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微博用了別人的著作權照片,這家企業被判賠償9000元

今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發佈近三年來的知識產權案件調研情況,該院調研發現,近3年來,知識產權案件增幅達6.6倍,網絡侵權案例越來越多出現,如未經許可轉載網絡圖片被判侵權、在網絡平臺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等等。

三年知識產權案件增6.6倍

東莞第三法院調研發現,2016年-2018年,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顯著增長,從347宗增至2298宗,增幅達6.6倍;刑事案件逐年下降,從142宗降至 44宗。

此外,還出現了一些新特點:一是與過去多由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作為原告的情況不同,如今音像製品的著作權人起訴侵權的案件明顯增多;二是涉及網絡購物及特許經營合同等糾紛增長較快,去年同比上年增長166%;三是出現了不少刑民交叉的案件,侵權人不但成為民事案件的被告,亦構成刑事犯罪被提起公訴。

對於目前社會普遍關注的知識產權熱點問題,該院還發布了相關典型案例進行釋法說理,以增強商家依法誠信經營意識和社會、個人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東莞第三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興起和廣泛使用,微博、微信公眾號等網絡平臺日益成為信息傳播的主要陣地,但用戶在表達自我的同時,也容易引發知識產權風險。

案例一:企業微博轉載網絡圖片被判賠9000元

只因微博用了別人的著作權照片,這家企業被判賠償9000元

案涉圖片

2017年3月,某圖像技術公司將廣東某集團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稱被告未經授權在註冊的新浪微博“***猴頭菇口服液”上使用了其擁有著作權的9張攝影作品,這些作品均是從網絡上擷取,被告應當預見可能涉及著作權侵權問題,卻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侵害了其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庭審時,被告辯稱其並無主觀惡意,涉案圖片是一般攝影,沒有創作難度及藝術價值,也沒有證據證明這些圖片有較高知名度,且其發佈這些圖片的微博關注度極低,侵權情節顯著輕微,也談不上獲利,原告提出25000元的賠償金顯然無依據,且不合理。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在其註冊的微博賬號上使用了案涉攝影作品,已構成侵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由於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因案涉侵權所遭受的損失或者被告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法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包含合理維權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9000元。

法官說法:提高版權意識 避免圖片侵權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未給著作權人署名使用網絡圖片,或隨意將從網絡上搜索到的自認為權利不明的圖片作商業用途,很有可能會侵犯權利人對攝影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為避免圖片侵權,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及市場經營主體應提高版權意識,對已發佈作品且聲明瞭版權歸屬、禁止轉載的,須取得作者的同意後方可使用;對已發佈作品但沒有聲明版權歸屬的,在商業文案寫作時要仔細排查,避免使用明星或存在版權風險的圖片;若僅僅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評論某一作品、說明某一問題,或為了報道實時新聞而引用已經發表的圖片作品等情形,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可以不經圖片作者的許可,但需要說明圖片作者以及作品名稱。

打廣告吹牛稱自己“第一” 企業被同行訴不正當競爭

只因微博用了別人的著作權照片,這家企業被判賠償9000元

案涉廣告詞

全星公司與華天公司(均為化名)同是汽車應急電源製造商,二者是同行競爭關係。2018年5月,全星公司一紙訴狀將華天公司告上法庭,稱華天公司在其官方網站及微信公眾號上大量使用 “引領行業標準”“全球最大的汽車移動電源研發基地”“行業出貨量第一”“最先製造汽車移動電源的廠家”“中國最領先的汽車啟動電源品牌形象”“全球最安全的汽車應急啟動電源生產商”“全球銷量遙遙領先”等表述,對其產品的出貨量、質量等做沒有依據的虛假宣傳,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矇蔽了消費者,也極大的損害了全星公司的合法權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華天公司使用“最大”“第一”“最先”“最領先”“最安全”等最高級別的詞語進行宣傳,卻未對其表述的內容提供任何證據,對同行競爭者是一種貶損,其在庭審時也自認並非最早生產應急啟動電源,亦並非同行業出貨量第一,故其發佈上述宣傳,誇大自身的競爭優勢,易引人誤解,繼而以此獲取不正當競爭利益,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虛假宣傳。

最終,法院判決華天公司賠償全星公司包括合理維權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5萬元。

法官說法:虛假宣傳可能面臨消費者和同行的雙重追責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為規範經營者的宣傳行為,我國法律作出了明確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法》第十一條規定,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

法官認為,從以上立法目的來看,其旨在通過制止對商品的虛假宣傳行為,來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侵權人的責任承擔並不以被侵權人的直接損害為要件。從侵權行為的影響來看,侵權人通過對商品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不當搶奪其他經營者的交易機會,獲取市場競爭優勢,必然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因此,經營者使用相關標語時,應有明確的依據,否則將有可能構成虛假宣傳,面臨消費者和同行競爭者的雙重追責。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龍成柳 通訊員:鍾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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