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車輛非“通行”狀態 交強險拒賠被判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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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晚報·齊魯壹點8月21日訊(記者 王超) 張某在某工地施工過程中被一輛泵車致傷,事故發生後張某將李某等人以及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範圍內賠償其各項損失,餘款由李某賠償。庭審中,保險公司抗辯稱該種傷害情形不屬於交強險賠償的範圍。近日,廣饒法院判決處理了這一起侵權案件,駁回了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支持了保險公司的抗辯。

張某系某施工工地的工人。其在施工過程中,李某僱傭的司機劉某駕駛的泵車泵送水泥的過程時,由於啟動泵泵送混凝土的軟管上揚,將站在牆上用手抓著泵送混凝土軟管的張某從牆上打了下來造成受傷,隨即其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張某被診斷為腰椎骨折、多處軟組織損傷。後張某將李某、劉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範圍內賠償其各項損失,餘款由李某賠償。庭審中,保險公司抗辯稱該種傷害情形不屬於交強險賠償的範圍,法院最終支持了保險公司的抗辯。

對於施工車輛在非“通行”狀態下,發生事故是否適用交強險的問題存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適用交強險。因為施工車輛作為特種車輛,它行駛時是一正常車輛,工作時系施工工具。行駛和工作時均屬於該種車輛的正常使用,如果將兩種狀態割裂開來,不利於保護車輛所有人的權益,也不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從設立交強險的目的分析,該種傷害應當適用交強險的各項規定。

第二種觀點不適用交強險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上述兩規定的參照情形,不僅僅是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地點在道路以外,還應當符合發生事故的機動車處於“通行”狀態的條件。當機動車輛停放在道路以外的地方或者機動車處於停車狀態下的施工作業等情況下發生的事故,則不屬於參照適用的情形。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條明確規定了該法的立法目的,即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供通行效率。《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也明確規定其制定目的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故交強險的保障範圍應當理解為,對機動車輛通行事故受害人的權益保障,而不應該擴大到所有與機動車輛相關的事故中,否則不符合交強險的制度目的。本案中,劉某駕駛泵車停放在工地泵送混凝土的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至張某受傷,不屬於參照適用上述司法解釋及交強險賠償的規定。

最終法院採用了第二種觀點,支持了保險公司的意見。判決後,當事人均服判,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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