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重複投保交強險情況下保險公司的賠付認定

案例分析|重複投保交強險情況下保險公司的賠付認定

裁判要旨

對投保人重複投保交強險時承保的保險公司如何賠付無明確法律法規規定,但作為保險業經營者自律組織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針對交強險制定的《交強險行業指導性承包、理賠實務規程要點》對該問題進行了規範,即投保人重複投保交強險合同,出險時由起期在前的保險合同負責賠償,只能解除保險期間的起期在後面的保險合同,保險人全額退還起期在後的保險合同的保險費。

案情

2012年9月22日6時10分許,劉某駕駛川JU96××號兩輪摩托車行至成都市龍泉驛區驛都大道汽車總站路段時與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的原告相撞,致摩托車受損、範某某受傷。成都市公安局龍泉驛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範某某和劉某負事故同等責任。2013年1月16日,經四川鼎誠司法鑑定所鑑定,範某某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賠付比例為20%。譚某某系川JU96××號兩輪摩托車原車主,為該車在平安保險四川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2012年8月,譚某某將川JU96××號兩輪摩托車轉讓給劉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之後劉某以譚某某的名義在人保遂寧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結論

一審法院判決:一、平安保險四川分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範某某19723.50元;二、人保遂寧市分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範某某19723.50元;三、劉某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範某某17732.70元;四、駁回範某某的其餘訴訟請求。

宣判後,人保遂寧市分公司不服原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投保人重複投保交強險時,承保的保險公司如何承擔賠付責任。

交強險屬於法律規定的強制責任保險,向投保人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放造成的受害人損害賠償責任風險的基本保障,每輛機動車依法只能投保一份交強險。本案中,事故車輛川JU96××號兩輪摩托車在被轉讓前後分在平安保險四川分公司和人保遂寧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且兩份保險均在有效期內,目前對投保人重複投保交強險時承保的保險公司如何付無明確法律法規定,但作為保險業經營者自律組織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針對交強險制定的《交強險行業指導性承包、理賠實務規程要點》對該問題進行了規範,即投保人重複投保交強險合同,出險時由起期在前的保險合同負責賠償,只能解除保險期間的起期在後面的保險合同,保險人全額退還起期在後的保險合同的保險費。本案當事人平安保險四川分公司及人保遂寧市分公司作為保險行業協會會員,應當遵守行業慣例及行業協會操作規程,維持良好的競爭秩序。因此,參照前述行業協會操作規程,本案應當由平安保險四川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人保遂寧市分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判決

一、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第三、四項;

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

三、變更一審判決第一項,即變更為“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範某某394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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