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林郭勒盟住房公積金貸款2019年新規

一、貸款對象及條件

(一)借款人須為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職職工及盟內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凍結或單位集中封存(包括緩繳)的職工,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賬戶解封、解凍重新繳存後,其住房公積金封存、凍結期可視同連續繳存期累計。單位及職工本人連續4個月未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將被凍結,補繳後即可予以解凍;一年內出現兩次單位、職工均連續停繳住房公積金4個月以上的,補繳後職工賬戶一年內不予解凍。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連續中斷繳存住房公積金3個月的,從重新繳費之日起計算其繳存期。非公企業開戶繳存2年以下的職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需提供與企業簽訂的《勞動用工合同》及半年以上加蓋銀行印章的代發工資流水單或企業為其繳納養老保險憑證。盟外調入職工異地繳存時間可合併連續計算繳存期。

(二)借款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及公寓式住宅(包括商住兩用房自住住房部分,下同),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借款時限自購房行為發生之日起3年內(7層以上為4年內);二手房申請借款時限自產權過戶2年內;時限均為週年。購房行為時間:期房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日期或《房屋預告登記證明》或《不動產登記證明》(預告)登記日期或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日期為準;現房以《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或契稅納稅憑證日期或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日期為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土地使用權證》、《建築規劃許可證》、《開工許可證》頒發日期、大修鑑定報告出具日期等的任意一項為準。

(三)回遷安置住房

1.回遷安置住房全部理順為商品房或超出補償範圍部分理順為商品房手續的,可按我盟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規定給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2.“理順為商品房手續”是指期房可以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預告登記證明》或《不動產登記證明》(預告)、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現房可以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契稅納稅憑證或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

(四)借款人未為他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請借款時無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上一筆住房公積金貸款全部清償後,不能用同一購房行為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積金繳存人家庭,不得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配偶信用不良,借款人仍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首套住房不得超過所購住房總價款的40%,其中錫林浩特地區貸款額度最高為30萬元,其它旗縣市區貸款額度最高為25萬元;購買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超過所購住房總價款的30%,其中錫林浩特地區貸款額度最高為30萬元,其它旗縣市區貸款額度最高為25萬元。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貸款信息系統中錄入該借款人配偶做為共同借款人的相關信息並凍結其賬戶,借款人配偶工資收入不計入家庭總收入。

(七)父母可用子女購房行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子女可用父母購房行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父母和子女可以互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年齡不得超過72週歲(如共同借款人年齡是60週歲,則其可以做為共同借款人的時限為12年);添加的共同借款人(不包括配偶)須為盟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人員或是在盟內領取退休金、養老金人員。

(八)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其配偶為共同借款人、共同債務人;確有特殊情況的,借款人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明材料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確認。

(九)住房公積金借款人在借款期內結婚的,其配偶可添加為共同借款人。

(十)住房公積金借款人在借款期內離異、所抵押房屋產權和公積金借款債務均歸屬借款人的,如其仍符合本《告知書》規定的借款人還貸能力認定標準等相關條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原配偶可申請退出“共同借款人”。 所抵押房屋產權和公積金借款債務均歸屬借款人原配偶的,其原配偶如符合本《告知書》規定的借款人相關條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可以申請變更為主借款人,繼續履行原《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規定義務;變更後的主借款人還款能力不足的,須添加新的共同借款人或增加保證擔保人、質物。

(十一)更換、添加、退出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借款人需填寫《申請審批書》;其中更換、添加共同借款人經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三方還須簽訂《住房公積金借款補充協議》。

二、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一)首套自住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超過所購、建、修自住住房(含可抵押附屬物)總價款的80%;二套及以上自住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超過所購、建、修自住住房(含可抵押附屬物)總價款的60%。其中錫林浩特地區貸款額度最高為60萬元,其它旗縣市區貸款額度最高為50萬元。

(二)借款人月還款額或綜合債務月還款額即還貸能力均不得超過其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月工資總收入的60%。

(三)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最短1年,最長30年。借款人借款期限與申請借款時的實際年齡之和,原則上不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的借款人,借款期限可延長至退休後5年,即男65週歲,女60週歲(延長至65週歲的女性,須提供組織人社部門副處或副高以上身份證明);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盟外繳存職工借款期限與申請借款時的實際年齡之和,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齡。

