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還錢的老賴 看到請舉報——王保玲

不還錢的老賴 看到請舉報——王保玲

案情介紹:原告崔鳳德與被告王保玲、張學仁、劉啟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我院作出(2015)牧民一初1514號民事判決書,被告王保玲、張學仁、劉啟林三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崔鳳德10000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王保玲、張學仁、劉啟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崔鳳德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王保玲、張學仁、劉啟林送達了執行通知書、限高令、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至今王保玲、張學仁、劉啟林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執行案號:(2016)豫0711執1488號執行裁定書

失信被執行人:王保玲

性別:女

身份證號:4107021966****1022

執行法院: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6)豫0711民初1488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1000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現住所地:新鄉市牧野區北幹道東村一巷5號樓2單元6號

舉報電話:(0373)3769240

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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