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租房合同剛簽完就被“放鴿子”承租方:未蓋章不算違約'

租房 人生第一份工作 上海 青島 傢俱 法律 青島大眾網 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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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市南區的孫先生向半島記者講述了他最近遇到的一件糟心事:孫先生稱他將自己一處空置的房子通過業務員趙先生租賃給了上海伊晏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合同簽訂完畢交房後,該公司卻單方面解除合同。而記者採訪上海伊晏信息有限公司法務部成先生得知,公司並沒有在合同上蓋公章,因此他們認為這份合同並不成立,不算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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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市南區的孫先生向半島記者講述了他最近遇到的一件糟心事:孫先生稱他將自己一處空置的房子通過業務員趙先生租賃給了上海伊晏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合同簽訂完畢交房後,該公司卻單方面解除合同。而記者採訪上海伊晏信息有限公司法務部成先生得知,公司並沒有在合同上蓋公章,因此他們認為這份合同並不成立,不算違約。

房東:租房合同剛簽完就被“放鴿子”承租方:未蓋章不算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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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市南區的孫先生向半島記者講述了他最近遇到的一件糟心事:孫先生稱他將自己一處空置的房子通過業務員趙先生租賃給了上海伊晏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合同簽訂完畢交房後,該公司卻單方面解除合同。而記者採訪上海伊晏信息有限公司法務部成先生得知,公司並沒有在合同上蓋公章,因此他們認為這份合同並不成立,不算違約。

房東:租房合同剛簽完就被“放鴿子”承租方:未蓋章不算違約


房東:租房合同剛簽完就被“放鴿子”承租方:未蓋章不算違約


“我的房子是6月21日跟伊晏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的,因為這家公司在上海,所以一直是他們公司在青島的業務員趙先生跟我聯繫的,當時談的價格是一年租金48000元,連籤3年,先付給我一個月押金以及三個月房租,合同要求我6月25日之前把房子交給他們公司,並且讓我購置一部分家電和傢俱用於出租使用,我就馬上按照他們的要求置辦上了傢俱家電。”孫先生說。

當一切進展都看似順利的時候,卻發生了讓孫先生非常無奈的事情,由於合同簽署的雙方是孫先生和負責青島業務的趙先生,所以趙先生說需要把合同寄回到上海總部蓋公章。“我當時是非常信任他們的,也沒多想就讓他們把合同寄走了,但是這一寄就沒影兒了,說好的定金也沒給,過了一週左右突然跟我說房子不租了。”孫先生告訴記者。

無獨有偶。跟孫先生有同樣遭遇的張女士也跟記者反映:“我是6月26日把房子交給他們的,他們說需要把合同寄回到上海總部,寄走後就沒消息了,我聯繫了當時跟我籤合同的趙先生,打電話不接微信也沒回,過了一段時間趙先生聯繫我說房子不租了,而且他現在也不在伊晏公司幹了,我當時就感覺我被坑了,我的房子空了這麼長時間,而且我還按照他們的要求購置了一些傢俱,這些損失怎麼辦?”記者瞭解到,發生這種情況後,孫先生和張女士第一時間聯繫了上海伊晏信息有限公司法務部成先生,然而雙方經過多次溝通並沒有達成一致。

記者隨後撥打業務員趙先生的電話瞭解情況,當得知記者要錄音時趙先生表示稍後給記者回電話,但截至目前趙先生並未給記者回電話,記者多次撥打都無法接通。於是記者撥通了孫先生提供的上海伊晏信息諮詢有限公司法務部成先生的電話,成先生迴應稱:“一開始的時候我們確實是準備租房,後來因為種種原因我們就不準備租了,我們公司並沒有在合同上蓋公章,同時青島的趙先生只是我們在青島的業務員,他的簽字不作數,因此這份租房合同在我們這邊是不成立的,也談不上違約,但是對於這件事情我們也是比較抱歉,所以我們會相應給他們兩位每人1000元的彌補。”對於伊晏公司的解決方式,孫先生和張女士表示並不能接受。

■律師說法

記者就此採訪了山東川佳律師事務所張寶清律師。張律師介紹,上海公司已準備租房,並由其業務員趙先生與孫先生等洽談簽訂租房合同事宜,但最終上海公司沒有蓋章確認簽訂租賃合同,導致合同不成立。而孫先生等出租戶為簽訂履行該合同已做了相應準備,產生了一定的損失,由此導致了法律上的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問題。

據張寶清律師介紹,我國《合同法》第42條確立了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該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可見締約過失責任實質上是誠實信用原則在締約過程中的體現。“就出租房的經濟損失,建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張寶清律師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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