(四)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遇法定貸款利率調整時,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於次年1月1日起,按《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期限相應的檔次執行新的貸款利率標準。

三、貸款程序

(一)樓盤准入

1.房地產開發企業填寫《開發商准入審批表》並提供社會信用代碼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法人代表身份證及本人人民銀行《個人信用報告》、樓盤照片、聯繫人身份證等材料。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

2.審批准入並統一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樓盤,房地產開發企業要負責為借款人辦理《不動產權證書》;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後,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及時將預抵押權更換為正式抵押權的《不動產登記證明》交回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否則,按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不良管理。

3.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申請樓盤准入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可直接受理該樓盤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借款申請。住房公積金借款資金轉入借款人本人銀行卡。

(二)貸款申請與受理

借款人填寫《住房公積金借款申請告知及承諾書》,並提供以下材料:

1.個人材料

①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人民銀行《個人信用報告》;

②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身份證。採用保證擔保方式申請借款的,須提供保證人身份證。身份證過期、丟失的,可提供臨時身份證;

③借款人本人銀行卡(工行、農行、中行、建行、內蒙古銀行);

④借款人結(離)婚證或戶口簿;單身借款人須填寫單身承諾書;

⑤盟外借款職工,還須提供本人及配偶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加蓋業務章或公章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⑥借款人配偶是退休職工的,提供退休證、半年以上加蓋銀行印章的代發工資卡(折)流水,收入按退休工資確認;借款人配偶是國有企業未繳交住房公積金職工的,按提供的半年以上加蓋銀行印章的代發工資卡(折)流水確認收入(工資高於全盟社平工資的,收入按全盟社平工資確認);借款人配偶無固定工資收入的,按“無收入”認定;借款人配偶是盟外繳存職工的,按《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確認收入;

⑦借款人用子女或父母購房行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供戶口簿、獨生子女證、出生證明等任意一項能確認直系親屬關係的相關材料;邏輯上無法確認直系親屬關係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與公安部門進行核查核實或經公證確認;抵押人是單身的須填寫單身承諾書。

2.行為材料

①期房: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預告登記證明》或《不動產登記證明》(預告)、首套住房不低於購房總價款20%、二套及以上住房不低於購房總價款40%的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首付款);

②現房(含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首套住房不低於購房總價款20%、二套及以上住房不低於購房總價款40%的契稅納稅憑證或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首付款);

③自建、翻建自住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

④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大修鑑定報告或危房鑑定書,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拍照並留存該房屋大修前及大修後圖片資料;

⑤公寓式住宅:除須提供以上期房或現房個人材料、行為材料外,為客觀認定公寓式住宅的居住屬性,還須提供房屋交付使用後水、電、暖、氣中任意一項繳費價格為住宅標準的發票。

(三)借款人資信條件

1.盟內繳存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積金借款申請(逾期助學貸款不計入信用不良範圍):

①近2年(24個月)內在商業銀行貸款有連續4期及以上逾期的;

②借款人信用報告中貸記卡有呆、壞賬記錄(不包括因未交納年費、卡費形成的記錄)的,從出現之日起,5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③在住房公積金上一筆貸款貸後2年內有過連續4期或2次連續3期以上、累計6期以上逾期的,自還清之日起,5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2.盟內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及盟外繳存職工有上述(三)借款人資信條件中①-③情形之一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積金借款申請:

①貸款當前存在逾期或擔保人代還;

②貸記卡當前存在逾期;

③貸記卡存在近12個月內未還最低還款額超過6期記錄(不含卡費、年費);

④單筆貸款48個月內存在連續逾期超過6期記錄(含擔保人代還);

⑤存在近兩年內貸款有展期或以資抵債等記錄;

⑥單筆貸款存在累計逾期超過24期記錄;

⑦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訴的記錄;

⑧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有欠稅及偷、漏稅行為。

(四)貸款審核、審批

對受理後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借款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及時審核、及時上報、及時審批、及時放款,做到真正意義上的流水辦業務。旗縣市區住房公積金管理部審核上報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錫市不超過4個工作日);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時間不超過4個工作日。

