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山東高法
來源山東高法
婚前買房
出資情況 | 房本署名 | 司法實踐處理 |
一人出資 | 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房屋落在自己名下,並還清個人貸款或是全款買房的 | 房屋屬個人財產 |
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婚後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 | 仍認定為夫妻一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 |
結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 | 司法實踐中將該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而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而尚未償還的貸款則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 |
房屋落在對方名下 | 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才以對方名義購房,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多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 |
房屋落在雙方名下 | 房屋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情況,一律平分 | |
雙方出資 |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 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狀況,一律平分 |
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 | 如果在同居期間,那法院基本會按共同生活期間、 以結婚後共同使用為目的,作為共同共有處理,通常不作為按份共有處理。 | |
如果不是同居期間購房,按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借款或贈與處理,不確定,法官會綜合購房背景、出資數額,尤其是公平角度來判定,沒有統一定論。 |
婚後買房
來源山東高法
婚前買房
出資情況 | 房本署名 | 司法實踐處理 |
一人出資 | 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房屋落在自己名下,並還清個人貸款或是全款買房的 | 房屋屬個人財產 |
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婚後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 | 仍認定為夫妻一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 |
結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 | 司法實踐中將該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而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而尚未償還的貸款則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 |
房屋落在對方名下 | 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才以對方名義購房,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多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 |
房屋落在雙方名下 | 房屋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情況,一律平分 | |
雙方出資 |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 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狀況,一律平分 |
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 | 如果在同居期間,那法院基本會按共同生活期間、 以結婚後共同使用為目的,作為共同共有處理,通常不作為按份共有處理。 | |
如果不是同居期間購房,按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借款或贈與處理,不確定,法官會綜合購房背景、出資數額,尤其是公平角度來判定,沒有統一定論。 |
婚後買房
父母出資購房
來源山東高法
婚前買房
出資情況 | 房本署名 | 司法實踐處理 |
一人出資 | 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房屋落在自己名下,並還清個人貸款或是全款買房的 | 房屋屬個人財產 |
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婚後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 | 仍認定為夫妻一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 |
結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 | 司法實踐中將該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而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而尚未償還的貸款則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 |
房屋落在對方名下 | 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才以對方名義購房,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多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 |
房屋落在雙方名下 | 房屋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情況,一律平分 | |
雙方出資 |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 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狀況,一律平分 |
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 | 如果在同居期間,那法院基本會按共同生活期間、 以結婚後共同使用為目的,作為共同共有處理,通常不作為按份共有處理。 | |
如果不是同居期間購房,按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借款或贈與處理,不確定,法官會綜合購房背景、出資數額,尤其是公平角度來判定,沒有統一定論。 |
婚後買房
父母出資購房
來源山東高法
婚前買房
出資情況 | 房本署名 | 司法實踐處理 |
一人出資 | 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房屋落在自己名下,並還清個人貸款或是全款買房的 | 房屋屬個人財產 |
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婚後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 | 仍認定為夫妻一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 |
結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 | 司法實踐中將該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而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而尚未償還的貸款則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 |
房屋落在對方名下 | 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才以對方名義購房,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多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 |
房屋落在雙方名下 | 房屋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情況,一律平分 | |
雙方出資 |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 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狀況,一律平分 |
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 | 如果在同居期間,那法院基本會按共同生活期間、 以結婚後共同使用為目的,作為共同共有處理,通常不作為按份共有處理。 | |
如果不是同居期間購房,按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借款或贈與處理,不確定,法官會綜合購房背景、出資數額,尤其是公平角度來判定,沒有統一定論。 |
婚後買房
父母出資購房
不予處理的情形
情形 | 司法實踐 |
離婚時尚未取得房本: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增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 | 沒有房本前先住著,有了房本後另行起訴 |
房本有第三人名字 | 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為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之訴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只是說“由產權登記方就婚後共同還貸款項和增值部分向另一方補償”。對如何補償並未具體規定。導致實務中在計算房屋補償時,存在計算標準不統一的問題。為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制定一個計算標準來統一裁判尺度。
房屋補償的計算公式為:
房屋補償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項(包括本息)÷(房屋購買價+全部應付利息)×房屋評估現值(或夫妻認可房屋現值)×50%。
❤那麼多人在輕鬆的生活,你有沒有想過是因為有人替你負重前行。
❤2017.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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