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副主席李超:科創板制度創新需要司法支撐配套

來源:證券日報

本報記者 張 歆

6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簡稱《意見》),就註冊制改革試點期間人民法院正確審理與科創板相關案件等問題,提出了17條舉措。

中國證監會副主席李超參會並表示,科創板既然是制度創新,就會面臨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不僅需要從行政監管方面採取一系列的舉措,還需要法律以及司法的支撐配套。在上交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是中央的一項重大的決策部署,目前進展比較順利。

李超指出,《意見》對於科創板註冊制的實施落地、維護科創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科創板的順利運轉、正常的秩序都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第一,有利於為各項改革措施平穩落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意見》比較系統、全面地規定了有關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的各項司法保障措施,形成了堅實、有力的司法保障體系。比如通過強調完善信息披露為中心的股票發行民事責任體系,與行政責任體系和刑事責任體系一起構成了更為完整的法律責任保障體系。通過明確對涉及科創板的第一審案件進行集中管轄,為保持監管政策與司法裁判協調統一提供了司法體制保障,通過對股東大會有關參與表決權決議效力的認可,為科創板上市公司構建與科創板新特點相適應的公司治理結構提供了司法支持等等。

第二,有利於促進市場各方主體的規位盡責。《意見》對註冊制改革中發行人、中介機構、投資者等相關各方的職責定位做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和要求,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對保障發行上市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規範發行上市交易和相關中介服務活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三,有利於切實有效保障投資人合法權益。《若干意見》明確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作為證券審判的根本性任務,一方面通過界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等各方主體對投資者應付的義務,明確相關主體從事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證券違法成本的民事賠償責任,進一步夯實了投資者權利基礎,另一方面通過推動完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的審判機制,注重完善併發揮代表人訴訟和示範判決機制的作用,推動符合中國國情和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和證券公益訴訟等與註冊制相適應的民事訴訟制度機制,有利於為投資者維權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務與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歷史上首次為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改革安排而專門制定的系統性、綜合性司法文件。作為資本市場法治化建設的重要參與者和踐行者,證券審判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公開、公平、公正市場秩序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各級人民法院一要尊重市場規律,創新證券民事訴訟體制機制;二要加強政策引導,堅持把非訴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大力推廣證券示範判決機制;三要優化資源配置,加強證券審判隊伍專業化建設。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21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意見》的亮點非常多,值得點贊,體現了改革與法治的同步推進,避免了改革與法治兩張皮的現象,有助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升投資者的幸福感、獲得感和安全感。例如,允許同股不同權,但另一方面如果權利被濫用搞少數人控制、內部人控制,侵害投資者的權益,則都是無效的行為;防止制度功能異化,如果濫用關聯交易掏空公司資產,上市公司有權利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公司不起訴,其他股東也可以提起代表訴訟;明確了涉及到交易所開展股票發行、上市審核中發生的民商事糾紛案件,一審由上海金融法院試點集中管轄,避免同案不同判。

劉俊海認為,《意見》最大的亮點在於明確了“確保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股票發行民事責任制度安排落到實處”,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發行人從事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的,依法判令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向投資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避免上市公司賠償後業績下降對投資者帶來的“二次傷害”。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提高證券市場違法違規成本,要做到三位一體,即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和刑事判刑三位一體,此次最高法司法文件的出臺,以科創板為契機,旨在提升資本市場法制化建設水平。 科創板亟需一個法律層級高的法律法規來規範;另一方面,也表明證券領域的法制化程度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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