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拜單車“無因管理”案

自行車 法律 高碑店 交通 軟件 經濟 北京海淀法院 2019-06-01

作者按:本案中,物業公司對隨意停放在小區內的摩拜單車進行清理,並將部分單車用鐵鏈鎖在地下車庫,是否構成無因管理?本案經審理認為,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判斷,摩拜單車無論停放在小區內還是公共道路旁,使社會公眾可以方便使用、隨時能與摩拜單車所有者建立租賃關係是摩拜單車所有人可推知的意圖,也是其利益所在。本案中,物業公司對摩拜單車進行的管理,尤其是用鎖鏈固定單車的行為,限制了摩拜單車的使用,損害了其所有人的利益,不構成無因管理。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7)京0108民初30594號

原告:北京智享人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享人生公司)。

被告:摩拜(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摩拜信息公司)。

智享人生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摩拜信息公司支付我公司單車隨意停放至私人車位、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停車位、綠化帶等的管理費用1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摩拜信息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我公司自2016年8月10日開始負責北京市朝陽區高碑店鄉高碑店東區停車場的管理,期間高碑店東區的物業管理秩序井然有序。但隨著近年來摩拜單車的推廣,尤其是近幾個月小區內單車使用量陡然大增,每天上百輛單車不規則地停放讓小區內面目全非,每天物業管理人員都可以清理出大量隨意停放的單車。我公司曾多次向摩拜公司反映均無果。因小區內無自行車存放地,為了保證小區的管理秩序、消防通道暢通和行人安全,我公司花費人力物力對小區的用車進行統計和觀察,根據使用者用車習慣和管理區域的特點尋找合適的單車停放點,並在確定區域做好標識,引導使用者集中有序停放。同時物業管理人員每天巡查,將小區內隨意停放的單車及時清理並擺放整齊。我公司認為,因摩拜公司對使用者的使用行為缺乏提示和監管才導致了亂停放現象的肆意發生,對此,摩拜公司應承擔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我們雙方雖未達成相關管理約定,但我方在對大量單車管理的同時保障了摩拜單車不會被隨意損壞和丟棄,維護了摩拜公司利益,故要求摩拜公司支付我公司相應的管理費100元。

摩拜信息公司辯稱,智享人生公司沒有訴的利益,不是提起無因管理之訴的適格原告。根據其提交的證據,其與案外人簽訂了《高碑店東區停車場委託服務合同》,合同有效期為5年,合同約定的委託管理事項包括“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而且智享人生公司已經從案外人處收取了50萬元的服務報酬,在此情況下,其對管理費用的訴訟請求沒有訴的利益。其次,智享人生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實施了對摩拜單車的管理行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退一步講,即便其實施了所謂的對共享單車的管理行為,我公司也沒有因此獲得法律上的利益。我公司已經採取了積極措施治理共享單車的違停問題,智享人生公司主張我公司對單車使用者缺乏提示和監管完全與事實不符。綜上,不同意智享人生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10日,智享人生公司(受託方,乙方)與北京陶家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委託方,甲方,以下簡稱陶家灣物業公司)簽訂《高碑店東區停車場委託服務合同》,雙方約定:停車場座落位置為北京市朝陽區高碑店鄉高碑店村東區,合同有效期為五年,自2016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9日止;委託管理事項為:1、地上地下停車場設施設備歸乙方所有,設施設備運行維護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2、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3、停車場管理人員的日常開支等費用;自2016年8月10日簽訂本合同,甲方分兩次給予乙方運營費用100萬元。

2016年11月9日,陶家灣物業公司向智享人生公司支付停車管理服務費50萬元。

智享人生公司就其主張的摩拜單車在涉案小區亂停放問題提交照片若干,並提交金額為100元的僱車費收據一張,證明其支出的管理費用。對此,摩拜信息公司的質證意見為:照片不能證明是智享人生公司管理的小區,也不能反映智享人生公司對單車實施了管理行為;收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沒有單位蓋章,也不能證明該項費用用於何處。

摩拜信息公司當庭提交的《摩拜單車租賃服務協議》中有如下內容:用戶註冊、登陸摩拜單車軟件賬號,獲取和使用摩拜單車服務等行為將視為接受並同意本協議;4.10用戶還車時請將自行車停放在法律法規准許或當地政府部門允許的公共停放區域(包括但不限於道路邊白線停放區域),不得隨意停放影響交通及行人正常通行;摩拜單車自創辦以來,始終堅持的理念是用技術的手段向用戶提供便捷、經濟、環保的城市出行解決方案;為實現這個目標,我們不用固定停車樁,技術上實現了允許單車停靠在街邊供用戶預定、尋找、使用自行車的模式;但在保障前述目標實現的同時,我們更需要遵循城市治理規則及道路規劃,以真正實現城市交通體系的良性連接和循環,為此,我們將採用以下“信用分”規則(“規則”),以持續鼓勵合法、規範、文明的單車使用行為,制止不當的使用行為,致力於建設以誠信為基礎的社會環境;當信用分過低時,用車的單價會受到影響;如果用戶的信用分被減至0,那麼該用戶的摩拜賬戶將被凍結並不能繼續使用摩拜所提供的全部服務;合法、規範及文明的用車行為會使得用戶信用分持續增加,例如舉報違停,經核實有效的加1分;前述“不當使用行為”係指用戶違反適用法律法規、用戶協議或其他街道或社區規範,並可能因此造成交通堵塞、安全隱患或影響他人正常用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會造成用戶信用分數被扣除的行為(及相應懲罰機制):違停(小區、地庫、單位大院及其它非路邊白線/單車聚集區域)1次,扣20分。

