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1000元以上的採購支出不能支付現金?

中國人民銀行 法律 財會 經濟 中國會計視野 中國會計視野 2017-08-31

為什麼單位的吳會計說1000元以上的採購支出不能用現金支付?

根據1988年9月8日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依據第五條,企業只有符合上述八中情況才可以支付現金,吳會計主要依據了其中第(七)種情況。

由於該暫行條例頒佈於90年代初期,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實際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因此,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頒佈第588號令對該條例中第三章法律責任部分的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進行廢止。對違反上述規定行為不再進行法律責任追究。由於1000元結算起點未作調整,因此,企業必須要嚴格遵守。

國務院令第588號《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120.刪去《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條 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一)超出規定範圍、限額使用現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

第二十一條 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對該單位的貸款或者停止對該單位的現金支付:

(一)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不採取轉賬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

(五)用轉賬憑證套換現金的;

(六)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

(七)互相借用現金的;

(八)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九)將單位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十)保留賬外公款的;

(十一)未經批准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的坐支範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第二十二條 開戶單位對開戶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後可在10日內向開戶銀行的同級人民銀行申請複議。同級人民銀行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開戶單位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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