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軒君說法丨90後未婚女孩和男友4年生4個孩子,13萬全賣了......

不完美媽媽 法律 雙流檢察 2019-06-05

母親對自己的孩子,本該十分寵愛。都說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但現實中也不乏狠心的父母,為了減輕自己的生活壓力,竟然賣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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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1991年出生的瑤瑤和1975年出生的謝某相戀後同居,在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瑤瑤生育了3男1女。每次生育至辦理出院前,瑤瑤和男友謝某便將4名子女以送養的名義出賣給他人,共獲利13.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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爺爺奶奶外公外婆都不要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當地民政部門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瑤瑤和謝某監護人資格。

經過調查發現,謝某的父母離異多年,均已再婚。他的父親已過70歲,身體狀況不好,沒有監護能力,拒絕撫養謝某的4個子女,不願意擔任監護人。

而瑤瑤的父母也離異多年,居住在農村,也不願意撫養4個孩子並承擔監護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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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

法院指定民政部門擔任孩子監護人

高淳法院認為,這4個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監護能力有限,明確表示不願意擔任監護人。同時,沒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可由民政部門,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法院認為,由於這4個孩子尚幼,既需要專門的場所來安置,也需要專門人員來照顧,更需要一大筆經費來保障他們成年之前教育、醫療以及日常生活,若由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其監護人並不能夠使其得到妥善安置。而當地民政部門承擔著接受孤兒、棄嬰和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等社會職能,確定當地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可為被監護人的生活和健康提供良好環境,更加有利於他們的成長。

法院最終指定當地民政部門來擔任這4個孩子的監護人。瑤瑤和謝某的行為已構成犯罪,被處以刑罰,目前均在監獄服刑。(文中案例當事人系化名)

槐軒君說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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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人不是商品,

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不容侵犯!

嚴禁以任何理由買賣!

小司希望每個孩子都能被溫柔以待,

健康快樂地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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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張家港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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