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 | 鄭州航空港實驗區法院對一起重大責任事故案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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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高鄭州航空港實驗區企業安全生產意識,2019年6月27日下午,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重大責任事故案。受邀的人大代表、新聞媒體、企業代表等100餘人參加了旁聽。

案情回顧

2018年12月19日晚,輝縣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屬貨車司機勾某某(另案處理)駕駛豫GC30**號解放牌重型半掛車行駛至鄭州航空港實驗區豫州大道路段時,由於剎車失靈與車輛發生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兩人受傷,經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區分局交管巡防大隊認定,貨車司機勾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而在事故發生前,司機勾某某在已知曉貨車存在爆胎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駕駛問題車輛上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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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輝縣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王某某因未嚴格落實安全監管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責任,被公訴機關以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提起公訴。

庭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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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王某某未嚴格落實安全監管責任,未對全部從業人員進行過安全生產培訓,也沒有落實車輛24小時動態監控和超速疲勞駕駛等違法提醒制度,且該公司監控中心值班表、安全會議簽到表等多種安全管理臺賬存在造假行為,王某某對此均負有責任,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王某某當庭表示自願認罪。

經開庭審理,鄭州航空港實驗區法院依法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王某某拘役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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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開庭審,鄭州航空港實驗區法院邀請了人大代表、新聞媒體、企業代表等100餘人旁聽了庭審,一方面主動接受人大代表對法院工作的監督,增進人大代表對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邀請企業代表以現場旁聽案件庭審的形式讓大家接受警示教育,幫助企業在今後的生產工作中切實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

法官後語

交通事故案件的頻發,究其根源,除了駕駛人員自身的安全意識及交通意識缺乏外,車輛掛靠公司作為生產經營單位,其負責安全生產的人員管理責任沒有落實到位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我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現實中,許多公司負責人缺乏安全風險防範意識,規章制度不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職責不明,只收取管理費,不重視對車輛承包經營人和司機的安全防範教育,沒有把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到每個環節、每個崗位、每個工作人員,即使制定了相關規章制度,往往也是形同虛設,最終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崗位責任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企業中最基本的一項安全制度,也是企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管理制度的核心。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企業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切實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和保護法規,認真負責地組織生產經營,確保依法依規安全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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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港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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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馬 倩 夏令賢

校對:王素琴 陳婷婷

審核:丁 巖 張 帆 安士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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