靠近”警示標語,景觀池邊上設立了防護欄。

因此,物業公司認為該公司對本案損害事實的發生無過錯,不應承擔歐陽某某、郭某所主張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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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在家長午休的時候跑到他人小區玩,後在景觀池溺亡,事故責任應由誰承擔?近期,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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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午休間隙 男童掉入景觀池溺亡

歐陽某某、郭某於2008年4月29日生育一子小勇(化名)。2017年3月,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歐陽某由郭某直接撫養,母子倆平時住在泉州市洛江區。

2018年2月27日14時許,郭某在床上休息一會,起來發現兒子沒有在房間裡,本來反鎖的大門被打開了,她跑到小區裡尋找也沒找到,就撥打110報警。

15時許,警方接到郭某所住小區附近的泉州市洛江區某小區保安的報警電話,有一名小男孩在小區售樓處通道旁邊的景觀池內溺水了。民警趕到現場,120醫務人員現場稱搶救無效,小男孩已死亡。郭某趕到現場後確認,死亡的小男孩正是其兒子小勇。

此後,歐陽某某、郭某向洛江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泉州市洛江區某小區的物業公司泉州某物業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93萬餘元。

十歲男童溺亡他人小區,家長起訴物業,法院最後這麼判……

責任由誰承擔 監護人與物業分歧大

歐陽某某、郭某認為,該物業公司管理不當,作為一個封閉性小區,該物業公司任由未成年人擅自進入,不加勸阻。小區噴水池護欄設置不當,池邊沒有人員巡護,也未設置明顯警戒標誌,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物業公司應為小勇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則認為,小勇從小區售樓部大門進入小區之時,在小區值班室內的報案人員發現其孤身一人後立即向其喊停,但其未予理睬並加快速度朝小區內跑去,保安隨即出保安室查勘但已不見他的身影。而大門朝裡有三條路,該小區面積達400畝,一時無法判斷小勇的去處。物業公司隨後立即調派保安人員進行搜尋,後在景觀噴泉處發現了小勇,此時他已經是溺水狀態,在場的保安人員立即展開施救,並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小區的保安人員已對其進行詢問、勸阻、搜尋、施救等一系列工作,不存在過錯。

此外,該小區是封閉式小區,門口明確設立了“外來人員進入進行登記”的告知事項,小勇未經登記允許擅自進入小區,是封閉式小區的“擅自闖入者”,其“闖入”的行為本身具有不正當性。景觀池旁設置了醒目的警示標誌,上面明確記載了字跡清晰的“水池深1.2米,請勿靠近”警示標語,景觀池邊上設立了防護欄。

因此,物業公司認為該公司對本案損害事實的發生無過錯,不應承擔歐陽某某、郭某所主張的經濟損失。

十歲男童溺亡他人小區,家長起訴物業,法院最後這麼判……

未盡監護責任 監護人被判承擔主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關於物業公司的責任。從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對相關人員的詢問、現場監控錄像顯示,事發前後,該小區售樓部的通道安保措施未到位。事發景觀池位於該小區內,屬小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該物業公司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負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景觀的養護和管理。故物業公司對事發景觀池的安全性能、安全標準、相關安全保障設施的養護、管理負有一定責任。本案中,事發景觀池水深1.29米,雖設置了防護欄,但以鐵鏈連接的防護欄安全保障不夠完善,大人、小孩均可隨意跨過鐵鏈,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物業公司作為物業管理人,雖在景觀池設置了“水深1.2米? 請勿靠近”的警示牌,但在景觀池防護欄不夠具有安全保障性的情況下,對於到景觀池遊玩的未滿10週歲的小勇未盡到必要的警示、勸阻、提醒義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物業公司對小勇的溺亡應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歐陽某某、郭某的責任。歐陽某某與郭某離婚後,小勇由郭某直接撫養,但歐陽某某仍然負有撫養的義務。歐陽某某、郭某作為小勇的監護人,在小勇尚未年滿十週歲,疏於照看,讓未成年兒子獨自外出遊玩,對小勇未盡到監護責任,二人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結合實際情況,酌定歐陽某某、郭某與物業公司各承擔75%、25%的民事責任。

綜上,法院判處泉州市某物業管理公司賠償歐陽某某、郭某經濟損失21.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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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在家長午休的時候跑到他人小區玩,後在景觀池溺亡,事故責任應由誰承擔?近期,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十歲男童溺亡他人小區,家長起訴物業,法院最後這麼判……十歲男童溺亡他人小區,家長起訴物業,法院最後這麼判……