審理中,證人付某出庭作證,其證明內容如下:我是摩拜單車線下運維人員,我負責的區域包括北京市朝陽區高碑店東路;2017年5月23日下午15時左右,我接到報告稱高碑店東路地下停車庫顯示約有100輛左右未騎行的摩拜單車,且該不正常的情況已經持續了好幾天,隨後工作人員去現場核查,發現約有200輛左右的摩拜單車被物業用鐵鏈鎖在地下停車庫,無法正常使用;第二天上午(5月24日),我到高碑店物業,找到物業停車管理處的負責人,經過商討,該負責人向我提出了該區域存在共享單車亂停放的問題,我表示摩拜願意與物業合作,配合治理區域停車秩序,但是無論如何物業私下扣留摩拜單車是違法行為,要求他們務必當天放車,但物業公司拒不同意摩拜的正當要求,反而要求摩拜公司向物業支付1000元費用作為放車的條件,理由是當初管理和搬離單車時的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我只能向高碑店派出所報警,派出所出警介入後,在民警要求物業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放車的明確指令下,物業才不得不同意摩拜提走被扣留在其地下停車庫的172輛摩拜單車;我與摩拜公司屬於勞務派遣關係,我的工作職責是車輛維護,將車輛整理之後重新投放到其它區域;摩拜單車的車鎖內有芯片可以顯示車輛騎行和停放位置,如果車輛長時間沒有人騎行或位置過偏,我們就將其調度到人流量較大的地方;我公司在高碑店區域配備有五六個調度人員,如果單車亂停放問題嚴重我們會再加派人手;摩拜公司的管理人員和部分小區的工作人員之間會有合作關係,比如高碑店西區的物業管理人員就建了一個群,通過微信告知我方哪裡人流量大以及哪裡有車輛需要清理,我方收到信息之後就會及時派出運維人員進行清理;在2017年5月23日之前智享人生公司沒有聯繫我方去清理單車。

智享人生公司對證人證言發表如下質證意見:真實性不予認可,證人身份無法確認,是否為摩拜單車的線下運維人員不確定,如果證人是摩拜單車的線下運維人員,那麼其與摩拜信息公司存在利害關係,證人所述與我方現場人員所述有很大差異。摩拜信息公司證人證言發表如下質證意見:真實性認可,證人證言反映了雙方糾紛的真實情況,智享人生公司存在侵權或者是佔用他人財物的違法行為,其行為並不是無因管理,並不是為了共享單車的利益從事的管理行為,智享人生公司訴請的100元費用是5月20日發生的僱車費用,但5月20日智享人生公司並未通知摩拜單車運維人員治理亂停放的車輛,如果其將管理區域內亂停放單車的情況反映至摩拜公司,我方會及時派出人員治理。

另查,高碑店村東區小區是開放式小區,小區大門目前正在建設中,大門無人把守,小區門口並未張貼有明顯的“禁止共享單車進入”的標識。從摩拜信息公司提交的照片以及當庭播放的視頻光盤中可以看出:智享人生公司所管理的地下停車場內存放有大量用鎖鏈鎖在一起的共享單車,其中就包括摩拜單車。庭審中,經本院詢問,智享人生公司表示:摩拜單車只是在涉案小區內違規停放的一部分單車,此外還有其它種類的共享單車也存在違停現象;清理出來的單車統一放到地下停車場內,就此次事件而言,有200輛左右是摩拜單車,認可摩拜信息公司所述的是報警之後才交接單車的事實;5月24日是摩拜公司派人將單車拉走的;本案中主張的100元是我方把單車從地上清理後拉到地下發生的費用;涉案小區內沒有規劃專門的自行車停放區域。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智享人生公司對摩拜單車的管理行為是否構成無因管理?其向摩拜信息公司主張100元管理費之訴請是否有正當依據?

