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因事故車輛逾期未年檢拒賠 宿遷法官這麼判!

保險 法律 宿遷 證券投資基金 交通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06

“投保人聲明欄”在投保單中具有相對獨立性。投保人未將名字籤於“投保人聲明欄”指定位置,而是籤於投保單其他空白處的情況下,相關免責條款還有法律效力嗎?

保險公司因事故車輛逾期未年檢拒賠 宿遷法官這麼判!

案情介紹

2017年8月29日,吳某駕駛馬某所有的小型麵包車沿宿遷市項王路運河橋橋面行駛時,撞到前方同向車道內等候信號燈放行孫某某駕駛的三輪載貨摩托車尾部,致孫某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吳某負擔事故全部責任,孫某某無責任。事故發生時,車輛超期未年檢。事故發生後孫某某被送至醫院治療,因救治共計支出醫療費619701.95元。某保險公司以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逾期未年檢為由拒絕賠付。

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元。投保人繫馬某妻子李某某,李某某簽字位置不在“投保人聲明欄”內,而籤於投保單其他事項的空白表格中。

孫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吳某賠償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等損失558941.41元(已扣除救助基金墊付的37285.06元及馬某支付的35000元),馬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範圍內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因事故車輛逾期未年檢拒賠 宿遷法官這麼判!

法院審理

宿城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孫某某477187.94元,向救助基金管理人紫金財保公司返還墊付費用37285.06元;吳某賠償孫某某74701.95元。

一審判決後,某保險公司不服,向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宿遷中院經審理後認為:保險人應當對責任免除條款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上訴人提供的投保單中雖然存在“投保人聲明欄”,且該聲明中的內容系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後果的確認,但該欄中“投保人簽名”處系空白。投保單以保險合同主要事項為核心內容,“投保人聲明欄”具有獨立性,且僅佔投保單內容的極小部分。投保人簽字的位置在“投保人聲明欄”以外的其他空白處,說明投保人的簽名的目的並非是對保險人已就責任免除條款的概念、內容和法律後果等均進行了說明的確認,而是對保險合同事項的確認,涉案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保險公司因事故車輛逾期未年檢拒賠 宿遷法官這麼判!

法官評析

保險公司因事故車輛逾期未年檢拒賠 宿遷法官這麼判!

1. “投保人聲明欄”在投保單中具有獨立性,該欄以外的投保人簽字不具有確認保險人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的效果

保險實務中,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提示和明確書面義務通常以三種方式作出:(1)在投保單底部設置單獨的“投保人聲明欄”,內容通常為“保險人已向本人對保險條款進行說明,本人對保險條款及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法律後果等均已理解並知曉。”該欄右下角設有專門的“投保人簽章”處。(2)保險條款後附可撕下的“投保人聲明”頁,由投保人抄寫一段話後簽章。抄寫內容通常為“本人已收到並全面理解保險合同條款及免責條款的主要內容”。(3)保險公司另行製作的“免責條款告知書”,將主要免責條款單獨摘抄後,由投保人簽字或蓋章確認。本案中,保險公司即以投保單中設置“保險人聲明欄”的方式證明自己已經對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

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提出訂立保險合同的要約,投保單的主要內容是保險項目、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期限等保險合同的主要事項,並以表格的形式呈現。“投保人聲明欄”一般設置在投保單最底部,並作為投保單眾多表格中的單獨一欄,“投保人聲明欄”具有特殊的意義,在投保單中相對獨立存在。投保單中,投保人簽名存在兩種含義,一種是以要約人的身份對保險合同主要事項的確認,另一種是在“投保人聲明欄”處簽名,證明保險人已經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該兩處簽名的目的和效果均不相同。本案中,投保人將名字籤於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欄”以外的其他空白處,說明投保人在簽名時對“投保人聲明欄”本身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意義均不知曉。本案中投保人的簽名,目的在於對保險合同的確認,而不能以此認定保險人已經就涉案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2.保險人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的存在形式化趨向,司法審判應當從事實角度嚴格審查

保險人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能夠確保投保人瞭解保險合同的內容,維護投保人的合同利益。但考慮到保險合同的訂立效率,在實踐中,保險人通常以尋求投保人的簽字確認的方式證明其已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公司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呈現證據化的形態,保險經辦人員過分追求投保人簽字。司法裁判具有規則指引作用,對於保險人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應當從事實的角度嚴格審查,以規範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本案中,投保人的隨意簽字更加印證了保險人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的形式化趨勢,投保人對於簽字的法律效果並不知曉,而僅憑保險經辦人的指示在投保單上簽字。這種簽字行為不屬於對保險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的確認,涉案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素材來源及審核:民三庭

編輯:宣教處

注:以上圖片均來源網絡

保險公司因事故車輛逾期未年檢拒賠 宿遷法官這麼判!

宿遷中院官方微信

微信ID:sqfyweixin

保險公司因事故車輛逾期未年檢拒賠 宿遷法官這麼判!

1.點擊歷史信息,查看更多內容

2.長按右側二維碼,關注宿遷中院

長按二維碼關注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