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後又離婚,女方要求分割男方離婚期間買的房,法院是這樣判的

李英和劉強2014年辦理了離婚手續,但離婚後兩人仍同居一起生活。2015年離婚期間,劉強個人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子。2016年的時候,李英和劉強復婚了。但現在到了2017年,兩人又因性格不合訴至法庭要求離婚。

李英和劉強2014年辦理了離婚手續,但離婚後兩人仍同居一起生活。2015年離婚期間,劉強個人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子。2016年的時候,李英和劉強復婚了。但現在到了2017年,兩人又因性格不合訴至法庭要求離婚。

復婚後又離婚,女方要求分割男方離婚期間買的房,法院是這樣判的

圖自網絡

李英稱,2015年劉強購買的房子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該進行分割。

而劉強認為,當時雙方已經離婚,自己全資購買的房子,應是自己復婚前的個人財產,不應進行分割。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二人離婚期間仍以夫妻名義同居,是否應視為事實婚姻,而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李英和劉強2014年辦理了離婚手續,但離婚後兩人仍同居一起生活。2015年離婚期間,劉強個人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子。2016年的時候,李英和劉強復婚了。但現在到了2017年,兩人又因性格不合訴至法庭要求離婚。

復婚後又離婚,女方要求分割男方離婚期間買的房,法院是這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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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稱,2015年劉強購買的房子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該進行分割。

而劉強認為,當時雙方已經離婚,自己全資購買的房子,應是自己復婚前的個人財產,不應進行分割。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二人離婚期間仍以夫妻名義同居,是否應視為事實婚姻,而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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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李英和劉強於2014年解除了婚姻關係,雙方共同財產已分割完畢。離婚期間劉強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子,應歸個人所有。

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是以離婚為前提同居的,可能因為沒有住處,可能因為小孩。但可以確定的是,他們不是以結婚為目的而同居。

我國《婚姻法》規定,目前法律並不承認事實婚姻,結婚仍要以領取結婚證為準。只有主觀上以結婚為目的同居的,才可對婚前的事實婚姻予以追認。本案明顯不符合這條規定。

李英和劉強2014年辦理了離婚手續,但離婚後兩人仍同居一起生活。2015年離婚期間,劉強個人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子。2016年的時候,李英和劉強復婚了。但現在到了2017年,兩人又因性格不合訴至法庭要求離婚。

復婚後又離婚,女方要求分割男方離婚期間買的房,法院是這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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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稱,2015年劉強購買的房子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該進行分割。

而劉強認為,當時雙方已經離婚,自己全資購買的房子,應是自己復婚前的個人財產,不應進行分割。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二人離婚期間仍以夫妻名義同居,是否應視為事實婚姻,而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復婚後又離婚,女方要求分割男方離婚期間買的房,法院是這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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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李英和劉強於2014年解除了婚姻關係,雙方共同財產已分割完畢。離婚期間劉強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子,應歸個人所有。

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是以離婚為前提同居的,可能因為沒有住處,可能因為小孩。但可以確定的是,他們不是以結婚為目的而同居。

我國《婚姻法》規定,目前法律並不承認事實婚姻,結婚仍要以領取結婚證為準。只有主觀上以結婚為目的同居的,才可對婚前的事實婚姻予以追認。本案明顯不符合這條規定。

復婚後又離婚,女方要求分割男方離婚期間買的房,法院是這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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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中,女方無權要求分割男方離婚期間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子。

李英和劉強2014年辦理了離婚手續,但離婚後兩人仍同居一起生活。2015年離婚期間,劉強個人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子。2016年的時候,李英和劉強復婚了。但現在到了2017年,兩人又因性格不合訴至法庭要求離婚。

復婚後又離婚,女方要求分割男方離婚期間買的房,法院是這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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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稱,2015年劉強購買的房子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該進行分割。

而劉強認為,當時雙方已經離婚,自己全資購買的房子,應是自己復婚前的個人財產,不應進行分割。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二人離婚期間仍以夫妻名義同居,是否應視為事實婚姻,而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復婚後又離婚,女方要求分割男方離婚期間買的房,法院是這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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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李英和劉強於2014年解除了婚姻關係,雙方共同財產已分割完畢。離婚期間劉強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子,應歸個人所有。

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是以離婚為前提同居的,可能因為沒有住處,可能因為小孩。但可以確定的是,他們不是以結婚為目的而同居。

我國《婚姻法》規定,目前法律並不承認事實婚姻,結婚仍要以領取結婚證為準。只有主觀上以結婚為目的同居的,才可對婚前的事實婚姻予以追認。本案明顯不符合這條規定。

復婚後又離婚,女方要求分割男方離婚期間買的房,法院是這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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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中,女方無權要求分割男方離婚期間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子。

復婚後又離婚,女方要求分割男方離婚期間買的房,法院是這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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