《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本案中,智享人生公司接受陶家灣物業公司委託對高碑店村東區小區停車場進行管理,委託管理事項中包括了交通與車輛的停放秩序。從本案已審理查明的事實可知,導致高碑店村東區小區停車秩序混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小區是開放式小區,小區大門正在建設之中,無人把守;小區門口並未設置明顯的“禁止共享單車進入”的標識,包括共享單車在內的非小區業主所有的自行車均可以自由出入;小區沒有規劃專門的自行車停放區域;共享單車的隨意停放等。故共享單車進入涉案小區並隨意停放只是導致高碑店村東區小區地面車輛停放秩序混亂的其中一方面原因,而並非唯一原因。

根據《摩拜單車租賃服務協議》的約定,摩拜單車用車人在還車時需將自行車停放在法律法規准許或當地政府部門允許的公共停放區域,不得隨意停放影響交通及行人正常通行。獲取和使用摩拜單車服務的行為視為同意和接受上述協議內容,相應地,在用車人與單車所有權人之間也即成立租賃法律關係。從本案糾紛的起因來看,用車人不遵守租賃服務協議、隨意停放摩拜單車的不當使用行為是導致涉案小區共享單車停車秩序混亂的主要原因,如果因此產生相應的不利後果,那也應由用車人承擔主要責任,摩拜單車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作為提供服務一方僅應承擔法律上的補充責任。

本案中,智享人生公司主張其實施的無因管理行為主要是集中和清理,並因此支付了相關的費用。在智享人生公司與摩拜信息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的情況下,上述集中和清理行為確有無因的成分,但實難稱之為“無因管理”。從摩拜信息公司提交的視頻、證人證言以及智享人生公司自認的內容可以認定,智享人生公司在將涉案小區內隨意停放的共享單車集中清理之後,並未在合理可期待的時間內有效聯繫單車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而是將集中後的共享單車統一存放到地下車庫,且用鎖鏈固定,經摩拜信息公司管理人員報警之後才將涉案車輛發還,智享人生公司的上述行為明顯不當。由於被鎖鏈鎖住且是被集中存放在地下車庫的摩拜單車很難被用車人找到並使用,進而直接影響了摩拜單車的所有人及管理人通過出租摩拜單車獲取相應收益,故智享人生公司在本案的行為不能被認定為系避免了摩拜信息公司的利益遭受損失或使得摩拜信息公司因此受益。綜合上述分析,智享人生公司的行為不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其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但本案值得反思的是,共享單車作為一種新生事物,應當如何在實現自我價值的同時更好地服務於社會公眾。從積極方面來講,共享單車的出現極大地改善了城市的公共交通,為公眾出行提供了便利;在空氣汙染問題日趨嚴峻的今天,共享單車的規模化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為降耗節能、減少空氣汙染作出貢獻。但不可否認的是,在享受便捷的同時,共享單車所帶來的負面效應也是顯而易見的,例如增加了道路公共區域的管理成本、因技術缺陷極易導致出現用車安全隱患等。由於目前大部分共享單車所採用的技術都是“無樁停車”,也即不固定停車樁,使用完畢後由用車人按照租賃服務協議將單車停放在法律法規允許或當地政府部門允許的公共停放區域,故在目前相關配套措施尚不完善的情況下,該種技術極易引發本案相關糾紛。

社會要進步必然離不開科技的進步,而科技的進步又註定是一個不斷完善、不斷改進直至不斷接近完美的過程,這就要求我們面對新生事物和一項新技術的革新,在苛求其不斷完美且更加切合社會需求的同時,必須給予其更多的包容和理解,允許其在不超出社會根本利益可承受範圍的情況下適度給他人及社會帶來不便,否則過於嚴苛的法律評價極有可能會阻滯一項新技術的成長速度。當然,與此同時,技術本身以及技術的革新者亦應秉持最大善意,一方面自覺嚴守法律底線,另一方面也要勇於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讓新技術產生更多的社會正效應。

具體到本案而言,為減少共享單車給公共交通管理帶來的壓力,摩拜單車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可以嘗試在停車技術方面進行改進,例如通過電子圍欄技術督促用車人將車輛停放在規定區域、加大對用車人不當還車行為的懲戒力度以強化用車人的規則意識和法律意識等。此外,在一定區域內配備固定的線下運維人員,負責定期、有計劃地進行區域內共享單車的統一調配,並將其有效聯繫方式通過互聯網平臺向社會公佈,也能有效消除共享單車隨意停放所帶來的負面效應。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智享人生公司在本案中對涉案摩拜單車所採取的不當處理行為,本院在此給予批評。雖然,停放在小區裡的共享單車有部分確係非本小區居民使用,隨意停放的結果確會增加小區物業公司及智享人生公司的場地管理成本,但考慮到大部分停放在小區裡的共享單車也可以為本小區居民所使用,故從為小區居民和業主提供便利的角度講,通過科學合理的手段管理小區內的共享單車停放秩序亦是智享人生公司不可推卸的義務。總之,希望雙方當事人能夠正確認識本案訴訟的意義,力求通過技術的改進與管理的革新促使人、車關係的和諧發展,真正實現社區美好環境的構建與提升。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北京智享人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北京智享人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黃 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付 琳

摩拜單車“無因管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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