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證券基金子公司違規吃警示函 暗存利益衝突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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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1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重慶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西證重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證重慶股權投資”)存在以下問題:

重慶西證陽光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西證陽光基金”)系西證重慶股權投資管理的基金產品。西證重慶股權投資控股股東西證股權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證股權”)既是西證陽光基金的投資者,也是西證陽光基金投資項目的主要交易對手方。西證陽光基金存續期內,執行該基金投資決策的相關工作人員存在同時或先後在西證重慶股權投資和西證股權任職的情形,但西證重慶股權投資未向投資者披露上述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任職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慶證監局現對西證重慶股權投資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西證重慶股權投資應加強信息披露管理,積極整改,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西證重慶股權投資為西證股權全資子公司。西證股權為西證陽光基金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48.75%,西證重慶股權投資同時持有西證陽光基金0.62%股份。

西證股權為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西南證券”,600369.SH)全資子公司。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

(三)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資情況;

(五)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

(六)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

(七)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關於對西證重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西證重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重慶西證陽光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西證陽光基金)系你公司管理的基金產品。你公司控股股東西證股權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證股權)既是西證陽光基金的投資者,也是西證陽光基金投資項目的主要交易對手方。西證陽光基金存續期內,執行該基金投資決策的相關工作人員存在同時或先後在你公司和西證股權任職的情形,但你公司未向投資者披露上述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任職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加強信息披露管理,積極整改,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重慶監管局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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