(五)貸款發放及資金撥付

1.對審批通過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與借款人簽訂《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住房公積金借款擔保合同》,在借款人辦理完相關擔保手續後,及時發放貸款。貸款審批後如借款人6個月之內未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簽訂《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將被視同為自動棄貸,該筆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按有關要求和程序重新再申請。

2.房地產開發企業牽頭統一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樓盤,如房地產開發企業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求的出證率、企業法人代表信用等相關條件,按以下方式撥付貸款資金:①提供了售房單位付清房款證明的,貸款資金可全額轉入借款人本人銀行卡。②未付清房款的,貸款資金70%轉入售房單位賬戶,30%轉入借款人本人銀行卡;如借款人自願將貸款資金的30%部分轉入售房單位賬戶,須本人填寫《同意將貸款資金的30%轉入售房單位賬戶承諾書》。否則,貸款資金全額轉入借款人本人銀行卡。

3.非開發商統一辦理、借款人個人申請辦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資金全額轉入借款人本人銀行卡。

四、貸款擔保

借款人可選擇抵押、保證、質押三種方式對申請辦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進行擔保。

(一)抵押擔保:即以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所購自住住房或其他現房進行擔保。

1.借款人須用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所購的自住住房現值全額進行抵押;借款人是盟內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及區外繳存職工的,還須增加一名我盟機關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在職繳存職工為保證擔保人,在貸款還款期內該保證人只可更換不可撤銷;

2.採取抵押擔保方式借款的我盟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所購自住住房是商住兩用房的,可用所購商住兩用房現值全額進行抵押,也可用經評估的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方擁有產權的有效房產現值全額進行抵押;

以上房屋抵押年限均不得超過房屋剩餘使用年限。

3.住宅用地房屋使用年限:鋼混結構60年,磚混結構50年,磚木結構40年;商業用地房屋使用年限:不分房屋結構類型,一律為40年;

4.抵押房產現值認定

①期房、現房(含二手房 ):期房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註明的購房總價款進行認定,現房(含二手房)依據契稅納稅憑證註明的購房總價款或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註明的購房總價款進行認定,但以上房屋平米單價均不得超過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專業評估機構給出的該樓盤(小區)評估價;

②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按每平米1500元進行認定,大修自住住房按每平米800元進行認定(平米造價為盟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規定標準);

③回遷安置房:依據理順為商品房手續後所交納的購房價款進行認定。

(二)保證擔保:即由自然人(以下簡稱“保證人”)進行擔保。

1.保證人條件

①保證人須為盟內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有代借款人償還《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的全部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和有關費用能力的在職繳存職工;

②保證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須為正常狀態(未封存、凍結),且保證人無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給他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

③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20萬元及以下的,保證人可是一名行政事業單位在職繳存職工或不超過3名的企業單位在職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20萬元以上的,保證人可是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在職繳存職工各1名或不超過3名的企業單位在職繳存職工。保證人全部是企業單位在職繳存職工的,保證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合計不得低於所擔保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的70%(含);

④保證人在保證期內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其配偶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保證人配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貸款信息系統中錄入該保證人作為共同借款人的相關信息並凍結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保證人工資收入不計入家庭總收入;

⑤保證人剩餘工作年限不得低於借款人借款期限的70%;如保證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餘額≥所擔保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則不受剩餘工作年限的限制。保證人退休年齡按有關規定執行。

2.保證人責任義務

①保證人須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及受託銀行簽訂《住房公積金借款保證擔保合同》,並履行合同約定的相關義務;

②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的是不可撤銷的全額有效擔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限自《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償清之日止。相關費用包括罰息、實現貸款債權的律師費、訴訟費等;

③借款人連續4個月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或貸款到期後仍未還清貸款本息的,保證人須代為償還逾期貸款本息及罰息,且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有權從保證人公積金賬戶中直接予以劃扣代償。

3.更換或撤銷保證人

借款人可隨時申請更換或撤銷保證人;更換後的保證人或撤銷後剩餘的保證人需符合本《告知書》“保證人條件”規定的有關要求,並履行保證擔保義務。更換的保證人1年之內不得為同一筆貸款再次進行保證擔保。