母親午休間隙 男童掉入景觀池溺亡

歐陽某某、郭某於2008年4月29日生育一子小勇(化名)。2017年3月,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歐陽某由郭某直接撫養,母子倆平時住在泉州市洛江區。

2018年2月27日14時許,郭某在床上休息一會,起來發現兒子沒有在房間裡,本來反鎖的大門被打開了,她跑到小區裡尋找也沒找到,就撥打110報警。

15時許,警方接到郭某所住小區附近的泉州市洛江區某小區保安的報警電話,有一名小男孩在小區售樓處通道旁邊的景觀池內溺水了。民警趕到現場,120醫務人員現場稱搶救無效,小男孩已死亡。郭某趕到現場後確認,死亡的小男孩正是其兒子小勇。

此後,歐陽某某、郭某向洛江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泉州市洛江區某小區的物業公司泉州某物業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93萬餘元。

十歲男童溺亡他人小區,家長起訴物業,法院最後這麼判……

責任由誰承擔 監護人與物業分歧大

歐陽某某、郭某認為,該物業公司管理不當,作為一個封閉性小區,該物業公司任由未成年人擅自進入,不加勸阻。小區噴水池護欄設置不當,池邊沒有人員巡護,也未設置明顯警戒標誌,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物業公司應為小勇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則認為,小勇從小區售樓部大門進入小區之時,在小區值班室內的報案人員發現其孤身一人後立即向其喊停,但其未予理睬並加快速度朝小區內跑去,保安隨即出保安室查勘但已不見他的身影。而大門朝裡有三條路,該小區面積達400畝,一時無法判斷小勇的去處。物業公司隨後立即調派保安人員進行搜尋,後在景觀噴泉處發現了小勇,此時他已經是溺水狀態,在場的保安人員立即展開施救,並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小區的保安人員已對其進行詢問、勸阻、搜尋、施救等一系列工作,不存在過錯。

此外,該小區是封閉式小區,門口明確設立了“外來人員進入進行登記”的告知事項,小勇未經登記允許擅自進入小區,是封閉式小區的“擅自闖入者”,其“闖入”的行為本身具有不正當性。景觀池旁設置了醒目的警示標誌,上面明確記載了字跡清晰的“水池深1.2米,請勿靠近”警示標語,景觀池邊上設立了防護欄。

因此,物業公司認為該公司對本案損害事實的發生無過錯,不應承擔歐陽某某、郭某所主張的經濟損失。

十歲男童溺亡他人小區,家長起訴物業,法院最後這麼判……

未盡監護責任 監護人被判承擔主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關於物業公司的責任。從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對相關人員的詢問、現場監控錄像顯示,事發前後,該小區售樓部的通道安保措施未到位。事發景觀池位於該小區內,屬小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該物業公司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負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景觀的養護和管理。故物業公司對事發景觀池的安全性能、安全標準、相關安全保障設施的養護、管理負有一定責任。本案中,事發景觀池水深1.29米,雖設置了防護欄,但以鐵鏈連接的防護欄安全保障不夠完善,大人、小孩均可隨意跨過鐵鏈,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物業公司作為物業管理人,雖在景觀池設置了“水深1.2米? 請勿靠近”的警示牌,但在景觀池防護欄不夠具有安全保障性的情況下,對於到景觀池遊玩的未滿10週歲的小勇未盡到必要的警示、勸阻、提醒義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物業公司對小勇的溺亡應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歐陽某某、郭某的責任。歐陽某某與郭某離婚後,小勇由郭某直接撫養,但歐陽某某仍然負有撫養的義務。歐陽某某、郭某作為小勇的監護人,在小勇尚未年滿十週歲,疏於照看,讓未成年兒子獨自外出遊玩,對小勇未盡到監護責任,二人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結合實際情況,酌定歐陽某某、郭某與物業公司各承擔75%、25%的民事責任。

綜上,法院判處泉州市某物業管理公司賠償歐陽某某、郭某經濟損失21.6萬餘元。

十歲男童溺亡他人小區,家長起訴物業,法院最後這麼判……

法 官 說 法

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護其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若因父母的疏忽大意導致孩子損害結果的發生,父母亦應在其監護不力的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暑期已至,亦是兒童意外傷亡事件多發時期,家長、公共場所管理者皆應提高保護兒童的責任意識,勿因一時疏忽釀成大錯。

作者:福建法治報記者 林揚陽 通訊員 孫玫芳

值班編輯:王淯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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