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比綠豆湯和棒棒冰更解暑的
必須是防暑降溫費和高溫補貼了!
防暑降溫費和高溫補貼到底有什麼區別?
2017年防暑降溫和高溫補貼都是多少錢?
什麼樣的人可以享受這些補貼?
企業是不是必須發放這些補貼?
別再一臉黑人問號了,
往下看給你答案!
防暑降溫費
防暑降溫歷年回顧一覽表 | ||
發放標準(單位:元/月) | 6-9月防暑降溫合計(元) | |
2012年 | 106 | 424 |
2013年 | 116 | 464 |
2014年 | 128 | 512 |
2015年 | 140.6 | 562.4 |
2016年 | 148.3 | 593.2 |
計算標準: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 |
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在每年6月至9月,應按月或一次性發放防暑降溫費;同時,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按日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這裡所說的“高溫天氣”是指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佈的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含35℃)的天氣。按規定,每年防暑降溫費的發放時間為6、7、8、9月,共4個月,可按月或一次性發放。
天津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的月標準,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確定。2016年度的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是5265元,所以2017年防暑降溫費月標準為:5265元*3%=157.95元 。
防暑降溫費屬於生產性福利待遇,試用期內、暑期在崗工作的職工均應享有防暑降溫費,暑期不在崗工作的人員不享受該待遇。
職工享受的防暑降溫待遇,除防暑降溫費外,還應包括一些“軟條件”,即用人單位採取措施加強工作環境的通風,在工作場地安裝電扇、空調等必要的防暑降溫設施,為職工提供充足的飲水、飲料等。
高溫補貼
高溫補貼歷年回顧一覽表 | ||
月平均工資(單位:元/月) | 發放標準(單位:元/天) | |
2013年 | 4260 | 21 |
2014年 | 4686 | 24 |
2015年 | 4944 | 26 |
2016年 | 5265 | 27.3 |
計算標準:上年度的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作天數21.75天*12% |
高溫津貼屬於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單位會買一些茶葉、白糖、綠豆等充當防暑降溫費,這是違法的。勞動法規定,防暑降溫費必須以現金支付給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做不到,勞動者可以去監察部門投訴。
具體每天的發放標準為:職工上年日平均工資的12%確定,實行動態調整。上年度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職工月平均工作天數21.75天,再乘以12%,2017年高溫補貼為:5265元/21.75天*12%=29元 (四捨五入到元)。
高溫津貼與防暑降溫費不同,二者不能相互代替。
高溫津貼是針對室外、室內高溫作業一線職工發放的保護性津貼,屬於職工工資組成部分,應計入企業工資總額。但不能包含在最低工資當中,比如說企業給員工發放最低工資說裡面包含了高溫津貼,是不可以的。
而防暑降溫費是用人單位在夏季為在崗工作職工提供的一種福利保障,主要用於購買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和保健用品,補償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作業中的額外消耗,屬於職工福利項目,不計入職工工資總額。
針對戶外勞動者,《關於試行企業高溫津貼制度的通知》明確,要求當氣溫超過35度,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或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都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向勞動者按天發放高溫津貼。需要注意的是,防暑降溫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我國《職業病目錄》將物理因素所致中暑列入職業病範疇,也就是說。中暑也是一種職業病。享受工傷待遇必須先去認定。
資料來源:《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規定,部分內容來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