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買車下午撞人,保險合同還未生效?怎麼求償?

保險 法律 轎車 交通 律問問刑事律師團 2019-05-19

汽車已經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買汽車後,我們都會給自己的汽車買個車險,但是,在這裡提醒大家,注意看交強險的合同內容,不然到時候引起糾紛,不知所措,甚至吃大虧!下面我們通過這則案例,大家瞭解一下交強險:

上午買車下午撞人,保險合同還未生效?怎麼求償?

基本案情:王某在4s店買了輛轎車後,就立馬為其轎車投保交強險,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期間為自次日零時起一年。當天下午,王某駕駛車輛撞倒行人田某,造成田某受傷,雙方協商未果,田某將王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審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交強險保險合同應自成立時生效,王某在簽訂保險合同並繳納保險費用後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中院二審認為,交強險具有強制性和社會公益性,目的在於及時補償受害人損失。交強險保險合同中“次日零時生效”條款實質上形成了對保險公司一定責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納保險費到保險單約定的起保時間段內可能獲得期待利益的權利,故該免責條款無效,二審維持原判。

案件解析:現實生活中,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經常遇到一些“格式合同”、“霸王條款”等,但這並未引起人們足夠注意。本案中的交強險保險合同,應該是“即時生效”,保險合同卻載明“次日零時生效”,直到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時,投保人才發現落入了“保單陷阱”。這就啟示我們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對方單方擬製的格式條款,一要看該條款是否有效,二要看對方是否盡到了明確說明和告知義務,不能盲目的簽字確認,防止糾紛發生時“悔之晚矣”。

上午買車下午撞人,保險合同還未生效?怎麼求償?

如果生活中遇見這種“格式條款”,您沒有仔細看合同條款,並且對方沒有特別向您提出,這份合同中有免責條款即發生某些身體或者財產損失,對方不負責,沒有提醒您,合同中包含此條款的!當事人可以主張條款無效。

主要一下兩種:

第一,格式條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的,則該條款無效。比如,一中介公司提供一份自制《XXX買賣中介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約定買受人未能成功簽訂買賣合同的,需向中介公司支付總款的2%的違約金等形式。這樣的條款就是中介公司加重買受人一方的責任、排除買受人一方的主要權利的條款。因此,該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上午買車下午撞人,保險合同還未生效?怎麼求償?

第二,造成人身損害可以免責的條款無效。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因此,法律不允許在合同中約定關於造成人身損害無需承擔責任等的免責條款,是為了更好地保護人的生命健康權,避免在某些場合下因為談判議價能力的巨大差異,導致弱勢一方接受此類條款。比如,在格式旅遊合同中約定因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遊而遭受人身損害,旅行社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就屬於此類無效的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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