(三)質押擔保:即用憑證式國債、銀行存單等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物進行擔保。

1.借款人採用有價證券質押擔保的,有價證券金額不得低於借款本息額。質權人應對出質人提交的質物進行查詢和認證。質押期間,有價證券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保管;

2.質權人要與出質人簽訂《住房公積金借款質押擔保合同》,到定期存單開戶銀行或憑證式國債認購銀行辦理質押期間的質物凍結止付手續。以共有質物質押的,應得到共有質物人的書面同意。

(四)變更擔保方式

1.採用保證擔保、質押擔保方式的借款,可隨時申請變更為抵押擔保方式;變更為抵押擔保方式的借款,必須要用保證擔保、質押擔保方式借款所購置的自住住房辦理抵押登記;

2.採用抵押擔保方式的借款,可隨時變更為保證擔保或質押擔保方式;保證人、出質人、質物須符合本《告知書》規定的“保證人條件”及質押擔保的有關要求;

3.變更住房公積金借款擔保方式時,借款人須填寫《申請審批書》,經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雙方簽訂變更擔保方式後的《住房公積金借款擔保合同》;

4.當償還的住房公積金借款本金≥住房公積金裝修借款本金、且剩餘的住房公積金借款額≤所抵押房屋價值的80%時,借款人可以申請退出裝修借款抵押房產、保證擔保人或質物。

五、貸款償還

住房公積金貸款採用等額本息還款方式。從發放貸款的次月起,借款人要於發放貸款時的《住房公積金借款借據》所載日之前償還借款本息(含一年期貸款)。

(一)協議劃扣還款:根據《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從在受託銀行開設的借款人個人銀行卡中按月劃扣還款;借款人要將還款資金及時足額存入個人銀行卡。

(二)公積金按月衝還貸:借款人正常還款12個月後、盟內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正常還款24個月後,當本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積金月繳存額+(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賬戶餘額÷剩餘還款期數)≥月還款額時,可申請每月從本人及其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中按月衝還貸。

(三)提前部分還款:借款人正常還款一期以後,簽訂《提前部分還款協議》,借款人可提取本人、配偶及雙方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提前部分還款。部分還款額須達到借款總額的40%以上,不足部分可用現金補齊。提前部分還款後,減少借款人月還款額,不變更借款人借款期限。

(四)提前清貸:借款人正常還款一期以後,可提取本人、配偶及雙方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提前一次性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少於貸款餘額的,不足部分可用現金補齊;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多於貸款餘額的,可提取賬戶多於部分資金,但提取的多於部分資金加上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累計住房公積金提取額,不得超過本人購房總價款。

六、貸後管理

(一)為加強貸款逾期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將做好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信用情況記錄和以下工作:

1.對逾期1期的貸款:在貸款逾期發生5日內,對借款人進行催收;

2.對逾期2期的貸款:通過律師下達《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進行催收;

3.對逾期3期的貸款:工作人員或律師上門當面催收,瞭解逾期原因的同時,實地調查抵押物;

4.對逾期4-5期的貸款:工作人員或律師約見借款人或上門當面催收或溝通借款人所在單位協助催收。保證擔保貸款的,從保證人公積金賬戶中直接劃扣代償;

5.對逾期6期以上的貸款:及時起訴至人民法院,採取法律手段實現債權。

(二)借款人在貸款存續期死亡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將立即採取以下措施:

1.聯繫其法定遺產繼承人。繼承人繼續償還借款的,簽訂《住房公積金還貸協議》並進行公證;繼承人無能力償還借款的,與繼承人協商後,將原借款人公積金賬戶餘額一次性衝抵其住房公積金借款本息,並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訴進行財產保全和實現抵押權;

2.無法定遺產繼承人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及時委託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和進行訴訟公告;公告期滿後無人應訴的,拍賣抵押房產,實現抵押權。

七、其他

(一)借款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抵押擔保借款時交納的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承擔(只承擔預抵押登記費和正式抵押登記費兩項登記費中的一項)。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可根據情況對盟內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盟外繳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住房公積金借款抵押擔保合同》進行強制執行公證;公證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承擔。

(三)借款人虛假手續套貸經核查屬實的,按照《錫林郭勒盟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及受託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告知書》規定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受託銀行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錫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責任編輯: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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